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怎樣辦理房產買賣公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就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房屋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預售合同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商品房買賣根據銷售範圍分內銷和外銷兩種,內銷房是指隻能在境內銷售的房屋,外銷房是指向境外銷售的房屋。根據北京市司法局授權,內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可以在北京市公證處辦理,也可以在有管轄權的區、縣公證處辦理。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隻能在北京市公證處辦理。
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賣方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用地批準證書;
3.城市規劃許可證;
4.用地規劃許可證;
5.立項批複;
6.土地使用權公證合同;
7.公司章程;
8.工程開工許可證;
9.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10.售樓書、管理公約;
11.關於售房的董事會決議;
12.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13.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14.合同印章、簽約人的簽字樣本。
(二)、買方按境內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境內的自然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2.境內的法人:
(1)營業執照;
(2)如是國營企業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證明;如是集體所有製企業應提供職代會的決議;如是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供董事會同意購房的決議;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簽約,需委托他人代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3.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國家簽發的有效護照,如是華僑應提供永久居留證。
4.境外的法人:
(1)企業注冊登記證或公司注冊證;
(2)董事會決議(包括授權委托、同意購房的內容);
(3)董事會主席身份證明、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除境內的自然人和北京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證外,其他均需辦理公證,外盛市法人提供所有證明材料應由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護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外交認證方為有效。
5.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證。
(2)香港法人:企業登記證、注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證明材料均應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並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章。
(3)台灣的自然人:回鄉證、台胞證。
(4)台灣的法人:企業登記證、注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以上證明材料均應在台灣法院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會寄送副本。
(5)澳門的自然人:身份證明。
(6)澳門的法人:企業登記證、注冊證、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簽約人的身份證明。
以上證明材料均應通過司法部委托的新華社澳門分社、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澳門工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出具證明文書。
二、公證機關可提供以下服務:
1.法律谘詢。
2.草擬、修改合同文本。
3.參加談判。
4.調節糾紛。
5.出具公證書。
6.與房地產買賣合同相關的其他法律服務。
遺囑扶養協議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扶養人為集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
遺贈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其所在單位出具的遺囑人家庭情況證明;
遺贈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遺贈人的家庭成員同意建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麵意見;
扶養人的家庭成員同意建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麵意見;
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書;
其他認為還需要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親屬關係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戶口簿;
申請人為外國國籍的,提交所屬國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無單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門出具;
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申請人提交關係人的護照或身份證、旅行證和其他可以證明關係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其他應當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借款合同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借款合同文本;
擔 保合同文本;
抵押貸款的,按合同份數提交抵押物清單、所有權或經營管理證明等。
出生、生存、死亡、學曆、經曆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2.申請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當事人的檔案記載出具的辦理出生或生存、死亡、經曆、學曆的證明材料,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材料內容包括:
(1)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地點、出生年月日、父母的姓名;
(2)辦理死亡公證若死在醫院裏的還應包括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3)辦理學曆公證還應包括學校出具的學曆證明或畢業證明、成績單等;
(4)辦理經曆公證應提供某一經曆的起始時間和截止時間的證明);
3.辦理出生、經曆、學曆公證,應提供近期二寸免冠的照片;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聘請為法人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聘用方為個體工商戶或合夥組織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和營業執照;
代理人代理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聘用方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聘用方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招工計劃及用工指標的批準文件;
招工簡章;
受聘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複印件和身體健康證明;
受聘方待業、停薪留職的須提供街道或原單位的證明;
勞動合同文本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文件;
土地出讓方案;
出讓土地情況的說明(包括麵積、位置、四至等)、土地評估說明;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
解除收養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收養公證書或收養協議書;
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收養關係的時間,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雙方解除收養關係的意願,對共有財產分割的意見,以及是否有《收養法》第29條規定的情況,並給予必要的財產補償。
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收養協議書或收養公證書;
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內容主要包括成立收養關係的時間、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雙方解除收養關係的意願,以及必要的財產處理);
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應有同意解除收養關係的意思表示。
注:養父母提出與未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係,須經送養人同意。生父母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須經養父母或養子女同意。從福利院收養的,在其成年並具有獨立生活能力以前,養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哪些情況不予辦理解除收養公證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2.無行為能力或限製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其生父母死亡並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並在經濟方麵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1.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以及經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2.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明、使用權證明以及房屋數量、結構、質量、補償金額;
4.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實施房屋拆遷工作委托書;
5.當事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管人的代管證明;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文本及公證申請書等。
土地使用權抵押公證需提交的證明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
2.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明;
3.有關部門同意抵押的文件;
4.抵押物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所有權證明;
5.抵押合同文本;
6.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公證處的處理不服,可否申訴
根據《公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公證處的拒絕公證不服,或者認為公證員處理不當,可以向該公證處所在地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公證處或者它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如果發現已經發出的公證文書有不當或者錯誤,應當撤銷。當事人雖然有申訴的權利,但要正確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實進行誣告,不得擾亂公證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哪些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公民或有關單位申辦公證,一般來說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但是,下列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1.遺囑公證;
2.遺贈扶養協議公證;
3.贈與公證;
4.認領親子公證;
5.收養公證;
6.解除收養公證;
7.委托公證;
8.聲明書公證;
9.生存公證;
10.其他與當事人的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
辦理這些項目的公證,如果遇到當事人確有實際困難而不能親自前往公證處,申辦時可以由公證員親自前往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由當事人指定的地點受理公證。
怎樣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民或有關單位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可到公證處索取)。當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記明下列幾項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周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電話等;申請人是單位的,則應記明單位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二)如果有代理人的,應記明代理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情況。(三)請求公證的事項。(四)公證書的用途。(五)公證書發往哪個國家或地區使用,或是在國內使用。(六)提交給公證處的有關材料的名稱、份數等。(七)如果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情況。(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九)申請公證的時間。(十)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中請入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助,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公民或有關單位向公證處申辦公證,除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外,一般應提交下列幾種證明材料:(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二)由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必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需公證的有關法律文書,如聲明書、購銷合同、結婚證書等。(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所有權證、銀行存折、購物發票等;(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以及承辦公證員根據具體的公證事項認為必須向當事人索取的有關證明材料。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當事人應到哪裏申辦公證
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附著物(如房屋、魚塘、果樹等)。不動產轉讓,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讓。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可以轉讓。
如果當事人所中辦的公證事項是涉及到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轉讓問題的,當事人就應當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例如;某甲在A縣有一幢房子。某甲準備將這幢房子賣給某乙。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辦理公證。這樣,甲、乙雙方就應到A縣公證處申辦公證。
住所地不同的若幹個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應到那裏申辦公證
在辦證當中,可能會遇到住所地不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請辦理同一個公證事項。出現這種情況時,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到其中—名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果該公證事項是可以委托辦理的。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其他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當事人代為辦理,但必須先辦理合法的委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