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應當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法律規定的形式。
公證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像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麵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口頭遺囑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糾紛。為了減少口頭遺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麵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按照上述規定,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隻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隻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複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裏所說的“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可以附義務嗎
我國繼承法中承認可附義務。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要托付其他後事,這就發生了遺囑中的義務,對於遺囑人的這種終意表示,應予尊重並予執行。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有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遺囑中合法的義務,卻接受了遺產,經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並不影響該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取得遺產。
怎樣撤銷或變更遺囑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將遺囑予以廢除或取消;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改變遺囑的內容。
根據有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撤銷或變更遺囑有以下幾種方法:
1.遺囑人另立遺囑並在新的遺囑中聲明撤銷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
2.遺囑人直接將所立的遺囑銷毀或在所立的遺囑上進行變更。
3.遺囑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如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發生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人前後立了幾個遺囑,雖然在後麵的遺囑中並未明確宣布前麵的遺囑被撤銷或予以了變更,但如果前後遺囑的內容矛盾,則應當以後麵的遺囑為準,前麵所立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被變更,但不相抵觸的部分繼續有效。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5.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執行人應符合哪些條件
《繼承法》第十六條等規定: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
3.法定繼承人為數人的,全體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遺囑的共同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來執行遺囑。
4.法定繼承人為多人,而執行遺囑的意見不一致的,有不同意見的繼承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5.沒有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執行遺囑,可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需盡哪些職責
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遺囑執行人需要盡如下責任:
1.對自己作為遺囑執行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
2.通知繼承關係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注銷等手續;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布遺囑,就遺產情況作書麵報告說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遺囑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哪些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什麼是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製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製組織。按照協議,公民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集體所有製組織的義務;扶養人、集體所有製組織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在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的權利。
3.遺贈扶養協議自簽訂時生效,如撤銷、變更遺贈扶養協議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4.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應以書麵形式訂立。
5.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支付的供養費。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有繼承權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遺產,主要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形成撫養關係的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未形成撫養關係的,則不能相互繼承遺產。
繼承人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
所謂喪失繼承權是指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繼承人,依法取消其原來享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在確認喪失繼承權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在確認喪失繼承權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1.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動機是否是爭奪遺產,也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隻要是主觀故意,都應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至於過失殺害被繼承人的,則不能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隻要主觀上是故意,且具有爭奪遺產的動機,則應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過失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或不具有爭奪遺產的動機,則不能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才能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至於其遺棄或虐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則在所不問。如果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的過錯而導致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分居或來往不密切的,以及繼承人僅僅隻是對被繼承人不夠尊敬、照顧不周及偶有口角發生的,則不應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其他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5.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改悔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定其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是否可以放棄遺產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麵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製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製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
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放棄遺產可能帶來的後果主要有這樣幾種:
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
4.遺囑繼承人之一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