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確定遺產的範圍應注意什麼問題
在確定遺產的範圍時,我們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第二,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於繼承。
第三,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後繼承。
第四,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第五,要明確公民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另外,還要弄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明確了受益人,則這些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等即屬於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哪些人屬於法定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人按什麼順序繼承遺產
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明確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這兩個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或沒有這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所有;被繼承人生前是集體組織成員的,遺產歸集體組織所有。
非法同居關係能互相繼承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並實行了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不享有繼承權。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十三條同時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喪偶兒媳與女婿可以繼承公婆、嶽父母的遺產嗎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嶽父母之間是一種姻親關係,在正常情況下,兒媳與女婿均不能作為公、婆、嶽父、嶽母的法定繼承人。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車種情況:
1.喪偶兒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後,一直與公婆或嶽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雖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主要贍養的義務,則她(他)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具有與其他的繼承人同樣的繼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死後,兒媳或女婿隻對公、婆,或嶽父母在經濟上或生活上給予了一定的資助或照顧,則不應列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3.丈夫或妻子死後,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再婚離開,離開後沒有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繼承。
4.丈夫死後或妻子死後,兒媳、女婿對公婆、嶽父母沒有與之共同生活,也沒有盡什麼義務的,不具備繼承資格,不享受繼承權,也不存在給予補償問題。
喪偶的兒媳與女婿繼承公、婆、嶽父、嶽母的遺產不影響自己的孩子代位繼承的權利。
寡婦可以帶著遺產再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根據這一規定,喪偶的婦女及其子女有權繼承死去丈夫的遺產。寡婦再嫁時帶走所繼承的遺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的阻撓、幹涉。
已出嫁的女兒能否繼承父母的遺產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女兒同兒子一樣都是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女兒出嫁後,同父母的血緣關係沒有改變,因此她們同留在娘家的兄弟姐妹一樣,對父母的遺產仍然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養子女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他們與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是養父母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非婚生子女能繼承生父的遺產嗎
所謂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所生的子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合法繼承生父的遺產。
兒媳能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什麼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繼承遺產的一種法律製度。例如,孫子、孫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嗎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收和債務,繳納稅收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由此可見,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還債,關鍵是要看子女是否繼承了父母的遺產。
1.凡是繼承了遺產的,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替父母還債;
2.如父母所欠債務超過了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償還,但自願償還的法律也不幹預;
3.子女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可以不負責償還其父母的債務。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看,父債不一定子還。
“遺腹子”能否繼承遺產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法》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所以對於“遺腹子”的繼承財產會出現兩種情況:
1.如果胎兒將來出生存活,所保留的這份遺產,在其未成年時,由其監護人代管,待成年後退還其本人;
2.如果胎兒出生後是死體的,所保留的這份遺產,再由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
對無人繼承財產如何處理
無人繼承的財產,是被繼承人未立遺囑,而在繼承開始時無法定繼承人,或雖有繼承人(包括受遺贈人),但全部放棄繼承、遺贈、或喪失繼承資格。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被認定為無人繼承的財產。
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處理,我國《繼承法》第32條作了明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製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製組織所有。”無人繼承的遺產,無論歸國家所有或為集體組織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應首先從遺產中清償。對債務的清償也同樣適用限定繼承的原則,即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的清償債務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國家和集體所有製組織不負償還責任。在依法收歸國有或收歸集體所有製組織所有的無人繼承之遺產時,如有人對死者給予過較多的照顧,也應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在我國境內居住的無國籍人死亡後,所遺財產,經過公告,到達一定期限無人繼承時,亦應收歸國家所有。
存款人死亡繼承人取款怎麼辦
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應首先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證明自己的身份並確認自己有權繼承死者的財產,銀行憑繼承權公證書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齲
如果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決。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
親友失蹤後,其財產怎麼辦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被宣告失蹤後,其財產應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人可依法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清償失蹤人應繳納的稅款和應償還的債務及贍養費、撫養等其他費用。
公民被宣告死亡後,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而變更或消滅;其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其個人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順序處理。
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繼承權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具體規定如下: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有效遺囑應具備什麼條件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