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刑事法律常識(3 / 3)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製度。

假釋適用條件有哪些

1.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

適用假釋的對象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中還有一個限製條件,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隻有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後才能適用假釋,因為隻有通過一定時間的刑罰執行,才能確切地掌握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表現,是否會再危害社會。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刑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對假釋犯,根據表現可能作出什麼樣的處理決定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假釋犯在假釋期限內的不同表現,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刑法規定的應當數罪並罰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規定實行數罪並罰。

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監督機關批準。

什麼是假釋的考驗期限

在決定對某個犯罪分子可以適用假釋的時候,應當同時宣布假釋的考驗期限。由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是附條件地提前予以釋放,使他們重新回到社會,所以犯罪分子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需要對他們的表現進行考察,根據他們的表現得出結論,這就需要規定適當的考驗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

什麼是減刑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一種刑罰執行製度。

減刑與刑罰裁量過程中的減輕處罰是不同的。減刑發生在對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過程中,是將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減刑不是改判。減刑不存在原判決有錯誤的問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情況予以適當減輕原來已經判決的刑罰。

減刑有哪些適用條件

1.適用減刑的對象條件。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減刑的實質條件。減刑分為彈性減刑和硬性減刑兩種。彈性減刑是說,犯罪分子隻要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就可以適用減刑。硬性減刑是說,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就應當適用減刑。

3.適用減刑的限度條件。對犯罪分子適用減刑的時候,必須遵守刑法對減刑規定的限度條件,即減刑的幅度必須適當。減刑的幅度過大,會使犯罪分子覺得獲得減刑太容易,不利於犯罪分子的改造;減刑幅度過小,又會使犯罪分子覺得獲得減刑太難,同樣不利於犯罪分子的改造。

減刑後刑期如何計算

1.原判刑罰為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後的刑期應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先行羈押的時間在內),應當計算在減刑後刑期之內。

2.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以前已經執行過的刑期不計算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什麼是犯罪分子應當適用減刑的“重大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有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什麼是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緩刑在考驗期限之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適用條件有哪些

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適用。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人。

3.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因為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什麼是數罪並罰

所謂數罪並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並罰的原則和方法,對犯罪分子所犯的數罪合並處罰的刑罰裁量製度。

數罪並罰的原則有哪些

數罪並罰的原則包含以下內容:

1.數刑中隻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這就是我國刑法對犯數罪的死刑犯和無期徒刑犯采用的吸收原則。對待同一個人不可能既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又執行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製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製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這就是我國刑法對犯數罪的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製犯采用的限製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就是我國刑法對附加刑與主刑執行采用的並科原則。

數罪並罰分為哪幾種情況

數罪並罰分為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裁量刑罰。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法律規定原則和方法,是指刑法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製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和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在這種情況下,是用原判決確定的刑罰與對新發現的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然後,從新判決所決定的刑期中將已經執行的刑期減去。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和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是用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犯的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犯罪分子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新判決確定的刑期之內。

立功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表現。

有一般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一般自首條件:犯罪人自動投案;犯罪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別自首條件:主體隻能是已經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累犯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一定的時間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是累犯。

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什麼是刑罰裁量的情節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對量刑製度還有哪些其他規定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沒收財產的執行範圍有哪些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刑期如何計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製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指的是誰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種犯罪分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