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三人。
依照前條規定計算的各種費用,凡實際發生和受害人急需的,應當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可以根據數額大孝受害人需求程度、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確定支付時間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賠償方式,應當確定每期的賠償額並要求責任人提供適當的擔 保。
承租房被法院查封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1.租賃關係承租人隻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法院查封廠房一般是凍結房主處分的權利,即廠房被查封後房主不能變賣該廠房,房主應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這方麵的規定見《民訴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是說法院拍賣或者變賣廠房後你仍可繼續承租,但出租方變了。
4.租賃物出賣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車輛和行人在生活區發生碰撞事故能否按交通事故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裏巷),以及公共廣嚐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發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裏巷)以及公共廣嚐公共停車場等專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依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處理。其中公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碰撞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交警不能處理;屬一般的民事傷害案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受理費怎樣計算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齲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複製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案件申請執行費用怎樣計算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製的,按申請限製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非訴案件的收費標準
一、仲裁案件
1.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涉外),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3.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4.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每件交納500元;
5.申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同時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6.申請執行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7.申請涉外仲裁財產保全的案件,按保全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三、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四、行政執行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五、公證執行案件,按執行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哪些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隻具有受到限製的部分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下列兩種:(一)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隻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外,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公民。(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如何認定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麵認定。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以下三個方麵: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即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的被監護人進行管教。
2.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對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對被監護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護。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不得利用或處分其財產。
3.代理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當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怎麼辦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如何確定監護人
同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符合法定監護人條件的,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監護能力時,則應從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是否有撫養關係,對被監護人是否更為有利因素考慮,由他們共同協商確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應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可以由一個人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是否對子女有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並不喪失。這是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是基於親權關係而產生的,父母與子女的親權關係不能因父母離婚而消滅,監護權也必然不因此而消滅。
因此,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除外。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是否可以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對監護權人有爭議的如何處理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這裏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後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為、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個體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對其所負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其所負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而不是僅以投入經營的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一人領取營業執照,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家庭經營,債務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個人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收益供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的,應視為家庭經營,其債務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戶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保留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人和無生活來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生產工具。
農村承包經營戶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的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主要享有以下三個方麵的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