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的中心詞何以用“傾向”而不用“情感”?這是因為“傾向”除含有“憎愛之情”外,還有“態度”、“趣向”等幾個義項,即有更廣的外延。文體不同,內容不同,“情感”的類型也各異。各種“思>情”的文體(各種應用文、政論文、學術論文等),狹義的“情感”(憎愛之情)色彩並不濃,蘊含於文中的,主要是某種誌向、願望、態度或精神。而這些廣義的“情感”,均可用“傾向”這一術語來指稱。例如,一些學術論文,與其說內中蘊含一種“情感,勿寧說蘊含著一種“傾向”,一種執著地探索並證明真理的yu望、誌向和求實精神。因為通常總是把“情感”理解為狹義的,所以用“傾向”可以使定義對各類文體都適用。

材料

常見的一個定義是:“材料是提供文章內容和表達主題的事物和觀念。”嚴格地說,“事物”並不是材料:尚未反映到頭腦中的“事物”不會是材料;已經反映到頭腦中(或寫入文章中)的“事物”,已是一種觀念,一種關於“事物”的感性或理性的認識。這是唯物論的常識。與此相一致,人們有“文章是客觀事物的反映”的正確命題:“反映”二字,不獨指文章的觀點,也指其中的材料。也正因為如此,人們評價文中材料時才有“真與假”、“片麵與全麵”等標準。如果材料的外延包含與“觀念”相對的“事物”本身,那材料(事物)就沒有“真假”、“偏全”等區別了。所以,材料是“事物”的說法不能成立。

另一種有影響的定義是:“材料是從生活中搜集、攝取以及寫入文章中的一係列事實或論據。”這個定義含有另一種毛病。“事實或論據”,顯係分指兩類文體中的材料:文藝類的材料——事實,論說類的材料——論據。但是,文藝類的材料不盡是“事實”(“事實”一般總是指對事物、現象、過程的直接反映,屬於感性認識),也有與“事實”相對的“理念”(指思想觀點,即理性認識)。例如,文藝作品中經常穿插一些引用先哲的話語或作者關於生活哲理的直接議論等,用以支持作品的主題。這一類材料,就屬於與“事實”相對的“理念”。所以,用於分指的這個定義中的“事實”,實在缺乏概括性。若定義中的“事實或論據”不是分指,而是“概指”,同樣不能成立:文藝文既然非“論”,其中雖有議論,也不宜稱為“論據”;至於論說文,其中的材料固可稱為“論據”,但“論據”與“事實”不是同一平麵上的概念,而是屬種關係的概念——論據劃分為事實論據和理論論據兩類。處於上下位關係的兩個術語(“事實”和“論據”),用“或”或“和”連接都是不妥的。

對“材料”怎樣下定義才臻於嚴格和科學?上舉定義中的“事物和觀念”,本意在指出兩種類型的材料:感性材料——“事物”,理性材料——“觀念”。倘從這個角度下定義,並與認識論相一致,似可說:

材料是作者形成或表達特定主題所依賴和采用的一係列感性和理性認識。

或者:

材料是作者在形成或表達特定主題時攝取、使用的各種信息——感知和理念。

還應提及的是,上邊這個定義中“形成或表達特定主題”這個修飾性成分絕不可省,因為它揭示了材料的自身規定性——與主題的相對性或相互依存關係。材料,總是特定主題的材料。換言之,隻是在與特定主題的對立聯係中,特定的“信息”(感知和理念)才稱之為材料。因此,在此篇為材料者(如某種觀念),在彼篇可以是主題;在此篇為主題者,也可以是另一篇另一主題的材料。這就是材料和主題的相互依存性與相對性。我們在給主題下定義時揭示了二者的這種辯證關係,指出主題是“一係列具體材料”表達出來的“最基本的思想和傾向”。這是因為沒有特定具體材料的表現就沒有主題。同樣,在給材料下定義時,也絕不可忽略這一點。“形成或表達特定主題”——這是材料自身存在的根據,是材料的本質屬性之一。

結構

常見的一種提法是:“簡潔地說,結構就是文章的內部組織構造。”這個“定義”看似天經地義,其實違背邏輯。因為邏輯上的定義公式是“種差+鄰近的屬”,而這個定義的中心詞“組織”、“構造”並不是“結構”“鄰近的屬”,而隻是“結構”的同義詞。我們不能知道“構造”比“結構”多了點什麼,所以這個定義實等於說“結構,就是文章的內部結構”。可惜這個“定義”一直為一些論著所沿用。

有的書在“結構”章沒說結構是什麼,隻指出“結構是文章的骨架”,似以此作為“結構”的定義。骨架,確實很形象地表達了結構的特征和作用,但這隻是一個比喻,比喻永遠不能成為定義,因為比喻永遠不能直接揭示對象的類和特有的本質屬性。

還有的定義是“偷換”概念。書中論及“結構”,開宗明義的就說:“結構是對文章全部內容的編織和安排。”作者要給“結構”(N,指文章要素之一)下定義,但下的卻是“結構”(V,即安排結構)的定義。“結構”確有名、動兩種詞性,是個兼類詞,但寫作論著應當把“結構”(N)與“結構”(V)分開,並用“安排結構”或“布局謀篇”來代替“結構”(V),以免術語混淆。若作者說上邊這個定義原是給“結構”(V)下定義,討論“結構”(V,“聯結、組合”之義)之法,以切近於指導寫作實踐之目的,那麼,就產生另一個疑問,即,一般論著在論述其他三要素(主題、材料、語言)時,都是用的名詞性術語,唯獨討論“結構”時用它的動詞義,這豈不造成論著自身體係的不統一?若按這種“切近於實用”的說法,為求得體係自身統一起見,就當將主題改為“立意”,材料改為“選材”,語言改為“遣詞造句”了。但這實際上已不是文章四要素,而是作文四環節了。顯然,作者的本意不是這樣。所以說上邊這個定義是“偷換”了概念。

稍好一點的定義是:“結構是文章材料的組織方式”。“方式”是“結構”的上位概念,它揭示了“結構”屬於“形式”的範疇,觸及到“結構”的本質。但這個定義卻失之疏漏。“結構”不僅是“材料的組織方式”,還是材料與主題的聯結方式。例如,論說文的結構在很大程度上相當於論證方式,而論證方式乃是論點和論據之間的聯結方式,我們不能說論說文的結構僅僅是論據之間的聯結方式。固然,論說文的結構也包括了這一層,但論說文結構更重要的內涵是論點與論據之間的聯結方式。所以安排論說文“結構”的構思,不隻是要考慮論據之間的關係和聯結問題,更要考慮全部論據與中心論點的關係和聯結問題,後者乃是“布局謀篇”首先要解決的全局性問題。所以,“結構”的嚴格定義應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