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一章 物證(2 / 2)

大明立國後,洪武皇帝由於出身貧苦,所以實行了讓利於民的商業政策,商稅製度非常簡約。

大明商稅的征收機構為各地的課稅司局,朝廷雖然對課稅司局有規定限額,但不務求增加,洪武帝認為:“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

因此,對那些沒有完成定額的稅課司局隻核實而不問罪。

與此同時,征稅的方法因為對像不同而有著差異:

對行商、坐賈販賣的各類手工業品一般估算貨物的價值,從價計征;對竹木柴薪之類,實行抽分;對河泊所產,徵收魚課。

征稅方式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鈔、錢繳納。

大明的稅率很低,通常為三十稅一,也就是三十件貨品征收一件貨品當稅,而且免稅的範圍極廣,凡嫁娶喪祭之物,自織布帛、農器、食物及既稅之物,車船運自己的物品,以及魚、蔬、雜果非市販者皆可免稅。

由此一來,征稅的範圍就極窄,隻有買賣畝宅、牲畜等要納稅,另外契紙要納工本費,洪武二年規定每線契紙納工本費四十文。

為簡化商稅征收的手續,洪武皇帝還多次裁並稅務機構,例如洪武十三年,一次裁並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的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其稅課由府州縣代征。

而且,為了防止稅課官吏侵漁,洪武皇帝還規定在征收商稅的地方設置店曆,也就是登記冊,登記征稅人的姓名、人數、行止日期等內容,以備核查,同時明示徵收商稅的貨物名稱,未標明需要稅的貨物均行免稅。

不僅如此,洪武皇帝還采取了一係列方便商業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由於南京軍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給,而城內住戶過多無空地以供商人貯存貨物,故而商人皆貯貨於船倉內或城外,這樣既不便商業交易,又易受牙人,即經紀人的要挾,於是在南京沿江一帶修建房屋,名為塌房,專門用來存貯商人的貨物。

凡是到南京做生意的客商皆貯貨在那些塌房裏,交易時隻準買賣雙方進入塌房,禁止牙行進入。

洪武二十四年又規定,在塌房貯貨的貨物以三十分為率須納二分官收錢,即塌房稅。另外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錢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錢,不過兔牙錢和房錢用於支付看守塌房人員的費用,並不屬於朝廷的稅收。

永樂帝遷都後,又在北京城城外建立供商人貯存貨物的塌房,給商業交易提供了諸多便利的條件。

因此,直至宣德朝甚至正統朝和景泰朝,大明的稅收基本上都遵從洪武皇帝的祖製,實行讓利於民的國策,這使得大明這一時期基本上沒有發生過因為朝廷征收商稅而鬧出來的官司,因此此時鬧上京城衙門更是從未發生。

所以當董友才表明賬冊裏有稅金印信的時候趙慕宇感到非常意外,不過旋即他也就釋然了,因為劉仁當初告禦狀的時候就提及李雲天在交趾橫征暴斂,而那些稅金印信無疑就是最佳的證據。

由於大明征收的稅率過低,再加上有諸多免稅的事項,這使得戶部的國庫,一旦國家遇到大的災害或者重大的軍事行動就陷入捉襟見肘、入不敷出的尷尬境地,這是萬曆時期和崇禎時期數次大規模增加賦稅的重要原因,最有名的莫過於萬曆年間加派的三餉,即遼餉﹑剿餉和練餉三項賦稅。

另外,明中葉以後朝廷綱紀弛廢,加之國用激增,國庫空虛,因此從皇室到地方衙門為了獲取金錢都私自增設征稅機關,任意開設稅種,致使稅網如織,重盤如剝,而商人就首當其衝成為了最直接的受害者。

如正德間增京城九門稅,嘉靖末期抽淮安過壩稅,至於萬曆朝,種商稅更是多如牛毛,從朝廷到地方官府,乃至皇親國戚、達官顯貴都可借名目向商人征稅,如天津店租、廣州珠榷、門攤商稅、油布雜稅等。

而商船進京除原有的船料鈔外,還要征收正、條兩稅,共計三項,形成了“無物不稅,無處不稅、無人不稅”的格局,使得商稅繁雜苛重,商業發展深受其害。

李雲天冷眼旁觀著大堂上的這一幕,心中暗自冷笑,他清楚那名躲在幕後陷害他的人為何要當堂出示那些稅金印信,其目的無非是敗壞他的名聲,使得外界認為他在交趾橫征暴斂,魚肉百姓。

不過,要想陷害李雲天可沒有那麼容易,畢竟李雲天已經不是當年那個可以任由崔輝擺布的小小湖口縣知縣,他手上現在有著足夠的資源來助他進行絕地反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