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 我國領海有什麼規定(1 / 3)

根據1958年9月4日我國政府發表的關於領海的聲明和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以及國際慣例,我國領海製度主要內容有:

1.我國領海寬度為12海裏。此項規定適用於我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2.我國領海基線采用直線基線法劃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裏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3.中國擁有其領海全部主權,包括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一,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國政府許可,不得進入我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第二,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但必須遵守我國政府的有關法令。

第三,我國政府有權在領海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製止非無害的通過。

4.中國政府擁有其領海內全部資源主權權利,這包括領海內一切生物與非生物資源。領海內一切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也屬我國所有。

一、什麼是毗連區

所謂毗連區,是指毗連領海的一定的區域。

領海問題確定之後,有些沿海國家感到僅有領海是不夠的。要真正確保已控製的領海利益,還須在靠近領海外沿水域,再設一個同領海相接的毗連區域,即毗連區。例如,過去某國家船隻在沿海國領海內出了問題,侵犯了該國領海主權和利益,沿海國為此派艦艇或政府公務船緊追處理,但由於領海寬度的限製,在領海範圍內,往往追趕不上。按國際一般慣例,一國船隻在另一沿海國領海內航行有犯罪行為,但由於該船已駛出沿海國領海水域,即進人公海,沿海國處置該船犯罪,即自動失效。而現在由於設立了一個毗連區,如有犯罪行為,即可得到有效的處置,有利於保衛國家的主權利益。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出24海裏。《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闊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12海裏;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行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製權。

1.什麼是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裏。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在該區內具有下列權利:①對其區域內的一切自然資源,有勘探、開發、養護和利用的權利。②對其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研、環境保護和保全等具有管轄權。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和其他國際的合法用途。

2.什麼是大陸架

大陸架是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寬度的計算是從領海基線量起的。如大陸邊的外緣不到200海裏距離的,可擴展到200海裏;如大陸邊外緣超過200海裏的,可視情況自然擴展,但不能超過350海裏。確定海岸相鄰、相向國家大陸架的原則為“協議”原則、“無特殊情況等距離中線”和“公平”原則。我國主張“自然延伸”和按“公平”原則劃界。

沿海國在其大陸架的主要權利是:①具有勘探和開發其海床和底土上的一切資源(包括附著其上的不移動的生物)的主權權利。在沿海國未從事勘探開發時,任何人未經沿海國同意,不得進行勘探和開發活動。②具有建立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並對其進行管理的專屬權利。③具有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鑽探的專屬權利。

外國在他國大陸架上的權利不同於領海,同於專屬經濟區。即享有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的權利,享有鋪設海底電纜的權利(其路線劃定需經沿海國同意)。未經沿海國同意,外國不得進行捕撈、勘探和開發資源以及其他非和平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沿海國有關法律和規章等。

3.我國大陸架有什麼特征

我國大陸有18000多千米的海岸線,大陸架極為廣闊,還有相當數量的島架。渤海和黃海海底全部為大陸架,東海有2/3的麵積是我國大陸向海洋方麵延伸的大陸架,最寬處有640千米(近350海裏)。南海大陸架占南海麵積1/2以上,主要在南海海域的北部、西北部和西南部,由西北向東南傾斜。南海中央是深海盆,所以南海群島島架狹窄9

中國近海大陸架具有豐富的堆積層,屬堆積性大陸架。其發育的有利條件是:(1)有豐富的物質來源,黃河和長江年輸人海的泥沙量達17億噸;(2)有利於泥沙堆積的水下地形,在渤海、黃海、東海都有水下隆脊所圍限的盆形地形;(3)在台灣南端至海南島東南大陸架邊沿,亦有一水下隆脊,其南北兩側凹陷帶亦形成一係列沉積盆地,如珠江口盆地、鶯歌海盆地、西沙盆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