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劉局長老話再提 李雲帆舊案重拾(1 / 3)

第1章 劉局長老話再提 李雲帆舊案重拾

一九七三年的元旦之後,李雲帆被提拔為縣公安局副局長,同時負責刑偵隊的工作。劉局長的意思非常明顯,等李雲帆熟悉了局裏麵的工作之後,他就準備把局裏麵的工作交給李雲帆,至於刑偵隊的工作,劉局長和鄭峰、李雲帆經過商量後決定,由陳皓擔任刑偵隊的隊長,同時為陳皓配備了一個得力的助手,他就是卞一鳴。

大家是否還記得我們在上一部作品《馬家集驚魂》中曾經提到過:劉局長希望鄭峰和李雲帆在破獲馬家集“8.18”無頭案之後把精力轉移到山城縣幾樁曆史遺案上去。

劉局長出院之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敦促李雲帆把這幾樁曆史遺案翻出來看看。鄭峰也有此意,這些案子雖然是鄭峰接手刑偵隊之前的事情,但這幾筆老賬畢竟是記在刑偵隊頭上的,何況,他現在已經是地區公安局的第一把手,在時間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這些曆史遺案還是要過問一下的,有疑案,就說明有惡鬼,鬼在人間,鍾馗自然不能心安理得,高枕而臥。

鄭峰已經有言在先:等他騰出空來,一定參加到這幾個曆史遺案的偵破工作中來。

這些曆史遺案一共有四宗,一九七三年一月三日晚,李雲帆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讓大家先看一看材料,然後議一議案情,最後,大家把目光聚焦在同一個案子上,這個案子就是“11.27”縱火案。

李雲帆、李子榮和王萍曾經參加過這個案子,當時,王萍剛剛分到刑偵隊,所以這三個人對此案的印象比較深刻。

拂去檔案袋上的灰塵,幾個字赫然醒目地呈現在同誌們眼前:“11.27”案——下麵有一個括號,括號裏麵是案發年代:1963年。

卞一鳴從檔案袋裏抽出卷宗,所有的材料都呈現出黃褐色,邊角已經卷起來,翻開來一看,字已經不那麼清晰了。

材料分六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報案記錄。第二份是現場勘察記錄。第三份是驗屍報告。第四份是調查走訪的談話記錄。第五份是現場提取物登記。第六份是結論和意見。

現在,讓我們來介紹一下這六份材料:先來介紹第六份材料,在結論和意見欄內是:“無”,在“無”的後麵有一個括號,括號裏麵有一個大大的問號,問號已經超出了括號。

第五份表格上是空白,這也就是說,在案發現場沒有提取到任何物證——在案發現場沒有找到一點縱火的痕跡。

從第五份和第六份材料來看,“11.27”縱火案不是一般的案子,雖然我們還沒有談到案情,但多少能感覺到這個案子非同尋常。一個問號就已經涵蓋了一切。

下麵我們就借助於另外四份材料來了解一下“11.27”縱火案的案情。

第一份材料:報案人姓名:章國林,年齡:三十五;性別:男;家庭住址:王營公社文俊大隊楊柳村生產隊;職業:生產隊會計。

報案時間:1963年11月27日17時35分。

報案人案情陳述: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點半鍾左右,正是上工的時候,鄉親們都在柳家口收割高粱,有人突然看到梨花塢方向冒起了濃煙,大家丟下手中的活,奔向梨花塢,半道上遇見了三叔公,他跌跌撞撞地跑過來跟我們說,章老大家的屋子著火了——章老大就是我堂哥,我就讓二胖子去喊我大哥,我大哥正在街上加工稻米,其他人到梨花塢去救火。等我們趕到梨花塢的時候,已經有二十幾個人在救火,他們是劉家窪的人,是在我們前幾分鍾趕到的,火是被澆滅了,但我大哥的兒子小滿圓被活活燒死了,小家夥剛滿兩周歲。

報案緣由一欄寫著:懷疑有人縱火。

下麵是受理人和報案人的對話:問:“你堂哥叫什麼名字?”

答:“叫章國森。”

“年齡?”

“四十五歲。”

“小孩姓名?”

“章滿圓。”

“小孩一個人在家裏嗎?”

“我大哥把小孩一個人鎖在家裏——在東廂房裏麵。”

“為什麼要把小孩一個人鎖在家裏呢?”

“我大哥出門的時候,小孩正在睡覺,到街上加工稻米要不了一個鍾頭,所以就把小孩鎖在家裏了。”

“孩子的母親呢?”

“我堂嫂回娘家去了,因為孩子生病發燒,所以沒有帶走。”

“章國森家還有其他人嗎?”

“有三個女娃,都上學去了,我大爺和大媽到堂妹家去了。”

“什麼時候走的?”

“昨天吃過午飯以後走的。”

“孩子的母親是什麼時候走的?”

“昨天吃過早飯後走的。”

“人回來了嗎?”

“我們派人去喊的。”

“人在哪裏?”

“在家裏,不吃不喝,在床上躺著。”

“三個女兒已經上學了,怎麼章滿圓才兩歲?”

“我堂兄這一支兩代單傳,沒有想到我堂嫂在結紮之前生了一個帶把的。”

“章國森本人為什麼不來報案?”

“他急得吐了血,躺在公社衛生院裏麵。”

“為什麼要報案?”

“我們覺得這把火燒得有些蹊蹺?”

“怎麼蹊蹺?”

“我堂哥剛離開沒有多久,房子裏麵就著火了,早不燒,晚不燒,怎麼這麼巧。小孩子在床上睡覺,屋子裏麵又沒有其它人,怎麼會有火呢?再說小孩子剛睡著沒一會,一時半會是不會醒的。”

“屋子裏麵有沒有火源?”

“有一個烤火爐——燒的是木炭——是一個腳爐。”

“腳爐離小孩有多遠?”

“聽堂哥講有兩三步遠。”

“你們是什麼時候見到小孩子的呢?”

“小孩子是劉家窪的胡隊長抱出來的,當時濃煙從窗戶和門縫裏麵直往外竄,他用鐵鍬砸開門鎖,衝進屋子,把孩子抱了出來,但小孩子已經不行了,頭發全燒焦了,臉燒得不成樣子。”

“胡隊長是在什麼地方找到孩子的,是在床上嗎?”

“不是在床上,是在堂屋的門口,離大門有兩三步的距離。”

“床著火了嗎?”

“床已經燒塌了。”

從上麵這段對話中可看出:案件受理人提出了一些和案件密切相關的問題,這些問題對案子的定性至關重要,如果能確認孩子與火無涉,那麼,就可以肯定有人縱火,由此可見,當時之所以沒有提出結論性的意見,恐怕和這份談話記錄有很大的關係,因為從上述材料中,根本就無法排除孩子接觸火源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