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莊嚴肅穆的骨灰遷葬儀式上,李淑賢淚流滿麵,她是高興,應該說這一天她雙喜臨門啊!她給溥儀辦完了兩件大事,有一種卸掉重負的感覺,輕鬆多了。
第二天李淑賢出席了因這次判決而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以及許多廣播電台和報刊的記者到了會,她向關心本案的新聞界朋友們實事求是地說:“這場官司差一點兒沒把我拖垮了。10年的曆程,換了4撥律師,判決下來時我很激動,我要感謝政府,感謝社會,感謝法院的公正判決,感謝一切關心我而有正義感的人。”還有的記者問她對判決中“關於李淑賢要求李文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一節,因李文達並非直接侵害了該書的著作權,故本院不支持李淑賢的這一請求。關於該書出版後的稿酬分配問題,因雙方未提出異議,本院不予處理”這一段文字有何看法?李淑賢對此不以為然,她很大度地說:“因為李文達已不在人世,就不必追究了,再說我打官司為爭‘說法’,不為錢。”
10年來的風風雨雨過去了,回想多少人都勸她不要打這個官司,可她沒有放棄,一定要給丈夫爭一口氣,現在真有說不出的高興,感覺從心理上卸掉了一個大包袱。而且,正如許多評論家所說,這場版權官司並非僅僅是“皇帝的官司”,它的普遍意義在於強化了在我國一向淡漠的版權意識,這對於近年公布的著作權法的完善,對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促進文化的發展以及維護經曆社會主義改造的溥儀的真實形象,都有積極作用。一句話,李淑賢為《我的前半生》打版權官司,目的就是要一個符合真理、符合事實的“說法”,現在終於有了!
記者招待會過後,關於“中國第一號著作權案”裁決的報道就爭先恐後地登上《北京日報》、《北京晚報》、《北京法製報》、《中國貿易報》、《南方周末》以及李淑賢家鄉杭州許多報紙的顯著版麵。繼而又有國內外新聞記者紛紛登門采訪,李淑賢簡直得不到休息,即使在病中,她還接待了美國《太陽報》記者的采訪。
然而經曆告訴李淑賢,絕不要把什麼事情都想得很順利,世界上的事情總是順利的少,曲折的多,何況溥儀曾經是中國第一人,《我的前半生》版權官司又被稱做“中國第一號著作權案”!
果不出所料,到1995年3月初就傳來了李文達家屬上訴的消息,當時住在澳大利亞的李文達之妻王瀅和第三子李海以及住在深圳的長子李金酉、住在美國哈佛大學醫學研究院的次子李金河收到判決後表示不服,已於3月2日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上訴人雖然並不否認《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但反對判決的結論。一些報道李文達家屬上訴的報刊都透露了他們最擔心的問題,他們認為如果二審繼續維持原判,李淑賢將有權向意大利導演貝托盧奇提出侵權訴訟。對此,李淑賢的回答是:“他們怎樣認為自然是他們的事情,我隻有以神聖的客觀真理和法律準繩奉陪,如果還需要一個新的5年的話,我雖老邁又瘦弱也一定能夠奉陪到底!”
3天後就是乙亥年春節了,李淑賢過得不錯。作為溥儀的遺孀,她經曆了太多的世事,擇其犖犖大者有兩項:一是關於《我的前半生》版權官司,實則為丈夫溥儀爭一份“留在世上”的權力,看來已經有頭緒了;一是為溥儀建墓,實則為丈夫溥儀尋一處死後的長眠之所。這兩件事看起來簡單,做起來卻處處碰壁,實在不簡單。
此後又經過一年半的審理,1996年7月17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1995)高知終字第18號民事判決書中最重要的兩段文字如下:
經本院審理查明:溥儀在東北撫順戰犯管理所時,由其口述,其弟溥傑執筆,寫了一份題為《我的前半生》的自傳體悔罪材料。1960年,群眾出版社將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冊,供參閱。有關領導閱後即要求有關部門派人幫助整理該材料並予出版。有關部門及群眾出版社在征得了溥儀的同意後,指定當時在群眾出版社工作的李文達與溥儀一起對該材料進行整理、修改。在有關領導的安排下,李文達於1960年7、8月到撫順戰犯管理所及溥儀生活過的地方實地調查,澄清了一些訛誤的曆史事實。1961年8月15日,群眾出版社的幾位編委召開《我的前半生》修改情況彙報會。李文達彙報了修改計劃和該書應反映的主題思想。最後會議對該書的主題、敘述的形式、對溥儀思想性格的反映、強調內容的真實性等方麵提出了重要的意見。此後溥儀與李文達開始在新的主題思想指導下重新撰寫,經二人密切配合,1962年初完成了初稿,後二人在廣泛征求領導和清史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又幾次修改。1964年,該書正式出版,書名仍為《我的前半生》,署名:溥儀。
本院認為:《我的前半生》一書從修改到出版的整個過程都是在有關部門的組織下進行的,李文達是由組織指派幫助溥儀修改出書,故李文達與溥儀不存在合作創作的事實。《我的前半生》一書既是由溥儀署名,又是溥儀以第一人稱敘述親身經曆為內容的自傳體文學作品;該書的形式及內容均與溥儀的個人身份聯係在一起,它反映了溥儀思想改造的過程和成果,體現了溥儀的個人意誌;該書的輿論評價和社會責任也由其個人承擔;因此,根據該書寫作的具體背景和有關情況,溥儀應是《我的前半生》一書的唯一作者。溥儀去世後,該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其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綜上,上訴人王瀅等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馬拉鬆式的審理和判決,從中國知識產權觀念還非常淡薄的年代,一直持續到著作權法頒布數年之後,從原告和被告當庭辯論,持續到被告謝世而去,最終得以“維持原判”終審,李淑賢女士勝訴了,她鬆了一口氣,一件大事總算做完了。其實,《我的前半生》一書既然還將出版下去,就一定還會出現新的問題。
同樣,李淑賢那另一件大事——為溥儀修墓,也並沒有因為已經舉行了“莊嚴肅穆的骨灰遷葬儀式”而“定格”,甚至也沒有因為李淑賢女士病逝而終結。墓地似已選定,並在光緒皇帝的崇陵附近入土,但並不一定就沒有問題了。1996年清明節掃墓時,李淑賢曾對記者說過,溥儀是作為公民去世的,當然不會要求把他的墳墓修建得像曆代帝王那樣金碧輝煌,但他畢竟曾是中國的末代皇帝,他的墳墓應該建得大一些、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