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和立法變革的挑戰
將重點轉向政策根源
今後數十年對於人類未來是至關重要的。現在,地球的壓力是前所未有的,並且以人類從未經曆過的速度和規模在迅速發展。更持續地增長和發展的機會也在日益增長。新技術和潛在而又無限的信息,給人類提供了巨大的希望。
每一個變革領域的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但是,根本的挑戰來自於它們係統的特點。它們把過去曾是分割的環境和發展緊密地聯係在一起,它們把各“部門”結合在一起,例如工業和農業;當一個國家的政策和行動的影響超過國界時,它們把國家和國家聯係在一起。孤立的政策和機構不可能有效地對付這種相互聯係的問題。任何國家采取單方麵的行動,也不可能解決這些問題。
這種新的挑戰和問題所具有的綜合與互相聯係的特點,與現存機構的特點形成了尖銳的對立。這些機構往往是孤立和分割的,以封閉的決策,在相對狹窄的管理範圍中進行工作。那些負責管理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機構與那些負責管理經濟的機構,相互分割。相互聯係的經濟和生態係統的真實世界是不會改變的,而有關的政策和機構必須改變。
這種新的認識,要求各國政府和個人在處理環境、發展和國際合作的方式上做出重大的改變。
環境政策的方法大體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方法是“標準日程”,這是一種將重點放在環境後果上的環境政策、法律和機構的方法。第二種方法則將重點放在產生這些後果的根源性政策上。這兩種方法代表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看待這些問題和管理它們的機構的方式。
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由於工業化國家對於急劇下降的環境質量的日益關注,致使著重環境後果的“標準日程”方法占了優勢。除了原有的機構外,又增加了新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機構,配備了科研人員。在過去的20年中,這些環境機構在改進環境質量方麵已經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功。在監測與研究以及用科學和技術術語說明和認識環境問題方麵,他們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他們提高了國內和全世界公眾的環境意識,環境法促進了大多數工廠在新的控製技術、工藝流程及產品方麵的改革和發展,減少了單位產出的資源消耗量。
雖然如此,這些機構被授予的使命使他們大多數把注意力幾乎都集中於環境後果方麵。雖然這些現有的環境保護政策和機構必須加以保持並且加強,各國政府同時還需要大大開拓對於環境問題和政策的視野。
在做出全國性的決策時,中央機構和主要政府部門起著重要的作用。這些機構對於經濟活動對環境資源基礎影響的形式、特征和分布的影響最大。正是這些機構通過他們的政策和預算,決定了環境資源基礎是加強或者是削弱,決定了地球是否可能支持人類及經濟的發展和變化一直持續到21世紀。
這些機構的目標包括增加投資、就業、糧食、能源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產品。大多數機構沒有維護這些目標所依靠的環境資源資本的任務。具有這種任務的機構通常被分割在單獨的環境機構裏,或者有的時候在專業部門的小單位裏。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往往那些對於資源會產生嚴重影響的經濟和貿易政策、能源和農業政策,或者新稅收措施的決策做出很久以後,環境機構才了解到。即使他們較早地了解到,多數機構也缺乏保證一種既定政策得以付諸實施的權威。
環境保護和持續發展必須是政府各部門、國際組織和重要私人機構任務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須使他們負責地和可信賴地保證,他們的政策、項目和預算能夠促進和支持無論是近期或者遠期都有助於經濟和生態的持續發展的活動。即在他們追求這些傳統目標的同時,要使本國和人類共有的小小地球的環境資源基礎得到穩步加強。
國際合作新的必要性
國家邊界已經變得具有滲透性,地區、國家和國際之間傳統的區分已經變得模糊不清了。過去被認為完全是“各個國家的事情”,如今對於其他國家的發展和生存的生態基礎產生著影響。
為了支持持續發展,國際立法體係必須大大加強。從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以來,盡管有關環境的國際法發展很快,但是作為向持續發展方向過渡的工作的一部分,一些重大的差距和缺陷還必須加以克服。各國和全球的發展潛力(實際上是地球維持生命的能力)日遭破壞的暗淡前景,並不是不可避免的厄運。正在奔騰向前的世界變革的最有希望的特點之一,是它們總是反映了持續發展的巨大機會,隻要機構安排允許持續發展的政策能夠得以提出、加以研究並且付諸實施。
二、機構和立法變革的建議
選擇持續發展政策道路的能力,要求政策的生態方麵與政策的經濟、貿易、能源、農業、工業和其他方麵同時加以考慮——即在相同的日程中,相同的國家和國際機構中加以考慮。這是20世紀90年代機構方麵的主要挑戰。
抓住根本——國家的政策和機構
在世界上許多具有不同政治和經濟製度的國家中,達到持續發展的辦法是不同的。各國政府監測和評價持續發展的能力大不相同,許多需要給予幫助。對於大部分國家來說,有幾個特點應當是共同的。
持續發展的目標必須納入那些負責國家經濟政策和計劃的國會和立法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也應當納入關鍵的部門和負責國際政策的機構的職權範圍。進一步說,政府的主要中央經濟和專業部門,現在就應當承擔直接的責任與義務,保證他們的政策、項目和預算不但促進經濟上的持續發展,而且也促進生態上的持續發展。如果財力允許的話,需要就環境質量和環境資源的儲備變化情況提供一份年度報告和統計,用以作為傳統的年度財政預算和經濟發展計劃的補充。對掌握國民經濟的健康和繁榮的真實情況,以及評價持續發展的進展,這些報告是極為重要的。
各國政府都應當研究製定一個“環境外交政策”,作為改進對於各國環境政策的國際協商的一種主要方法。但是從長遠看,我想,取得非政府組織的支持,對於遲早將發生的變革做準備,從政治上來說將是正確和明智的。我認為,用比迄今更為遠大的眼光去看待這個問題,在政治上是明智的。
瑞典自然保護協會西格內斯頓
那些沒有這樣做的政府,應當考慮研究製定“環境外交政策”。一個國家的外交政策需要反映這樣的事實,即他們的政策對於其他國家和公共區域的環境資源基礎有日益擴大的影響,正如其他國家的政策對於他們也有影響一樣。
區域與區域間的行動
聯合國組織內外的現有的區域性和地區性機構需要加強,並且承擔義務和責任,保證他們的項目和預算鼓勵並且支持持續發展的政策和實踐。但是,在有的領域,尤其在發展中國家之間,需要新的區域性和地區性安排,以處理跨邊界的環境資源問題。
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類似組織必須加強,特別是雙邊的和地區性組織。發展中國家通過分享共同經驗和采取行動,能夠獲得很多好處。
持續使用管理邊界的生態區域、係統和資源,也是一個需要的新重點。例如,世界上有200多個獨特的生物地理區。此外,世界大多數大陸國家至少共有一個國際河流的流域。他們之中大約1/4的國家的全部領土屬於國際流域的一部分。但是,世界上200個主要國際河流流域的1/3以上沒有受任何國際性協議管轄,有合作性的機構安排的隻有不到30個。這種差距在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特別尖銳,這裏共有144個國際性河流的流域。
為了采取聯合行動防止沙漠化和酸化等共同問題,保護和持續使用跨邊界的生態係統,各國政府應當直接或者通過聯合國環境署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同盟,支持區域性和地區性合作安排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