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複雜而沒有重點
讓我們“聚焦”一下各類法外經濟活動的共性。這就是,相當一部分產生收入的經濟活動與法律不相幹,或者幹脆違背已經頒布了的法律和規章。這裏,“不相幹”意味著交易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和服務,而違背現存法規,通常意味著要追加費用。我的問題來了:法外活動與自由交易的市場經濟,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合並到一起?畢竟,大家都認為——大量經驗也可以提供佐證——市場經濟需要法律服務,而市場競爭迫使參與者不得不對節約費用敏感。
我認為,相對於人口如此眾多的中國農民而言,現有的法律法規過於複雜而缺乏重點——這可能是事情的一個症結所在。法律“過於複雜”是明顯的吧!僅僅涉及農產品交易和土地產權的政策法規,像楊小凱這樣世界一流的經濟學教授,要帶領助手整理出十幾個大表格,才知道大概的眉目。要普通農民搞得清清楚楚,不免文不對題。委托法律專家去打理嗎?那遍布城鄉的法律服務機構又何處可尋?
相比之下,“缺乏重點”更為致命。我這裏講的“重點”,指的是為最基本的農民財產權利——主要就是土地、房產和勞動資產的權利——提供基本的法律界定和執行保障。不要以為這是烏托邦式的理想——我已經在前麵發表的文章裏講過——參照經濟史和法製史,給定今天農村的文化人口和政府機構數目,當今中國為所有農民的基本財產立一紙文契,並保障基於產權和自願的基本交易秩序,完全可以辦得到。有了這個重點,農民可以從法律服務中受益,不會漠視法律的存在,並且才可論及其他。
特殊規則不能遠行
可惜,能夠辦到的重點被忽略,而已經過於複雜的法律體係,卻日複一日複雜得更上層樓。結果,我們就有了一個法不責眾的環境。我很喜歡看《秋菊打官司》,不過我也不能不歎息,要是現實裏種地、做生意的農民為了經濟事務,要幾上省城才討得一個“說法”,我們還有沒有充足的理由指責他們的法外經濟行為?
是“法律界定權利”不能普遍供應,才使法律製度的替代品占據著廣袤的地域。農村裏的血緣、家族、朋友、習俗、慣例、權力靠山甚至武力,都具有“界定產權”、保障交易的功能。不同的是,這裏通行的不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而是“特殊規則麵前各各特殊”。“特殊規則”的含義是,一種行為究竟可以還是不可以(權利是也),永遠沒有普遍而一致的準則,要因人製宜、因事製宜來決定。
“特殊規則”的主要缺點,是不能為大範圍市場交易提供秩序。市場範圍擴大了,費孝通先生當年定義的“陌生人”之間要發生經濟來往,交易要變得集中和複雜,“特殊規則”就難以應付。好比一個十字路口,在交通流量小的情況下,“特殊規則”可能無傷大雅。等到人潮洶湧之時,讓年歲大的先走?讓官大的先走?讓體弱的先走?讓婦女、兒童先走?還是讓著急的先走?各有各的道理,但統統都要亂套。此時要秩序和效率,非有一個簡明而普遍性的規則不可。比如“先來先走”,或者“綠燈行,紅燈停”,路就通了。
從法外世界汲取營養
不要認為普遍性規則是專家設計出來的。從來沒有那回事。“紅綠燈準則”通行天下,是錯了又錯、改了又改、試了又試的結果。從起源的意義上,我們不妨大膽推斷,人間所有的法律全部起源於“法外”。大法學家說,“法先於立法”,應該也是這個意思吧?
從現實的角度看,既然農民在法外經濟裏可以賺到錢,多少總有一點道理。是的,有人大賺“黑錢”——通過損害買家而獲利——那是要依法加以“收拾”的。問題是,在驚人龐大的法外經濟活動裏,有許多是完全可以合法經營的生意。別的我就不再重複舉證,鄉鎮企業按照《公司法》向社會發行股票,投資人要找一個櫃台互相交易手中持有的股票,為什麼一定就是非法的?把有益無害的,或者略有瑕疵、不難規範上路的農民經濟活動,輕而易舉劃為“非法”,不但徒增實施法治的難度,而且放棄了從法外活動汲取立法“營養”的機會。
問一條曆史經驗:包產到戶、投機倒把之類,還不都曾經是法外世界裏的嚴重罪名,要不是後來經曆千難萬險轉為“法內”,農民收入可以那樣大幅度地提高嗎?是的,大膽、謹慎地清理一次農村法外世界,那裏也許有神來之筆。
(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之十二)
20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