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節(2 / 3)

接獲報案後,江藤署長立派山田警部補及田島刑警至現場調查。

現場離湯之島約三裏地,因位於山區,以緻到達時,已是當天下午五點左右。

他們展開偵察,可是一切均與報案情況一緻,並無進一步的發現,隻得從遺留物上查證。

舊行李箱中有七件物品,爐捧條紋而袖口爲淺黃色的棉祅一件,衣領上印有“大丸組”的無袖棉祅一件,白色衛生、衣布料的舊襯衫二件,表麵紺紅、裏麵淺黃的舊圍兜一件,約九文半大小規格的紺色襪子一雙,表麵紺色,裏麵淺黃的木棉製手套一個等等。

以兩種不同顔色織成經緯圖樣的木棉製中古包巾,在角上用白線縫出“正”字,包巾裏的東西有:表麵直紋,內有淺黃之男用夾衣一件;衣領仍著“世話六間堀”而背部印有“綢”記的半截式上衣一件;衣領印有“大丸組”而背部印有⑧記的半截式上衣一件;衣領印有“橋本”二字而背部印有“久藏”的半截式上衣一件;衣領印有“今村”而背部印有〇的半截式上衣一件;白色與淺黑條紋的短褲一件;肩膀破損之棉毛布製襯衫一件;卡其色綾織布製的舊鴨舌帽一頂,如此共計八件。

這些衣物均折疊整齊,也無翻過的痕跡。(******)背心、短褲、內褲、襯褲等詳加檢查,結果發現(******)裏放看“五月”牌煙絲五刃。

左邊口袋有一表麵素花綢而裏麵爲細軟薄毛布製的白色小錢包,錢包裝有四張十錢紙幣,一張五十錢紙幣;五錢白銅硬幣一個;一錢銅硬幣三個;合計九十八錢。從這些衣物加以判斷,也許所攜帶的東西或金額更多,可是又沒有遭搶劫的跡象。

兩位刑警想,會不會該有的東西而遺落未查?因而重新調查一番。譬如,既有煙絲,那麽這個人一定喜愛抽煙,則應有煙鬥才對,但附近怎麽也找不出煙鬥。如果煙鬥和煙絲一起置於背心口袋的話,當背心丟入河中時,也許煙鬥從口袋掉了出來也說不定,可是找不到煙鬥,依常理推測,強盜該不至於搶走煙鬥。又調查棄於地上的衣服,背心的鈕扣口有最下麵一個扣好,而其背部則從中央往側麵撕裂。

更怪的是那件短褲,扣子居然都未拆開,而在扣好的情況下脫下來,以緻短褲的裏布外翻,其他內褲、襯衫等均四分五裂地拉破。

可見,這些衣褲之類一定遭某人的強迫而脫下來的樣子。

依上述情況,而且附近也沒有人,使調查此案的山田警部補及田島刑警更覺事有蹊蹺。

事件傳開,於是上狩野村的十數名消防組員爲了援助警察的搜查而趕赴現場,該物品之所有者是自殺亦或他殺實爲次要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搜查屍體到底在附近什麽地方。

從現場撿到的衣領上有“岩崎”字樣而背上印“和”的半截式上衣爲線索,進行調查被害者當天通過天城山時是否有人見到。

目擊者旋即出現。依其敘述,是有位身穿背印“和”字的半截式上衣,年約四十五、六歲的土木工人模樣的男人帶著舊行李箱,肩上掛個大包袱,一副很疲倦的樣子,於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六時左右在湯之島新田往天城山行走。

之後,與這男人相差不了多久,又看到一位頭戴毛巾,衣著很漂亮,腰部掛著草鞋赤腳走路的二十四、五歲女子也同樣登天城山,目擊者又指出,這女人與先前的男人好象有事而在途中站著談話。

搜查工作持續著,終判明這女人也是越過天城山來的,又聽說,住在上河津村下佐野的田山木屐店老闆等二、三人於翌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時左右於天城山中的鍋矢橋附近見到一位二十四、五歲的女人往下田方向走,其打扮極似娼婦,也看到同樣往下田方麵走的一位十五、六歲的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