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基本概念(2 / 2)

(2)公開性,在製定和實施過程中都公開透明。

(3)明確性和嚴肅性,法規和標準都由權威機關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製定、修改或廢止,都用嚴謹的文字進行表述。

(4)權威性,法規和標準都在調控社會方麵發揮主導作用,享有威望,得到社會廣泛的認同和普遍的遵守。

(5)約束性和強製性,要求社會各組織和個人服從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作為行為的準則。

(6)穩定性,法規和標準都具有時間上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允許擅自改變和輕易修改。

(二)法規和標準的不同之處

(1)法規在一切領域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具有基礎性和本源性的特點。標準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在內容上絕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和衝突。

(2)法律、法規涉及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調整一切政治、經濟、社會、民事、刑事等法律關係,而標準主要涉及技術層麵。

(3)法規一般較為宏觀和原則,標準則較為微觀和具體。

(4)法規有較長時間內的穩定,標準則經常隨著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的發展而補充修改。

(5)標準比較注意民主性,強調多方參與、協商一致,盡可能照顧多方利益。

(6)標準的強製力也源自法規的賦予,標準分為強製性和推薦性兩種,對推薦性標準企業有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

(7)標準和法規都是規範性的文件,但標準在形式上有文字的,也有實物的。

(三)法規、標準與市場經濟的關係

1.法規與市場經濟的關係

市場經濟在一定意義上是法治經濟,即市場經濟的秩序必須通過法治來形成和維持。因此,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必備條件和基本特征。

(1)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經濟,因此,要求法律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

(2)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因此,要求法律確認契約是處理經濟關係的法律形式,並保護契約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3)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因此,要求法律維護和保障正當競爭,限製和懲處不正當競爭。

(4)市場經濟是主體地位平等的經濟,因此,要求法律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5)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因此,要求法律不斷進行調整,與現代國際法治規則接軌,營造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和全球化的國際市場。

2.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

(1)利益保障市場經濟關係的各種行為,大多為了實現一定的物質利益,法律通過及時製止侵犯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來保障市場經濟。

(2)秩序保障法律引導和促進市場行為在一定的秩序中正常進行,從而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

改革開放特別是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目標以來,我國加強了市場經濟法製建設,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就,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3.標準與市場經濟的關係

標準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必備條件,與市場經濟的關係可概括為:

(1)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經濟,市場主體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執行或製定先進的產品質量標準,滿足市場和用戶的需求。

(2)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在契約合同中設定的產品質量標準是雙方檢驗產品質量的依據,是發生經濟糾紛時仲裁的技術基礎。

(3)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市場主體運用標準化加快新產品開發,可以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市場主體執行先進的產品質量標準,可以提高產品質量和競爭力。

(4)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標準是國內國際市場貿易中必須遵守的技術準則,是國際條約和基本規則的技術層麵的組成內容。

(5)市場經濟是受調控和監督的經濟,國家授權的監督機關以及消費者依據各種標準,依法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實施監督。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特別是加入WTO以後,我國越來越重視標準化工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取得了顯著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