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標準
“標準”為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複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製定並經一個公認機構的批準。標準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標準是一種要求,也可以說是市場和消費者的要求。
構成一項標準的全部要素分為:①概述要素:包括識別標準,介紹標準內容,說明標準背景、標準的製定以及與其他標準的關係等內容;②標準要素:規定了標準的要求和必須遵守的條文;③補充要素:提供有助於理解標準或使用標準的補充信息。
在我國發布的食品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其中與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包括基礎標準、限量標準、管理及控製標準、檢測檢驗方法標準、特定產品標準、標簽標識標準、包裝材料衛生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主要是用來控製食品安全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各類食品、與食品相關的物品及相關的生產方式、檢驗方法等等都會被製定相應的標準以控製食品安全生產及應用。這是食品質量和安全的可靠保障。由於不同的食品生產要求不同則會分成不同層次的各類標準。食品必須嚴格按照標準來進行生產,不得濫用添加劑和違規使用非食品添加劑,更不得用添加劑來掩蓋食品腐敗變質的事實。
二、食品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我國食品法律法規體係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管理、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的管理、食品衛生監督處罰等方麵。
法律又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廣義則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與法規相比,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廣義概念。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法規可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製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多稱為“**條例”,可以看作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等。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製定。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食品法律法規的應用與實施在食品生產管理中有重要的作用:一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合法與非法的界限,違法者將會受到怎樣的製裁,以實現知法和守法為基本前提的明示作用;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製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三是通過法律的強製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
食品法律法規體係的建設是我國保證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保障人民飲食衛生和公共健康的需要,是我國食品工業發展和參與國際食品貿易的需要。
三、法規與標準的關係
社會規範是人們處理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應遵循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而技術規範是人們在處理同客觀事物打交道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在科學技術和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的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立法把遵守技術規範確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把社會規範和技術規範緊密結合在一起,這也是一種必然,因為,人們處理社會生活關係時,也離不開客觀事物。
(一)法規和標準的相同之處
(1)法規和標準都是現代社會和經濟活動必不可少的統一規定,具有一般性,對任何人都適用,同樣情況同樣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