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文寫作全典21(1 / 2)

第六章 如何撰寫規章製度類公文

一、條例

條例是由國家製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等的法律文件,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及成員的行為,或對某一重大的事項辦理做出比較全麵、係統、原則規定的法規性公文。

按照條例的製發機關和內容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條例分為組織規章性條例、行政管理條例和法律實施條例三類。

第一,組織規章性條例。組織規章性條例是由黨的中央組織製定,用於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製度。作為黨的機關公文的條例,都屬於組織規章性條例,任何黨員都不能違背條例行事,否則將會受到製裁。1997年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就是這樣一個組織規章性條例,共分為三編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條,約兩萬四千字。它就相當於黨內的法律,任何黨組織或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將受到嚴厲的黨紀處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以來,也發布了若幹條例,對紀檢會的工作程序、方法、要求等做出明確規定。這些都屬於組織規章性條例。

第二,行政管理條例。行政管理條例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進行管理的時候,針對某項長期性工作製定的規章製度。比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分別就預防與應急準備、報告與信息發布、應急處理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詳細的規定,共計五十四條,使得麵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有法可依。

第三,法律實施條例。國家的法律製定頒布之後,在麵對各種各樣的具體情況時,往往還會有許多不夠具體、不夠明白的地方,這時就需要用“法律實施條例”對其進行補充說明或做出輔助性的規定,以保證法律在被執行的過程中能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法律實施條例可以對法律中的概念進行解釋說明,可以把某些條文細節化、具體化,還可以對法律進行補充。

(一)特點

條例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有權製定的機關製定頒布,是一種法規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1.法定性

條例的法定性體現為其製發程序和製發機關具有法定性。條例是法規性公文中的最高樣式,其製發程序和資格在黨的機關公文或是法律文件中,都有嚴格的規定。《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隻有黨的中央組織才能製發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中對此也有規定,隻有國家及其最高行政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才有製發條例的資格,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國務院的各個部門所製定的與自己職權有關的規章以“條例”命名時,必須經國務院批準並以國務院的名義發布,不能擅自製定發布。

2.法規性

條例的法規性體現在其內容上。條例也是一種黨的機關公文,以規章製度的形式來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對於行政公文來說,條例是對國家的某一政策、法令所做的全麵、係統地補充說明或輔助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或者是對某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所頒布的規章製度,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條例一經頒布,就具有在特定領域中的強製性和約束力,相關的組織、人員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違反。

3.條款化

條例在其結構和內容表達上具有條款化的特點。條例的正文,一般采用分條列款的方式,往往是篇下分章、章下分條、條下分款。這樣便於行文對象使用時查找、引用。

4.穩定性

條例的實效具有穩定性,條例一經製定頒布,會在很長時間內具有相當於法律法規的法定效力。

(二)行文對象

條例是黨的中央領導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權力機關製定頒布的,但是無論哪種條例,它的行文對象都具有廣泛性。

首先,組織規章性條例是黨的中央領導機關製發的,它的行文對象是所有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所有的黨員都要遵守條例的內容。因此,針對黨員的條例在行文中要體現出高度的思想性和政治性,以及明確性,使條例約束的黨員可以清晰明確地掌握條例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