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切實保障勞動者正當合法的就業權利篇(2 / 3)

四是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是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18、什麼是勞動保障行政複議?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怎樣申請勞動保障行政複議?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察製度。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具有勞動保障行政職能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複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一是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其他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是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辦理的;

三是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終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四是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是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是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是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是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是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是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三是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首先,應在法定有效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就是應在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自然災害以及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其次,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複議申請一般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人應寫明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

119、行政複議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我對勞動保障行政複議決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答:行政複議的辦理程序是:

一是行政複議辦公室收到複議申請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對符合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二是行政複議辦公室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三是行政複議辦公室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二者隻能選擇其一。

120、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訴訟解決勞動爭議嗎?

答:申請人與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發生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最終手段,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另外在勞動保障領域,也有實行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