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我因為失業保險的一些事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怎麼辦?
答:在實際工作中,繳費個人因為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失業保險待遇等問題,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種正常現象。從原因上講,可能是雙方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是因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失誤而造成的。發生爭議後,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解決。解決爭議,首先應該弄清爭議的性質是什麼。從這類爭議產生的原因看,或者是你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總之是因為你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沒有依法履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職責而產生的爭議。這類爭議具有行政爭議的特征,應為行政爭議。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是處理單位或者個人因失業保險事宜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的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因而產生爭議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該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14、我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哪些程序解決?
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一是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二是調解解決。不願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三是仲裁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一般也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作出裁決。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四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115、我發現我所在單位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以舉報嗎?怎麼舉報?
答: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舉報可以采取口述舉報、電話舉報、信函舉報等形式。凡符合規定的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7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規定受理範圍的舉報,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反映。舉報人有權要求告知舉報的受理和查處結果。
116、什麼是勞動保障監察?什麼是企業調解?什麼是信訪調解勞動爭議?什麼是行政調解勞動爭議?
答:勞動保障監察,是指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於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監控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推動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企業調解,是指由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一)職工代表;(二)企業代表;(三)企業工會代表。
信訪調解,是指由勞動信訪機構對勞動爭議采取調解方式予以解決的一種處理方法。信訪調解勞動爭議的做法,沒有特定的程序,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處理結果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行政調解,是指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中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了緩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壓力,對一些相對簡單的勞動爭議采用調解方式加以解決的一種製度。行政調解勞動爭議的做法有一套規範而簡單的程序,而且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程序是相互銜接的。雖然其處理結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對那些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勞動爭議,一旦行政調解不成,還可以進入仲裁程序,將其納入法律軌道。
117、哪些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該法:
一是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是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是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