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褚人獲《堅瓠九集》卷一引董遐周語,《筆記小說大觀》第二輯。
[3]陳寅恪《論韓愈》,《金明館叢稿初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4]陳寅恪《贈蔣秉南序》,《寒柳堂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5]內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時代觀》,《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1卷,中華書局,1992年。
[6]宮崎市定《東洋的近世》,《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1卷。
[7]王國維《宋代之金石學》,《靜安文集續編》,《王國維遺書》第5冊,上海書店,1983年影印本。
[8]陳寅恪《鄧廣銘〈宋史職官誌考證〉序》,《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9]鄧廣銘《談談有關宋史研究的幾個問題》,《社會科學戰線》1986年第2期。
[10]朱熹《楚辭集注》附《後語》卷六《服胡麻賦》注,人民文學出版社,1953年影印宋端平本。
[11]傅樂成《唐型文化和宋型文化》,《國立編譯館館刊》第1卷第4期。
[12]羅聯添《從兩個觀點試釋唐宋文化精神差異》,《唐代文學論集》,學生書局,1980年。
[13]馮天瑜等《中國文化史》下編第7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14]王水照主編《宋代文學通論·導言》,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5]《歐陽文忠公集》卷一百三十七,《四部叢刊》本。
[16]王十朋《梅溪文集·前集》卷十四,《四部叢刊》本。
[17]任淵《山穀詩集注》卷首,《四部備要》本。
[18]脫脫等《宋史》卷二百二,中華書局,1985年。
[19]方孝孺《談詩五首》之二,《遜誌齋集》卷二十四,《四部叢刊》本。
[20]《歐陽文忠公集》卷五十九。
[21]蘇軾《王元之畫像讚》,《蘇軾文集》卷二十一,中華書局,1986年。
[22]蘇軾《祭歐陽文忠公文》,《蘇軾文集》卷六十三。
[23]蘇軾《六一居士集敘》同上,卷十。
[24]宋代雖然仍有蔭子製度,但蔭官級別很低,隻享有照顧的待遇,不能繼承權力,除非他自己有能耐爬上同父輩一樣高的官位。不過,由於教育和社會關係等各方麵的優越條件,宋代數世顯宦的家庭還是不少的,但製度上沒有給予世襲權。
[25]張希清《北宋貢舉登科人數考》,北京大學《國學研究》第2卷。
[26]陳義彥《從布衣入仕情形分析北宋布衣階層的社會流動》,《思與言》第9卷第4期,1977年11月。
[27]參看歐陽修《朋黨論》,《歐陽文忠公集》卷十七。
[28]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八,中華書局,1979年。按:“馬光”指司馬光,兩人於熙寧二年十一月給宋神宗講經時發生爭論,由神宗打圓場告終,詳情見司馬光《手錄》“呂惠卿講鹹有一德錄”條,《增廣司馬溫公全集》卷一,日本汲古書院,1993年。韓琦在熙寧三年二月上疏反對青苗法,後被“製置三司條例司”逐條批駁,頒之天下。其批駁,史或載王安石自為之,或雲曾布所為,詳見《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呂惠卿“廷辯”,當亦指此。
[29]事見陸遊《家世舊聞》卷上,中華書局,1993年。
[30]歐陽修《新唐書·禮樂誌序》,中華書局,1975年。
[31]歐陽修《本論》,《歐陽文忠公集》卷五十九。
[32]歐陽修《論包拯除三司使上書》同上,卷一百十一。
[33]蘇軾《上神宗皇帝書》,《蘇軾文集》卷二十五。
[34]蘇軾《上神宗皇帝書》,《蘇軾文集》卷二十五。
[35]蘇軾《六一居士集敘》,《蘇軾文集》卷十。
[36]王安石《上皇帝萬言書》,《王文公文集》卷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
[37]見馬永卿輯、王崇慶解《元城語錄解》卷上第十五條,《叢書集成》本。
[38]葉適《財總論一》,《水心集》卷四,《四部備要》本。按:“本朝之承平”,當指仁宗時期,《財總論二》:“夫當仁宗四十二年,號為本朝至平極盛之世,而財用始大乏,天下之論擾擾,皆以財為慮矣。”
[39]葉適《財總論一》,《水心集》卷四,《四部備要》本。
[40]王安石《度支副使廳壁題名記》,《王文公文集》卷三十四。
[41]王安石《兼並》同上,卷五十一。
[42]《宋史·食貨誌上二》。
[43]《新唐書·食貨誌二》。
[44]《宋史·食貨誌上二》。
[45]《宋史·食貨誌下一》。
[46]張方平《論國計事》,《樂全集》卷二十四,《四庫全書》本。
[47]《宋史·食貨誌下八》。
[48]王安石對舊的經濟結構的這種描述,當然也是過於誇張的,隻是與宋代相比而言,由於“利”源較單純,故“利孔”亦不多。
[49]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十五,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己巳條。
[50]夏竦《進策·議國用》,《文莊集》卷十三,《四庫全書》本。
[51]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中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396~397頁。
[52]見蘇洵《利者義之和論》,《嘉祐集箋注》卷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蘇軾《蘇氏易傳》卷一釋《乾文言》“利者義之和”句,《叢書集成》本。朱熹的指責見《朱子語類》卷六十八,中華書局,1994年。
[53]王安石《答曾公立書》,《王文公文集》卷八。
[54]王安石《周官新義》卷一,《叢書集成》本。按:此處的闡釋方法,就是著名的荊公“字說”。由於將形聲字都作會意字解釋,“字說”在文字學上頗受非議,其實,荊公“字說”不屬文字學範疇,隻是借文字學的方法來確定一係列概念的含義,以此構建其學說體係。博學如荊公,未必不知其所釋非字之本義,他是把這些字當作儒家學說中的特定概念來解說的。
[55]王安石《周官新義》卷一,《叢書集成》本。
[56]事見程顥、程頤《二程集》中華書局,1981年,436頁。
[57]事見《二程集》第412頁,及《宋史·譙定傳》,情節稍有不同。
[58]《易程傳》卷六“未濟”卦彖辭注,《叢書集成》本。
[59]歐陽修《韻總序》,《歐陽文忠公集》卷四十二。
[60]《張載集》中華書局,1978年,24頁。
[61]《程氏遺書》卷二五,《二程集》317頁。
[62]陳亮《上孝宗皇帝第一書》,《陳亮集》卷一,中華書局,1974年。
[63]《宋元學案》卷五十六,《龍川學案》附錄引王淮語。
[64]劉塤《隱居通議》卷二雲:“聞之雲臥吳先生曰,近時水心一家,欲合周程歐蘇之裂。”(《叢書集成》本)按:水心是浙東學派的葉適,其學術態度固與朱熹的尊程貶蘇迥異。
[65]歐陽修喜歡把是非訴諸一般的人之常情,而不太願意談“性”。他曾跟劉敞說,不管人“性”是善是惡,“道”皆不可廢,故不必談“性”。這個說法受到了劉敞的反駁。詳見《公是先生弟子記》,《四庫全書》本。
[66]蘇軾《上曾丞相書》,《蘇軾文集》卷四十八。
[67]詳見本書第二章。
[68]《曆代詩話》中華書局,1981年,269頁。
[69]歐陽修《係辭說》,《歐陽文忠公集》卷一百三十。
[70]王夫之《宋論》卷一第四條,中華書局,1964年。
[71]宋孝宗《禦製文集序》,郎曄:《經進東坡文集事略》卷首,《四部叢刊》本。
[72]宋孝宗《蘇文忠公贈太師製》同上。
[73]轉引自《蘇軾資料彙編》中華書局,1994年,1995頁。
[74]今計共有九處,倘加上字麵略異而意思相近的,則更多。詳見本書第六章。
[75]劉琳《華陽國誌校注》卷三,巴蜀書社,1984年。
[76]田錫,《宋史》本傳稱“嘉州洪雅人”,太平興國三年(978年)進士高等。按《元豐九域誌》卷七“嘉州”下雲:“淳化四年(993年)以眉州洪雅縣隸州。”(《宋史·地理誌五》同)所以,在田錫中進士以前和以後的十幾年中,洪雅尚屬眉州治下。田錫應是眉州在宋代的第一位進士。
[77]《眉州屬誌·凡例》,《中國地方誌集成》本。
[78]陸遊《眉州披風榭拜東坡先生遺像》,《陸放翁全集·劍南詩稿》卷九,中國書店,1986年。
[79]祝穆《方輿勝覽》卷五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影印宋本。
[80]蘇洵著,今人曾棗莊、金成禮箋注《嘉祐集箋注》卷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81]王文誥《蘇文忠公詩編注集成總案》卷一慶曆七年條下,巴蜀書社,1985年。按:此年蘇洵之父蘇序去世,洵還家服喪,從此結束遊學四方的生活,居家著書教子,此年作《題張仙畫像》,已稱二子之名,則《名二子說》最可能的寫作時間確為慶曆七年。請參考《嘉祐集箋注》415~416頁。又,蘇轍《亡兄子瞻端明墓誌銘》中記蘇軾十歲時與母親對話已自稱“軾”,當屬追敘之筆,難以為據。
[82]《嘉祐集箋注》“佚詩”部分。
[83]《嘉祐集箋注》卷十五。
[84]《嘉祐集箋注》卷十四。
[85]蘇軾《蘇廷評行狀》,《蘇軾文集》卷十六,中華書局,1986年。
[86]蘇軾《謝範舍人書》,《蘇軾文集》卷四十九。
[87]蘇轍《伯父墓表》,《蘇轍集·欒城集》卷二十五,中華書局,1990年。
[88]蘇軾《蘇廷評行狀》,《蘇軾文集》卷十六,中華書局,1986年。
[89]曾鞏《贈職方員外郎蘇君墓誌銘》,《曾鞏集》卷四十三,中華書局,1984年。
[90]蘇轍《伯父墓表》,《蘇轍集·欒城集》卷二十五。
[91]俱見《眉州屬誌·選舉誌》。呂陶雲石洵直祖上有石藏用,遷家到眉山,至洵直已曆七世。《琬琰集刪存》卷二,範鎮《石工部揚休墓誌》,謂七代祖藏用徙家眉州。此可證二石同族。
[92]蘇洵《送石昌言使北引》,《嘉祐集箋注》卷十五;蘇軾《石氏畫苑記》,《蘇軾文集》卷十一。
[93]蘇軾《眉州遠景樓記》,《蘇軾文集》卷十一。
[94]魏了翁《眉州威顯廟記》,《鶴山集》卷四十一,《四庫全書》本。
[95]呂陶《秭歸縣令李君墓誌銘》,《淨德集》卷二十五,《叢書集成》本。
[96]《漢書·文翁傳》。據說蘇軾從表兄文同,就是文翁的後代,見《蘇軾文集》卷二十一《石室先生畫竹讚》,及文同《丹淵集》(《四部叢刊》本)卷首載範百祿撰文同墓誌。此未必可靠,但文翁所建學校舊址,一直保存於成都,稱“文翁石室”,表示了川人對他的懷念。
[97]黃滔《噫二篇》,《莆陽王禦史集》上帙,《叢書集成》本。
[98]文同《彭州張氏畫記》,《丹淵集》卷二十二。
[99]蘇軾《眉州遠景樓記》,《蘇軾文集》卷十一。
[100]宋代最早的紙幣首見於蜀中,可以證明那裏的商品經濟領先於全國,此是承前、後蜀而來;文化上,《花間集》以外,後蜀時刻過一次石經,還雕版印刷儒家典籍,這在曆史上也是開風氣的,宋人亦多予好評。
[101]文同《成都府運判廳燕思堂記》,《丹淵集》卷二十三。
[102]《資治通鑒》唐順宗永貞元年,胡三省注:“劍南東川、西川及山南西道,為三川。”
[103]呂陶《成都新建備武堂記》,《淨德集》卷十四。“七年三亂”當指甲午(994年)李順破成都稱大蜀王,丙申(996年)王鸕鶿起事稱邛南王,庚子(1000年)王均以戍兵叛。
[104]文同、呂陶集中多有此種議論,蘇軾《上知府王龍圖書》中的論述更切中利害,見《蘇軾文集》卷四十八。
[105]據呂陶記,慶曆六年“詔許蜀人初仕於鄉”,見《夫人文氏墓誌銘》,《淨德集》卷二十七。
[106]蘇洵《謝相府啟》,《嘉祐集箋注》卷十五。
[107]蘇洵《上韓丞相書》同上,卷十三。
[108]蘇洵《衡論·廣士》同上,卷四。
[109]蘇洵《送石昌言使北引》同上,卷十五。
[110]見司馬光《蘇主簿夫人墓誌銘》引蘇洵語,《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七十六,《四部叢刊》本。
[111]蘇洵《與梅聖俞書》,《嘉祐集箋注》卷十三。
[112]蘇軾《陳太初屍解》:“吾八歲入小學,以道士張易簡為師。”《蘇軾文集》卷七十二。
[113]蘇軾《範文正公文集敘》,《蘇軾文集》卷十。
[114]蘇軾《六一居士集敘》,《蘇軾文集》卷十。
[115]蘇洵《與梅聖俞書》,《嘉祐集箋注》卷十三。
[116]蘇洵《祭亡妻文》,《嘉祐集箋注》卷十五。
[117]蘇轍《亡兄子瞻端明墓誌銘》,《蘇轍集·欒城後集》卷二十二。範滂為東漢名士,罹黨禍被害,被捕前與母親訣別,母曰:“汝今得與李(膺)、杜(密)齊名,死亦何恨?”於是範滂“跪受教,再拜而辭”,從容就義。事見《後漢書·黨錮列傳》。
[118]歐陽修《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誌銘》,《歐陽文忠公集》卷三十四。
[119]蘇洵《上韓丞相書》,《嘉祐集箋注》卷十三。
[120]歐陽修《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誌銘》,《歐陽文忠公集》卷三十四。
[121]蘇軾《送晁美叔發運右司年兄赴闕》,《蘇軾詩集》卷三十五,中華書局,1982年。
[122]蘇轍《初發彭城有感寄子瞻》,《蘇轍集·欒城集》卷七。
[123]蘇洵《上張侍郎第一書》,《嘉祐集箋注》卷十二。
[124]王文誥《蘇文忠公詩編注集成總案》卷一,嘉祐元年五月條,巴蜀書社,1985年。又,寺名,諸種記載多省稱“興國寺”,唯《四部備要》本《山穀詩集注·目錄》注文中,稱“山穀有太平興國寺浴室院題名”,故知寺名全稱為“太平興國寺”,當是宋太宗時以年號賜為寺名。
[125]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樂全集》卷三十九,《四庫全書》本。
[126]蘇轍《潁濱遺老傳上》,《蘇轍集·欒城後集》卷十二。又見邵博《邵氏聞見後錄》卷十五,中華書局,1983年。
[127]蘇軾《上韓太尉書》:“太尉與大人最厚,而又嚐辱問其姓名。”《蘇軾文集》卷四十八。
[128]歐陽修《與梅聖俞》其三十一,《歐陽文忠公集》卷一百四十九。
[129]蘇軾《範文正公文集敘》,《蘇軾文集》卷十。
[130]歐陽修《故霸州文安縣主簿蘇君墓誌銘》。
[131]朱弁《風月堂詩話》卷上,又見其《曲洧舊聞》卷八,《寶顏堂秘笈》本。
[132]蘇洵《極樂院造六菩薩記》,《嘉祐集箋注》卷十五。
[133]蘇軾《夜泊牛口》,《蘇軾詩集》卷一。
[134]現存蘇軾的最早兩首詩,是作於丁憂居蜀時的《詠怪石》、《送宋君用遊輦下》,見《蘇軾詩集》卷四十八。但一般的蘇詩編年集子,都以《南行前集》中的作品為開篇,而把那兩首放在補編。
[135]即《南行前集敘》,《蘇軾文集》卷十。按:蘇集中凡“序”皆作“敘”,避祖父蘇序諱也。
[136]宋人舉賢良,皆須先繳進策、論五十篇,謂“進卷”。蘇軾之“進卷”,即七集本之《應詔集》,包括二十五篇策與二十五篇論。同樣,蘇轍的“進卷”也就是《欒城應詔集》。繳上“進卷”以後,應試人還要通過“秘閣試論”六篇,最後才能參加“禦試對策”。《欒城應詔集》除“進卷”外,也將“秘閣試論”與“禦試對策”編入,蘇軾的《應詔集》則隻有“進卷”,其試論與對策見七集本之《後集》卷十。
[137]《宋會要輯稿·選舉》一〇之二二,中華書局,1957年。吳育應試科目為“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
[138]事載蘇轍《潁濱遺老傳上》,《蘇轍集·欒城後集》卷十二。蘇轍事後作《謝製科啟》,誤入《蘇軾文集》中(卷四十六《謝製科啟二首》,第二首是蘇轍的)。
[139]歐陽修《與焦殿丞(千之)》,《歐陽文忠公集》卷一百五十。
[140]邵博《邵氏聞見後錄》卷十四。
[141]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一之八,王安石擔任了“秘閣試論”的考評官。但他未擔任“禦試對策”的考評官,《邵氏聞見後錄》當是指“禦試對策”而言。至於“秘閣試論”的評定,是看應試人能否答對論題的出處,其標準比較客觀,考官的主觀好惡不起決定作用。
[142]當時的官製,分官、職、差遣三種,前兩種是名譽性、品級性的,差遣才是實際職務。此處“大理評事”是官,“簽判”是差遣,“簽書判官廳公事”之簡稱,知府的助理官。
[143]呂希哲《呂氏雜記》卷下,《四庫全書》本。
[144]蘇轍《潁濱遺老傳上》,及蘇軾《病中聞子由得告不赴商州三首》,《蘇軾詩集》卷四。
[145]張方平《文安先生墓表》說蘇洵作《辨奸論》是在王安石母親逝世的時候,據曾鞏《仁壽縣太君吳氏墓誌銘》(《曾鞏集》卷四十五),知王安石母吳氏卒於嘉祐八年。
[146]曾鞏《蘇明允哀詞》,《曾鞏集》卷四十一。
[147]蘇軾《謝製科啟二首》之一,《蘇軾文集》卷四十六。
[148]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
[149]青苗法:在農民青黃不接時,政府發放“青苗錢”,每年兩次,限期繳還,取息二分。此舉有似於今天的農業貸款,可以抑製高利貸者,但當時政府行此,實際變成不顧農民需要與否,強製攤分的“抑配”行為。故此法在“新法”諸措施中,最為反對者所詬病。
[150]免役法:由原來承擔差役的人戶出“免役錢”,原來不承擔差役的人戶出“助役錢”,政府以此錢雇人代役。此實為政府向人民征收役錢,以用於雇役。征收的錢總比實用的多,政府可增加一筆收入。各人戶情況不同,出錢代役有受損者,也有得便者,不能一概而論。
[151]均輸法:商品轉銷所生之“利”,一大部分源自地區差價,而為商賈所得,均輸法是以國家專設發運官,掌握商業情報,來作“徙貴就賤,用近移遠”的事,代替商賈得“利”,同時也起到平衡物價的作用。這個辦法的發明者是漢代的桑弘羊,以官辦商務來取代自由商業,利弊均有。
[152]市易法:設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場,控製物價,代替住商向行商提供貸款或賒售貨物,取年息二分。
[153]方田均稅法:全國統一丈量土地,重定稅額。此舉主要為揭發大地主的隱瞞田產,使入稅籍。
[154]農田水利法:派遣使者到各方尋求可供開發的水利,獎勵興修。興修時既可由國家貸款取息,興修後農田增加,或舊田增產,又可使國家與農民分得其利。
[155]減兵並營:裁減五十歲以上的老弱兵士,進行全國軍隊的整編,以提高軍隊的戰鬥力。此舉因軍隊騷亂而未能徹底實施,結果不得不“多支月糧,複收退卒”。因為國家養兵固為能戰,人民當兵卻是為了吃糧。但此舉使軍隊人數減少,國家支出有所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