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附則(1 / 1)

第二十四條 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

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