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神性籠罩的皇帝(5)(1 / 3)

誠然,我們老祖宗確立直訴製度比較早。《周禮》就有關於路鼓和肺石製度的記載。所謂路鼓,設立在宮殿最裏層門外,讓大仆掌管。如有冤無門者和有緊急事的人要上達於王,就來擊鼓。大仆聽到鼓聲,要迅速了解情況後向王報告。肺石,指在王宮門外設立的赤色石頭,有冤屈的人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周朝究竟有無路鼓和肺石製度,已難考實,據學者研究,當時已有擊鼓上事的製度。到了晉朝,路鼓稱為登聞鼓。後來曆朝曆代,統治者都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證這種製度的暢行。可是每個朝代,對越級上訪申訴都有嚴格的限製,凡越級上訴,或遭笞打,或遭流放,或遭羈押。

當然,也有鼓勵老百姓告禦狀的皇帝。朱元璋在《大誥》中申明:

地方官有廉能造福民眾者,當地百姓必定深知詳情。若被不才同僚捏造罪名,排擠陷害,允許本地耆宿之人赴京麵奏,保全其人。因此說,“京控”能否成功,與時代特點、官員的個人品德、皇帝的道德水平、皇朝治國方略,有深刻關係。

“京控”的難點有兩個:其一,基層利弊觀與朝廷利弊觀的衝突。理論上,二者的利弊觀是一致的,實際卻未必如此。宋朝太宗主政時,開封府寡婦劉某告其夫前妻兒子王元吉投毒害她,案件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定不下來。劉某在這期間也死了。後來王元吉判決徒刑。他的妻子張某擊登聞鼓稱冤,太宗親自召問張某,查清是因為劉某有奸情,怕王元吉發覺才進行誣告的。於是,宋太宗將審判此案的官吏,分別加以處理:弄錯了的予以處罰,堅持對了的予以獎賞。對宋太宗和地方官而言,利益顯然不一致。其二,是傳統觀念與社會實際的衝突。下告上、民告官,在幾千年的傳統中一直處於道德弱勢,沒有經過裁斷,就“錯”了。對小民百姓乃至低級官吏來講,諱與忍是必修的課程。

1975年陝西岐山縣董家村出土一件西周青銅器,上麵有一篇長達157字的罕見判例。判例完整地記載著兩個奴隸主貴族為爭奪五名奴隸所有權而爭訟的過程。訟案是由小貴族牧牛提起的,他控告大貴族。這種行為違反了宗法等級製度,本身構成了誣告罪。銘文記載,這位牧牛,曾向司法機關控告過那位上司,稱大貴族依仗權勢霸占了他的五名奴隸,司法官判決牧牛敗訴。牧牛不服,這次又重新提起訴訟,結果,牧牛再次敗訴。司法官伯揚父在判決辭中說:你一個小小的貴族,竟敢控告自己的上級,竟敢違背前次判決時立過的誓言!不過,你這次又重新宣誓,表示要信守前約,服從判決,按法律規定,你應親自到你的上司那裏去謝罪,求得諒解,並立即將那五名奴隸歸還給他。牧牛繳了贖金銅,審判結束。那個大貴族用牧牛繳的銅,鑄了一件供自己使用的禮器,並在腹底和蓋上鐫刻了文字,記載自己勝訴的經過,以確認自己對那五名奴隸的所有權。在等級森嚴的社會,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大貴族與小貴族之間,君王和臣民之間,根本沒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唯特權者利益是從,法律是有權有錢人的奴仆。宗法與國法發生抵牾時,國法必須服從宗法。牧牛是不是犯了誣告罪,以今日觀念來看,何罪之有?但在那樣的環境下,他無疑是一個有罪的人。

環境不變,“京控”充其量隻解得近渴。

著述的存廢與皇權

當我們喜形於色從書架上拿出《資治通鑒》的時候,我們一方麵可以感受到司馬光的出眾才華和高尚人格,另一方麵也不得不承認,專製社會下統治者的重視具有極大作用。今日我們仍然有福氣閱讀《資治通鑒》,得益於宋英宗、宋神宗對這部書的重視,特別是宋神宗為這部史書所作的序言。最高統治者為一部書寫序,不要說在封建時代是不得了的事,就是現在,也會使這部書身價大增。這樣說似乎嚴重了,但確是實情。

寫成《資治通鑒》,不消說,司馬光淵博的學識和鍥而不舍的精神起著決定的作用,沒有這一點,任何支持都沒有用。然而,如果沒有皇帝的支持,我們會不會看到這樣一部取材廣泛,網羅宏富的書很難說。司馬光雖然自幼喜歡閱讀曆史著作,但要寫出一部不同以往的作品,隻靠個人的力量恐怕是難以實現的。這一點他在給皇帝的感謝信中說過。那時當政的宋英宗愛好曆史,他看了司馬光寫出的幾卷《通誌》,多所鼓勵,並說書名應該加以改動。由於編纂一部大書是相當繁難浩大的工程,宋英宗不僅在精神層麵加以鼓勵,也采取一些具體措施支持司馬光,如“尚方紙墨,分於奏禦之餘;內閣圖書,從其假借之便”。即是說政府供應紙筆墨硯,可以借用國家的圖書典籍,也可以向私人借閱圖書。並同意設立書局,讓司馬光推薦人才。從此,這部編年體史書又進入了集體編修的新階段。後來宋英宗去世,宋神宗即皇帝位。

宋神宗對撰修典籍的工作更加重視,書尚未編成,就讓司馬光先行進讀。此外,宋神宗還指出,編寫的要領應該“博而得其要,簡而周於事”。後來宋神宗又將司馬光編寫和進讀的《通誌》改名為《資治通鑒》,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資治通鑒》還未完成,宋神宗撰寫並書《〈資治通鑒〉序》一篇,當麵授予司馬光。宋神宗還賜給司馬光潁邸舊書兩千四百卷,作為修史的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