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3 / 3)

論。俱有相應至必俱時故。明二因與果亦現在也

論。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二因與果通二世也

論。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問也。相應.俱有。因果同時。可說取時即能與果 等流因果前後不同。如何因現取時即能與果

論。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答也。無間果生因現在故。若果已生至現在時。因便過去名已與果。非正與也 問俱有.相應現在取果。爾時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說與謂果生時 有說現在亦名生故

論。善同類因至應作四句。此就不相應法作句數分別也

論。第一句者至最後所舍得。此是取而非與句 最後所舍得者。謂斷善根時所舍得。有前者即是無始已來生得善得。後者即是斷善根前最後念得名最後所舍得。即是所舍得中已生最後念得。已生之言簡未來也。最後之言簡已前也。未來之得未取果故。已前之得亦與果故

論。第二句者至續者前得。此釋第二句。與果而不取也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之者。是續善根時最初刹那所起得也。爾時此得是所取故。舉所取得顯前能取。與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十八雲。有時與果非取果。謂續善根時即住過去所舍善得 論主正雲。應言爾時續者前得。準此正文。續者前得。即是續善根者過去世生得善得。此於爾時與而不取。故。舉果顯因相難顯故。所以正之。若準正理論彈續者前得。即是前斷善根時最後離身得。此得前時唯有取果未曾與果。今得初續。唯與不取。前位無量多刹那得。皆曾與果今更與故。所以不說 正理彈雲。經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今詳彼說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後所舍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刹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說最後一刹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文為善 今詳。續者前得。通其兩釋。一續者次前得。即是斷時最後舍得。二續者前得。是續善根時已前諸得。此論若依後釋。論主但正其文不正其義。即正理謬彈。正理論師何理證知論主定依前釋

論。第三句者至謂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與 第四句可解

論。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釋不善不相應四句也。如善四句釋

論。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釋有覆無記四句也。於阿羅漢得時取而不與。退時與而不取。未得亦取亦與。自餘非取非與

論。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以無覆無始已來相續不斷。但與果時皆悉取果。入涅槃時後不續故。羅漢後蘊取而不與 先問取果亦與果。後問與果亦取果。與果必取果故言順後句也。已上皆是無緣四句

論。約有所緣至染無記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問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與

論。第二句者至準例應說。義準前釋如文可解

論。取果與果其義雲何。問取果與果義也

論。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答也。取時為因義成名為種子。與時正引果起名之為與。兩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舊釋為因義成名為取果義不失也。果起酬因名為與果謬也。是果力故

論。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明異熟因與果。如文可解

論。複有餘師至諸靜慮果。敘異說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會異名也。如文可解

論。說因果已至諸餘善法。自此已下大門第四明法用因多少。束為四例。如文可知

論。如是四法。下一頌半明四例法用因多少

論曰至餘三因生。屬當因數。如文可解。講時廣雲

論。如是四法至謂心.心所。明上所說因數多少。是就心.心所說。非色.不相應

論。不相應行至複幾因生。問餘四法

論。如心.心所至決定無有。明色不相應。四法如前。有緣四法一一各除相應因也。極少猶有二因所生。同其外道一因生法決定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