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軍隊裝備,仍是銅鐵兵器並用。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鐵兵器逐漸增多。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冶鐵技術已有較大發展,人們發明了柔化技術,通過對鐵鑄件進行氧化脫碳處理,使質脆而硬的白口鐵變得更有韌性。同時,人們還發明了滲碳製鋼工藝,即把“塊煉鐵”放在熾熱的木炭中長時間加熱,使表麵滲碳,經過鍛打,成為滲碳鋼片,再把滲碳鋼片對折,然後多層折疊起來鍛打,打造成兵器之後,再用淬火等熱處理方法,改進鋼材性能,使兵器更加鋒利堅實。秦始皇統一全國後,雖然堅持推行強本弱末政策,但對軍事手工業卻沒有絲毫放鬆。史書上說秦朝“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就是指當時煮鹽、冶鐵比較發達,同時國家的征斂也很重。
秦朝製造的兵器,分為進攻性兵器和防禦性兵器。主要進攻武器有戈、矛、戟、劍、弓、矢等,由於冶鐵技術的進步,矛、戟、劍等武器逐漸改用鐵製。青銅兵器較春秋戰國也有很大進步,如陝西臨潼驪山秦始皇陵園出土的上萬件實用兵器中,除了四枚鐵鋌銅鏃和一枚鐵鏃外,其餘全係青銅製品。這些兵器鑄造工藝精密,質地優異,其中大武器多經過鉻酸鹽處理,至今寒光閃閃,銳利異常。這些兵器,可說是世界軍事手工業發展史中的瑰寶,充分反映了秦朝勞動人民的卓越創造才能。
隨著進攻武器的進步,防禦裝備也相應有了改善。當時防禦裝備生產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從皮甲逐步轉向鐵胄和鐵甲製造。秦始皇陵的東側出土大批披甲陶俑,身上塑造出的鎧甲形象,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出土的陶俑所披鎧甲共有三種類型,其中一種由披搏和身甲兩部分組成,全由甲片聯成,甲片較大,四周不設寬的邊緣,是當時秦國軍隊中主要的防護裝備。甲片的形製和編綴方法,大體上和目前出土的鐵胄相同。縱編時也是自上而下編綴,上排壓住下排;橫編時自中間向兩側編,前片壓住後片,說明秦朝軍隊中,很多士兵裝備了鐵製鎧甲。
秦朝的軍事生產人力資源
秦國的軍事手工業生產勞動力與秦國的兵役、徭役相聯係。秦朝實行普遍的封建郡縣征兵製度,秦從商鞅變法以後,便開始“為戶籍相伍”。為保證軍事人力資源,秦對戶籍管理很嚴,要求“國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對男性,要求更嚴。凡到達成年,就要登記名籍,這叫做“傅”或“傅籍”。“傅”就是“附”,謂附著姓名於戶籍上。秦始皇六年時,凡十五歲以上男子,必須登記名籍,表明從此之後,就要對封建國家承擔兵役、徭役、納戶賦的責任。到秦始皇十六年,進一步加強人口簿籍,規定“令男子書年”。這是說,男子不論成年與否,一律要登記。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戰爭和軍事生產對人力的需要,隨時可以放寬役齡,擴大兵役和徭役。
秦律中有關於戶口製度的專篇,叫做簿律。簿律規定,凡登記者除寫清姓名、年齡外,還要注明是否殘疾。戶籍由所在鄉、裏的官吏掌握,如發現有隱匿壯年不報,或報告病情不實,所在鄉、裏的官吏要受罰甚至受刑。如果百姓作偽欺詐,鄉官知情不上告,也要受罰。
秦朝的兵役特點是按年齡實行義務兵役製。凡到傅籍年齡者一律服兵役二年,一年在本郡,一年去京師或邊疆,統稱“正卒”。到簿籍者除了服二年“正卒”外,每年還必須為本地官府從事一個月帶有軍事勞務性質的無償勞動。主要從事擔負修築城垣、道路、防禦工程,運輸軍需物資、軍品生產等等。每年一月,到期更換,故稱“更卒”。更役雖不屬於兵役,但與國防建設和軍事生產有關。因而統治者對“更卒”有嚴格的規定。凡遲到或不到者,都要受罰。不應征服役的罰兩副軍甲的錢財;過期三日到五日的,要受到訓斥;過期六日到十日的,罰出一副軍盾議沛公據守敖倉,說“夫敖倉(今河南滎陽東北),天下轉輸久矣,臣聞其下乃有藏粟甚多。”可見秦糧貯之足。
秦朝的軍事生產管理機構
秦朝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戰國末年,李斯建議秦始皇實行帝王之術,即“軍必有將,國必有君,天下必有天子。皆因要統一軍令、統一政令。一則治,異則亂;一則安,異則危。當今諸侯分立,戰禍年連,民不聊生,是為亂世。久亂必治,久分必合,天下歸一,是在必然。秦有兵革之強,物產豐富,理應統一天下,結束分裂。諸侯合而歸一,天下方能大治。”所以,秦始皇創建帝製起,就確立了皇帝至高無上的地位。皇帝作為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執掌全國最高軍事權力。為了維護秦始皇的政治、軍事、經濟方麵的專製地位,秦國建立了與之相應的中央集權化的軍事經濟體製。秦代法紀極嚴,皇帝不僅絕對掌有兵權,而且對軍事財力、軍事人力叫以任意予取予求。國家各項軍事經濟製度、國防建設等重要措施,包括軍隊後勤補給、軍費的籌措、重點國防工程的興廢,都必須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定。“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因而,皇帝是軍事生產的最高領導者、決策者。秦律規定,軍事手工業生產,尤其是生產什麼品種、規格的兵器產品,必須由朝廷決定,秦簡《秦律雜抄》載:“非歲功及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沒有朝廷命書而擅自生產不應生產的產品,工師和丞都要受罰二甲。
在皇帝以下的中央政權中,設有專門職官和機構,根據皇帝的意圖和決策,對軍事經濟諸方麵實施具體領導和管理。中央一級的最高軍事職官是太尉。“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太尉列在最高層官員“三公”之內,協助皇帝管理軍事,包括國防工程的建設、軍事人員的管理、兵役製度的實行等。在“三公”之下,設有九卿,秦國的各種軍事性生產分別由各級行政部門管理。
軍糧軍食的生產、儲備、保障由主管國家財政的機構負責。秦王朝沒有專設保障軍事需要的中央財政機構,所有軍事所需的物力和財力,均由封建國家的財政係統保障。由於軍事屯田在秦國還沒有實質性展開,軍糧軍食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機關征收軍賦解決。而征收軍賦的國家機關就是“治粟內史”。由於治粟內史負責全國行政,徙民戍邊等具有軍事農業生產意義方麵的事務,在中央一級由其主管。
秦朝的軍事手工業,屬於封建國家官府所有。秦國的手工業生產,尤其是軍事手工業生產已經被官府壟斷經營。按中央和地方兩級組織建立。中央一級由丞相、將軍負責,並派員管理監製。器物上常有“相邦”等官職的名稱。如湖南長沙古家塘出土的一件秦相邦呂戈,就是中央官府手工業的製品。秦國的軍事手工業管理的主要機構是“少府”。少府除負有軍事手工業生產經費供給的職能外,還負有生產、製造和供給軍隊武器裝備之責任。少府有專任上官,設有各種手工業作坊,製作兵器和衣甲。現在出土的兵器中,就發現鑄有“少府”的字樣。
按照秦簡《內史雜》簡文,秦治粟內史職掌範圍相當廣泛,官府兵器生產有一部分也是由它管轄,內史屬下直接管理軍事手工業生產的機構叫“工室”,主管工室的官吏稱為“工師”。《呂氏春秋·季春紀》載:“是月也,命工師令百工審五庫之量,金鐵、匹革筋、羽箭幹、脂膠丹漆,無或不良”。工師不僅負責兵器製造原材料的管理,還負責工匠的培訓,“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工師要善於調教工匠,“故工”一年學成,“新工”兩年學成。能提前學成的,向上級報告,有所獎勵。為了監督工人生產的產品合乎規格和質量標準,所用的兵器產品都要“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如秦始皇二十五年製造的《上郡戈》,就有“二十五年上郡守口造,高奴工師窗,丞申,工鬼薪口”的銘文。官府還經常對軍事手工業產品進行檢查、評比,區分優劣,凡是質量下等者,有關人員都要受到處罰。史載:“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省”的意思是考察。“殿”是指評為下等。如果產品被評為下等,工師、丞、曹長要罰交數量不等的盾、甲。對軍事手工業原材料鐵的采伐也有嚴格的規定。“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廢,”“采山”即采礦,鐵礦產品低劣,嗇夫要罰交兵器。如果連續三年被評為下等,嗇夫不僅要受罰,並撤職不再敘用。
地方官府經營的軍事手工業,有郡、縣兩級,分別由郡、縣兩級官員負責並派員監製。武器製品上從考古發現的兵器來著,一些兵器上,注有督造的機構、司造的各級官工和生產者的名字。這就說明,官府手工業幾乎遍布每一個兵器生產部門。現在出土的兵器中常有“郡”、“郡守”、“縣”、“縣令”等字樣。武器及其它裝備製成後,分別送人設在國都和各郡的專門倉庫(武庫)保管,並定有嚴格收發管理製度。
軍事牧業在秦國已有進一步發展。秦在中央設“太仆”“掌輿馬”,名列九卿,反映了秦對畜牧業的重視。史載:“秦之時,入芻稿,”把征收草料作為田租的重要內容,說明畜牧業仍是秦代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秦始皇兵馬俑坑內出土的上百匹形體高大的陶馬俑,可說是秦代養馬業發達的真實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