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應該指出:野史、筆記中所載的各種《查抄和珅家產清單》,雖然是相互傳抄,但由於途徑不同,時間較長,難免以訛傳訛,造成家產數字彼此不盡相同,真可以說是千奇百怪,五花八門。因此,不能不使人懷疑這些東西的可靠性。
在各種《查抄和珅家產清單》中,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保存的《和珅犯罪全案檔》極為典型,它與《庸盒筆記》所載《查抄和珅住宅花園清單》非常相似,數目也大體相同。我們不妨以此為例,作一下考實。
《和珅犯罪全案檔》與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保存的其他檔案截然不同,由於它所記事實與其他檔案、《清實錄》、《東華錄》、《清史列傳》及《清史稿》等不同,卻與市井傳說或野史、筆記所述相似。仔細研讀後,發現其中破綻百出,疑雲叢生。不論從形式、字體、用詞、稱謂和財產數量等各方麵彼此間都差異極大。現摘其要者,分述如下:
(1)從形式上看它與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所保存的其他檔案不同。該件檔案,本名為《錄和珅犯罪全案》(以下簡稱《全案檔》,其封麵《和珅犯罪全案檔》的題簽是後人托裱後才加上的),從一個“錄”字,就可以知道它不是原始的檔案。從其內容上看,它既包括嘉慶皇帝的上諭,也包括《禦覽抄產單》;既有和珅的二十大罪狀,也有他與愛妾的詩文,可以說是一盤名副其實的“大雜燴”。經仔細與《清仁宗實錄》(以下簡稱《實錄》)、《清史列傳》、《清史稿》等官書及其他原始檔案比較,出入頗大。其中不但訛舛很多,而且有些嘉慶帝的上諭在其他檔案和《實錄》等官書中根本找不到,不知源於何處。總之,《全案檔》不像是一份經過官方係統整理後編輯的文書檔案,卻仿佛是一份民間傳抄的雜錄。
(2)從《全案檔》成檔的時間上看,也可以證明它不是原檔。並且可以肯定它不是在嘉慶年間成“檔”的。因為在《全案檔》中,凡遇“寧”(繁體字為“寧”)字均寫成為“寍”(少一筆為“筆諱”——筆者注),不言而喻,這是為了避諱嘉慶帝的兒子道光皇帝旻寧的名字。由此可見,這件“檔案”一定是道光年間以後才搞成的。
(3)《全案檔》所載審辦、查抄和珅家產、園寓人員與正式檔案、《實錄》及其他官書所載審辦、查抄和珅家產、園寓人員名單及分工均不相符。
《全案檔》所列查辦和珅人員是八王爺(即儀親王永璿)、十一王爺(即成親王永理)、綿二爺(即定親王綿恩)、七額駙(即拉旺多爾濟)、劉中堂(即劉墉)、王中堂(即王傑)、董中堂(即董浩)、盛柱、慶桂等人。具體分工為:永璿、拉旺多爾濟、劉墉、王傑、董浩等負責審訊和珅;永理、盛柱、慶桂等負責查抄和珅住宅。
綿恩負責查抄和珅花園(即淑春園),並奉旨將和珅兒子豐紳殷德交宗人府看管。但在原始檔案中所列卻不大一樣,在《軍機處上諭檔》與《錄副奏折》中記載,主持審理和珅案件的是永璿、拉旺多爾濟、王傑、劉墉與董浩等人,有時還有永理、布彥達賚、那彥成等人。最早派去查抄和珅家產的是永瑆,後來增加了綿恩、淳穎、緼布、慶桂等人。查抄和珅在海澱欽賜花園的則是永錫、綿懿和永來等人。查抄和珅熱河寓所的是書魯、姚良(二人均是熱河總管)與穆騰額等人。查抄和珅在薊州墳塋的是綿懿、特清額等人。根本就沒有盛柱。由此可見《全案檔》與原始檔案記載不同,卻與野史、筆記的記載相雷同,故不難看出《全案檔》並非第一手材料。
(4)在《全案檔》中收錄的嘉慶帝上諭中對大臣的稱謂,與一般官書不同。一般說來清朝皇帝稱臣下多是直呼其名,偶爾才有綴上封爵和官職的。但無論如何不會有什麼“八王爺”、“十一王爺”、“七額駙”、“綿二爺”、“王中堂”、“劉中堂”和“董中堂”之類的稱呼。這一破綻,也可以證明該《全案檔》並非原始檔案,同時也不能不使人們對它的真實性與可靠性產生懷疑。
(5)《全案檔》所錄嘉慶帝上諭多與《實錄》的同一上諭差異很大,錯字、丟字和添字比比皆是,極不嚴肅。相反,《實錄》中的該上諭卻與檔案(包括內閣上諭、軍機處上諭、起居注等)中的同一上諭(除個別字句外)大體相同。這就說明《實錄》是源於檔案的,而《全案檔》中的文字,卻是輾轉傳抄而來的。例如,關於嘉慶四年(1799年)正月初四日上諭,《實錄》原文是“自用兵以來,皇考焦勞軍務,寢膳靡寧,……”《全案檔》中卻是“自用兵以來,皇上焦勞軍務,寢膳靡寧……”《全案檔》中稱“皇上”顯然不通。首先,嘉慶帝根本不可能稱自己為“皇上”;其次,從上下文的情況來看,此處係指乾隆帝為妥,因此應該稱“皇考”,而不應該稱“皇上”。
(6)《全案檔》中錯字、丟字俯拾皆是,如把“靖”寫成“竣”;把“咎”寫成“疚”;把“有”字寫成“不”;把“繼”字寫成“計”字;把“斬”字寫成“漸”字;把“苦”字寫成“若”字;把“每”字寫成“再”字;把“昭”字寫成“照”字;把“妾”字寫成“妄”字;把“德”字寫成“懷”字;把“伸”字寫成“深”字;把“和琳”寫成“和珅”等。此外,《實錄》中有“尚未抄畢約有數千萬兩之多”;而《全案檔》中為“所藏金銀、古物等物,尚未抄畢約有萬萬餘兩之多”。《實錄》中“數年來,”《全案檔》卻寫成“數十年來;”《全案檔》並且還把“十一王爺”寫成“十三王爺”;把“貴德”寫成“貴懷”;把“劉馬二家人”寫成“劉二馬家人”;把“朋黨”寫成“明黨”等等。
(7)《全案檔》所載《禦覽抄產單》與原始檔案所載的數字不合。
首先,查抄的房屋數量不合。《全案檔》記載數為“正房一所,十三層(進),共七十八間,東房一所,七層(進)共三十三間。東西側房共五十二間、徽式房一所共六十間、花園一座樓台四十二所,欽賜花園一座亭台六十四所、四角更樓十二座(更夫一百二十名)、堆子房七十二間(檔子兵一百八十名)、雜房六十餘間。”而實際和珅擁有的房屋要大大超過此數。他家除北京城內什刹海畔的居所(即今恭王府)外,僅在京城西郊海澱附近的別墅和花園內就有房屋一千零三間、遊廊、樓亭共三百五十七間。其次,他家京城內外取租房共有三十五項,按契載共房一千零一間半。此外尚有涿州、薊州等處當鋪取租房二百七十九間、在熱河小南門等處有典賣房二百二十八間、京城會計司胡同住房一百四十一間、賞給和孝公主居住房六所,共計九十八間、賞給慶郡王永磷宅門口等處鋪麵房七十五間、正陽門外大柵欄等處鋪麵住房四百九十六間。此外,尚有馬圈一所房四十五間、善緣庵寓所一處,房八十六間,遊廊四十二間,這樣加在一起,約計共有房屋三千八百五十一間半。這裏並沒有包括留給慶郡王永磷的和珅住宅的前半部分與祠堂、馬圈在內,也沒有包括留給和孝公主居住的和珅住宅的後半部分與花園內房屋在內。顯然和珅實際所擁有的房屋要比《全案檔》所載房屋數字要多得多。
其次,《全案檔》所載和珅在京家資數目與正式檔案所載數目不合。《全案檔》引述嘉慶帝上諭說:“和珅家產一百零六號中二十五號,即折算成銀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九萬五千一百六十兩。”“所藏金銀、玉石、古玩等物,約值萬萬兩之多。”可是這兩條上諭不見於正式檔案和正史。 筆者認為和珅的家資,除難以估價的稀世珍寶、文物古玩外,其他財產是不會達到上億兩白銀的。這從嘉慶帝的一道上諭中就可以得到證實。上諭中說:“從來人言,多以外任為可羨,得資豐衣足食,以京官為清苦,不免生計艱難。殊不知外任官員,如果潔清自矢,亦豈能積有餘資?而身任京員者,儻營私法,任意貪婪,如和珅、福長安,何曾一日外任,而封殖自肥,家資累至數十百萬,勝似外任百倍,可見居官苦樂,不在京外之分,而在貪廉之別也。”這裏嘉慶帝隻說和珅“家資累至數十百萬,勝似外任百倍”,看來他是有根據的,如果和珅果真有幾億兩白銀,皇帝是絕不會替他隱瞞的。
再有,清末以來,一些學者就曾對“和珅家產抄家清單”之類的東西表示懷疑。如薛福成、鄧之誠等人,在他們的著述中都認為這些數字不可靠。薛福成認為:“世俗私相傳抄之本。乃其實數耶?抑或當時共諗和珅之富,遂於查抄清單之下,浮寫其估價之數日久延,遂莫能辨真偽耶。總之,此單傳抄以舊,餘所見數本大致相同,斷非憑空捏造,而與《東華續錄》又似不無抵牾之處。蓋私家記載頗資耳食,難盡為憑,官書又外間不能多見。事隔九十餘年見聞已歧異若此,茲特兼誌於此,以待搜考,並質世之博物洽聞耳。”鄧之誠也說:“是時軍餉告竭,欲得其家產以瞻軍耳。世傳《查抄和珅家產清單》,出於當時民間小抄,實不足據。”這說明民間傳抄的“查抄和珅家產清單”是很值得懷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