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幸福和劫難中成長6(2 / 3)

在擔任工會組織法律顧問的同時,李光耀對平民百姓的冤假錯案也十分關心,經常受理一些民間小案。有一天,一位名叫劉仙源的伐木工人,慕名專程從詩巫山區前來李光耀律師事務所投訴。劉仙源是這樣陳述的:“我在伐木時,不留意誤將森林保護區的林木砍倒了幾棵,當地殖民政府以維護森林保護法規的權威為由,對我進行起訴,並揚言要重判,請李律師在百忙之中抽點時間替我討個公正,不然,我就……”

聽著劉仙源的陳述,看著他滿臉愁容、淚水汪汪的樣子,李光耀深知其中有冤情,便滿口答應去幫助他。但事務所的幾個雇員卻建議不予受理。因為,當時律師事務所案積如山,而此案本身違背護林法規,沒有多少辯護餘地,且“油水不大”。

聽了雇員的建議,李光耀覺得很奇怪。他想,有些號稱“律師”的人,其實連律師的基本常識都不懂。李光耀認為,所謂律師,就是專門從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專業人士,其受過專門培養並領有執照,接受當事人委托或經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在新加坡,由於法製不健全,冤案、假案、錯案時有發生,所以,華人習慣將律師稱為“包公”、“救星”。在事務所晚間案情排隊會議上,李光耀坦率地向雇員們談了自己的意見,他說:“民眾稱我們是‘包公’、是‘救星’,我們該用什麼樣的努力,才能對這一稱呼問心無愧呢?我看隻有勤勤懇懇地去為他們效勞,才能不辜負民眾的期望!”

李光耀這番擲地有聲的話,在五六個有律師職稱的雇員中產生了強烈反響,大家議論紛紛,從律師製度,律師權利、職責、義務和良心等方麵展開了廣泛的討論。最後,大家談到如何樹立本律師事務所的形象問題,認為應該樹立公正、無私、致力於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的形象,為民解憂。

聽了大家的議論,李光耀高興地總結到,我們決不能小看律師這個無上光榮的職業,我們開辦律師事務所的目的,就是為民眾打官司。我希望大家珍惜律師的頭銜,在新加坡樹立一個公正無私、為民解憂的形象。

這時,那位建議不受理劉仙源投訴的雇員坐不住了,他自責地說:“李律師的話,實質上說出了我們辦所的方向和道路。今天,詩巫山區劉仙源投訴一案,我曾認為案小而不想受理,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我們律師製度的宗旨。”

不等他講完,李光耀忙說:“千萬不要講得這麼嚴重。以後,我們注意一些就行了。凡平民百姓要求我們提供法律幫助的,我們都要誠心誠意去辦案。”

那位雇員請求道:“我希望劉仙源一案交由我去辦,以觀我的行動。”

李光耀高興地說:“算了,劉仙源一案案子雖小,但涉及麵很大,是平民直接與官家打官司,有一定的難度。我看,咱們來個小案大辦吧!”

經李光耀這麼一說,眾雇員情緒大增,紛紛爭著去詩巫山區辦案。

李光耀說:“詩巫山區我較熟悉,還是由我去吧。”一直筆錄的柯玉芝說:“你剛從郵電工會回來,幾天幾夜沒睡,還是讓其他人先去詩巫山區了解一下情況吧。”但李光耀認為這個案子其他人不一定能打贏,他以自己熟悉詩巫山地理、人情等為由說服了大家。

從市區來到山區,確實感覺全新。這裏沒有熙熙攘攘的人群,沒有令人作嘔的汽車廢氣,有的隻是漫山遍野的綠草和五顏六色的野花以及在枝頭蹦跳的小鳥,清新的空氣,令人心曠神怡。

在詩巫山區辦案,李光耀住在麗士旅館。每天早上,他就拿著公文包,往伐木區和森林保護區走去,調閱案宗,了解案情,查閱有關法規,提出辯護理由。這個案子看起來簡單,內中也有複雜原因,李光耀在詩巫山區待了7天,才基本摸清了案情。

開庭時,詩巫森林局長氣勢洶洶,斥責劉仙源目無法紀,無視政府保護森林的法規,亂砍濫伐,嚴重破壞了森林保護區內的林木,應嚴加懲處。

聽了森林局長的陳述,李光耀開始了法庭辯護。他首先問道:“局長閣下,劉仙源不過錯砍了森林保護區的12株林木,共計1.23立方米木材,請問你起訴判以重刑的法律依據何在?”

森林局長懷著穩操勝券的心理,拿起護林法律條文說:“劉仙源明知森林保護區的林木不得亂砍濫伐,而他卻故意砍伐法定保護林木……”

不待森林局長說完,李光耀突然問道:“請問局長大人,‘故意’一詞如何解釋?”

僅僅畢業於林業大學而對法律不甚了解的森林局長一時沒有反應過來,他張口結舌地答道:“故意,就是故意嘛!”

聽眾席上傳來一陣哄笑,法官連忙敲響堂鍾,大聲說道:“肅靜,肅——靜——”

待法庭安靜後,李光耀站了起來,嚴肅地說:“局長閣下,你剛才對‘故意’的解釋太草率了。‘故意’是個嚴格的法律用詞,從傳統的意思上講,它有四個方麵的內容:一、行為人的行為是自願的,違背行為人意誌的行為不是行為人的行為;

二、行為人明知行為的性質;三、行為人預見到行為的後果,並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四、在不作為的情況下行為人知道自己應盡的義務。美國學者霍爾曾將犯罪故意表述為三種形式:故意、輕率、過失。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把犯罪故意列為四種精神狀態:一是故意的,指行為人追求某種特定的結果;二是明知故犯,指行為人放任其預見到的結果;三是出於懈怠,指行為人未設法避免其認識到的可能發生的結果;四是出於過失,指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結果。17世紀後半葉,英國的法律也確定了如下的原則:‘沒有犯罪故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一原則到今天仍然有效。這些情況,不知局長閣下是否注意到?”

不可一世的森林局長一下子坐立不安起來,他順手翻開字典,找到“故意”一詞,隨即反撲過來:“故意,就是有意。劉仙源有意在保護區亂砍林木,已構成故意犯罪。像這一明顯的案例如果不嚴加查判,我這個森林局長將如何執行森林法?難道我們能夠容忍破壞森林的行為?”

李光耀接過森林局長的話說:“我們當然不能容忍破壞森林的行為,我今天隻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廓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局長閣下一再指責劉仙源‘故意’,既缺乏事實根據,也缺乏法律的準繩。故意,本是心理學的概念,指行為人有意識、有目的地實施某種行為的心理態度。當行為人的故意表現在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時,便成為犯罪故意。據中國《尚書》載,西周時代便有‘刑故無小’的觀念。《唐律》有‘故殺’之謂,亦有‘知而不糾’之稱。歐洲刑法發展較晚,但在羅馬法時代,已有‘不知其人為官吏加以侮辱者,不成立不敬罪’的規定。英國早期刑法要求行為人對行為結果負絕對責任,到13世紀才對重罪要求具有犯罪故意。因此,對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應該是某具體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直接客體和客觀方麵的事實。法律重視行為人對其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認識,而不是行為人對自己身份的認識。所以,主體方麵的事實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成立犯罪故意,必須認識行為的性質、行為的客體、行為的對象、行為的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基於此,我們應該對局長閣下起訴書中對劉仙源一案的‘故意’有一法律上的認識,才能正確地依法處理。根據我的調查,劉仙源錯砍保護區林木,並非故意。因為:第一,劉仙源伐木經商,有森林局的正式砍伐林木證書;第二,保護區界線不明,容易使伐木工錯砍林木,待劉仙源發現雇工砍伐的品種不符規定時,才知道是錯砍了保護區的林木;第三,劉仙源不隱瞞錯誤,而是立即報告當局,並表示願意賠償損失。據此,本律師有責任提請局長閣下重新調查核實,修正起訴書中的‘故意’一詞。同時,懇請法庭法官注意劉仙源並非‘故意’砍伐保護區林木這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