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導言(2)(2 / 3)

0.3.1內涵的界定

關於關係型融資,學術界還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Peterson和Rajan(1994)認為,如果存在信息生產的規模經濟,而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輕易轉移的,那麼關係型融資就是能使企業獲得更低資本成本和更多資金的緊密的融資關係。而青木和Dinc(2000)卻將關係型融資定義為是“一種初始融資者被預期在一係列法庭無法證實的事件狀態下提供額外融資而初始融資者預期到未來租金也願意提供額外資金的融資方式”。顯然,這些定義隻是從一個方麵反映了關係型業務可能的特點,並沒有從本質上抓住其核心。Ongena和Smith(1998)給出了一個寬泛的概念,他們將投融資雙方間所有超越簡單的匿名金融合約的聯係都統稱為關係型融資關係。這方麵,Boot(2000)要嚴格得多,他將其定義為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務,其目的是獲取特定客戶的專有信息,並通過長期客戶關係或範圍經濟獲得收益。

盡管存在概念上的分歧,但一般都認為,關係型融資需要具備如下三個條件(見Berger,1999):

1.收集可利用的公開信息以外的信息;

2.在與借款人的多重交互中,信息收集是一個長期過程;

3.信息保持保密狀態(專有狀態)。

在貸款時,關係型投資者通過提供甄別(Allen,1990;Ramakrishnan和Thakor,1984)與監督(Diamond,1984;Winton,1995)服務獲取的信息,能夠在與同一客戶的多重交互中重複使用,從而使投資者從信息的跨期再利用中獲利(Greenbaum和Thakor,1995)。而以交易為導向的貸款注重的是特定的獨立業務,而不是與客戶之間信息密集的關係,因此被看作是一種保持距離型的融資(arms-length finance)(Boot和Thakor,2000)。

應該指出的是,關係型融資並不是銀行的專有領域。如Carey等(1998)就表明其他金融中介,如財務公司也會從事關係型貸款業務。另外,如投資銀行的承銷業務也有類似的特點。而公開債務發行相對來說一般沒有這樣的特點(Berlin和Mester,1992;Rajan和Winton,1995)。應該說,借款人的融資選擇菜單上的每一項都對應著不同的關係程度,從銀行貸款到公開債務發行形成一個連續統。中間地帶的是一些合成貸款,如辛迪加貸款(見Dennis和Mullineaux,1999)、私募證券和債務市場(見Fenn等,1997;Carey等,1993),關係在這裏也都起著重要作用,如風險資本家與企業家的關係(見Gompers和Lerner(2000)的文獻綜述)。

0.3.2關係型融資的收益分析

在投融資過程中,信息問題是一個關鍵。隻有在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正確的信息處理之後,項目的融資成本才能得到合適的評估,才能為雙方的訂約博弈提供一個雙方都認可的基礎。由於信息自身的敏感性,廠商可能不願意在金融市場上披露某些信息以避免被競爭者所利用。特別是在信號顯示中存在所謂“兩個聽眾(two-audiences)”問題,如果沒有一個強製性的合約安排和相應的激勵,企業對其信息的專用權就會徹底失去;但如果沒有信息的傳遞,信貸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問題又難以解決。在防止信息的過度溢出方麵,關係型融資成為了一個不可替代的選擇。Campell(1979)第一次意識到了內部債務合約對保密的重要性。銀行通過對項目的篩選和監督,能產生關於借貸人質量的私有信息。相對於多邊融資和公共融資來說,銀行信貸能有效避免信息的泄漏(Yosha,1995)。這鼓勵了借貸雙方的信息交流,便利了對項目的篩選和監督,並能激勵企業從事更多的研究與開發(Bhattacharya和Chiesa,1995),從而在解決信息扭曲問題中展示了銀行信貸的獨特作用(Boot和Thakor,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