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管理學導論(6)(1 / 3)

(二)管理方法的作用

管理理論是由原理和方法組成的有機體。任何管理原理都必須具體化,並通過某種管理方法在實踐中發揮作用。隻有采取正確的管理方法,才能把各方麵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人力、物力、財力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才能保證企業的順利發展。管理方法的作用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可以使管理者按照客觀規律辦事,保證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

科學的管理方法反映了客觀規律的要求。一個成功的管理者,應在深入了解管理活動的客觀規律,分析其作用機製的同時,尋求實現客觀規律要求的管理方法。如果隻憑個人的經驗或單純依靠行政命令進行管理,必然會違背客觀規律的要求,管理工作就不能順利開展和達到好的效果。

2.管理方法對執行管理職能,實現對管理過程的控製起保證作用,是管理者行使管理職能的手段。

也就是說,管理職能不能離開管理方法而孤立存在,必須通過管理方法這個媒介作用於被管理係統,才能實現管理職能,從而保證管理過程的正常進行。

3.正確地選擇管理方法,可以體現生產資料所有者的利益和願望。

管理方法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在社會主義社會,管理方法的選擇和運用理所當然地要符合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符合黨和國家製定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常用管理方法

(一)法律方法

1.法律方法的概念和實質。

法律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體現統治階級意誌,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法律方法就是用法律進行管理的方法,是指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通過各項法律、法令、條例和司法、仲裁工作等,調整社會經濟的整體活動和各個係統在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關係,以保證社會經濟正常穩定發展的管理方法。管理的法律方法,既包括國家正式頒布的法,也包括各級政府機構和各個管理係統所製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種社會規範。

法律方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麵:①立法,即建立和健全各種法規;②司法,即按照法律、法規解決、審理案件的活動,包括相應的司法工作和仲裁工作。這兩個環節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缺一不可的。隻有法規而缺乏司法和仲裁,就會使法規流於形式,無法發揮效力;法規不健全,司法和仲裁工作就無所依從。

2.法律方法的特點。

主要有:①權威性;②規範性;③強製性;④嚴肅性;⑤穩定性;⑥利益性;⑦抽象性。

3.法律方法的作用。

(1)保證必要的管理秩序。

(2)調節管理因素之間的關係。

(3)使管理活動納入規範化、製度化軌道,保證其作用的發揮和管理職能的實現。

4.法律方法的正確運用。

(1)法律規範的製定必須符合客觀事物的發展規律。法律方法,是通過上層建築作用於經濟基礎的管理方法,是起促進作用還是阻礙作用,取決於法律規範是否符合客觀發展規律。因此,法律規範的製定,不可超越階段和脫離現實的各種條件,必須防止主觀性和隨意性,必須及時廢除和修改過時的、不適合客觀事物發展要求的法律規範。

(2)保持法律規範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法律規範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才能取信於民。朝令夕改,隨意中斷廢棄,法律規範就會失去威信,不起作用,甚至產生不良後果。

(3)樹立法律規範的權威性。要樹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觀念,這是運用法律方法必須遵守的原則。立法不當,執法不嚴都會影響法律的實施,妨害法律方法作用的發揮。

(4)重視立法和司法人才的培養。沒有足夠數量和稱職的立法和司法人才,要運用法律方法進行管理,隻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二)行政方法

1.行政方法的概念和實質。

行政方法是指依靠行政組織和領導者的權力,運用命令、規定、指示、條例等行政手段,按照行政係統和層次,以權威和服從為前提,直接指揮下屬工作的管理方法。

行政方法的內容根據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對象、不同的條件有多種形式,如命令、指示、製度、條例、規定、規則、標準、程序和辦法等,都是一個組織為統一某一行政行為所采取的行政方法和形式。

行政方法的實質是通過行政組織中的職務和職位,而非個人的能力或特權進行管理。每一個部門或單位為了管理活動的需要,都要建立行政機構,規定職責和權力範圍。而因為組織的層次性決定了各個層級之間有著不同的職權和職責,各個層級獲得信息的不對等使更高層級具有權威性。上級指揮下級行動,而下級必須服從上級,這是由彼此的行政層級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