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認的權威法律百科全書《布萊克法律辭典》認為:“法治是由最高權威認可頒布的並且通常以準則或邏輯命題形式出現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原則”;“法治有時被稱為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判決時,隻能依據現有的原則或法律,不得受隨意性的幹擾或阻礙”。德國著名的《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第15卷把法治看成政治社會多種要素的總體,認為法治國家的要素有:公布一部法律,特別是通過三權分立製度來明文限製國家權力的成文憲法;通過基本權利來保證個人的不受侵犯的、不受國家幹預的活動範圍;法院為防止國家權力侵犯公民的公權和私權而提供法律保護;有因征用、為公獻身和濫用職權而造成損失的國家賠償義務;法院的獨立性;保證法定審判官製和禁止刑法的追溯力;行政機關依法辦事。1959年1月,新德裏國際法學家會議在《德裏宣言》中指出:法治是同維護文明狀態分不開的,法治必須與生活秩序密切聯係在一起。法治意味著給人們以合法的手段來改變社會的機會;意味著人類的平等待遇、沒有種族歧視和外來幹涉;法治是保證使每個人免受政府專橫行為的影響從而獲得充分保護的代名詞……

在現代漢語中,“法治”一詞是從西方翻譯過來的。法治的英文表達方式有:“ruleoflaw”(法的統治);“rulebylaw”(依法統治)、“ruleaccordinglaw”(根據法的統治)、“governmentbylaw”(依法治理)、“governmentthroughlaw”(通過法律的治理)等等。這些表述的含義在英語國家是相同的,但通常采用第一種表達方式。法治在理念層麵上,法治主要是指統治和管理國家的理論、思想、價值、意識和學說,其核心是價值取向上的定性特征和價值的合理選擇與定位;在製度層麵上,法治主要指概括一個國家法律製度、程序和規範的各項法治原則;在運作層麵上,法治意味著法律秩序和法律實現的過程及狀態。綜而觀之,法治的一般蘊意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麵:

其一,“法治”是一個表征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的概念,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在西方法律思想體係中,法治首先是作為一種治國的方略而提出的,是指在多種治國的方法麵前,選擇以法律作為社會調控的主要手段。法治始終是相對於人治而存在的一個概念,用來指稱的是一種與“人治”不同的治國之道。在價值理念上,法治追求民主、人權,尤其是自由與平等,人治則與專製、等級特權和奴役具有親緣關係;在法律的地位上,法治強調法律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主導作用,認為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的主要模式,而在人治狀態下,法律調整的範圍是有限的,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視或厭恨;在法律與權力的關係方麵,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權力”的原則,而人治則奉行權力支配法律的原則;在法律的權威方麵,法治要求法律至上,而人治則否定法律至上。劃分法治與人治的分界線是:法律與個人的意誌發生衝突的時候,是法律的權威高於個人意誌,還是個人意誌淩駕於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權威高於任何個人意誌的治國方式,即為法治;反之,凡是法律權威屈從於個人意誌的治國方式,則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