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企業的創立大大加快了民族工商業經濟的發展,國內形成了一個短時期的良好投資環境。如此一來,很多海外華僑也紛紛回國投資辦廠。為了能夠鼓勵和保護這些回國投資的華僑,1913年,袁世凱頒布了《保護華僑投資實業之通令》。
通令規定,凡是各處的僑民願意回國投資興辦實業的,各省的行政長官將會予以從優待遇。在這個通令的作用下,從1912年到1919年,就有一千多家華僑投資的企業順利建成。其中,像著名的無錫榮氏企業,就是在這段時間創立的。
中國民族工商業的大力發展,使得袁世凱政府的財政收支在1914年終於實現了平衡,甚至在1915年第一次有了盈利。據統計,當時中央政府的財政“約計每年可餘二千萬”。
這個成績的取得,無疑是跟袁世凱的努力經營離不開的。
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袁世凱在法律和社會建設上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就在他當上臨時大總統之後兩個月,袁世凱便推行了《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這個刑律吸收了一些更為人道的思想,因而廢除了大清律中過於殘忍的各種酷刑,具有進步意義。 此,袁世凱還於1913年1月公布了《文官考試法》。這個法律的頒布實際上是袁世凱繼廢除科舉製度之後,又一次專門的教育製度改革。
在這個法律之中,同樣吸收了一些先進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規定文官的高等考試必須以國法學、刑法、民法、國際公法、行政法和財政學等七種科目為主科。除此之外,在商法、政治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通章約法五種科目之中,考生至少還得選取一科作為副科參加考核,從而使得選拔到的國家文官具有了較高的政治和法律素養!
確實,在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之後,憑借著個人的才幹、魅力和辛勞,他領導的政府取得了上麵這些驕人的成績。然而,對於袁世凱來說,這些都不是他最終的政治目標。
總統,我要當正式的
其他不說,有一件事情是袁世凱上任後一直都沒有放心的,那就是他還僅僅是個臨時大總統。因而,在“二次革命”取得勝利、國內的各項建設成績斐然、國際政治勢力也大力支持的情況下,袁世凱一麵調任地方官員,組織新政府,一麵大力籌備起總統大選來。
既然要選舉正式大總統,那麼一切都得按照正式的法律程序來,這樣選出來的總統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合法性。
對於這一點,袁世凱是十分清楚的。此時的他雖然手握重權,但是該走的程序還得走,該履行的手續還得履行。按照之前的《臨時約法》,袁世凱要想當選正式大總統,必須先召開國會,再組織一個立憲委員會來製定正式的憲法,並由國會表決通過。通過後,才能進行大總統的選舉。
然而,我們都很清楚,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假如真的按照《臨時約法》的規定,一步步地來選舉正式大總統,那將會是一件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做完的事情。
袁世凱自然也知道這一點,因此假如他想盡快坐上正式大總統的寶座,最便捷的辦法就是先選舉總統,然後再製定和通過憲法。
想到這一點後,袁世凱向國會提出,假如不盡快成立正式的中華民國政府,那麼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都很難辦事。因此,眼下的當務之急就是先選出正式大總統,並組成新一屆的政府,然後才是製定和頒布憲法。
對於袁世凱的提議,國會中的反對派勢力自然明白其中的用意。不過,這個時候,這些反對勢力已經沒有多大力量來對抗袁世凱了。
他們隻是提出,如果要先選出大總統的話,雖然可以不用製定憲法,但是必須製定其中的一部分,也就是所謂的《總統選舉法》。然後,才決定在1913年10月6日進行正式的大總統選舉。換句話說,在1913年10月6日之前,就必須得製定並順利通過這個選舉法。
袁世凱也明白,不能把國會逼得太緊了。於是,他接受了這個明顯是針對他而開出的條件。不過,在選舉正式大總統之前,還有一件事情需要處理,那就是組成新的內閣。在袁世凱的提議下,國會最終通過了一個內閣人選名單。其中,內閣總理一職由進步黨的熊希齡擔任,而梁啟超和張謇等人則出任了當時所謂的“第一流內閣”。具體的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