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林地、草原、水麵、灘塗等特殊地類的確權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麵、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6.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兩種。初始登記一般情況下是指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從國家或集體取得的土地權利的登記情形,而變更登記則是對依法改變權屬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權利的登記。《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動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旨在確保土地登記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3.3地根經濟特殊階段的土地產權改革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土地公有製隻能堅持和發展,中國不可能為了追求土地公有製在法律上清晰表達出來而發動土地私有化變革。
3.3.1轉型發展以來的土地產權改革線索
1950年新中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以來,我國的土地製度一直在不斷的變遷和演變著。在這一曆史變遷中,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門、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門在土地製度方麵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從縱向看,土地“新法”與“舊法”交錯、並行乃至衝突;從橫向看,土地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令出多門,分散性、多層次性、多麵性等令人眼花繚亂。今天,中國轉型發展進入地根經濟的特殊階段,土地製度變革和創新仍在繼續著。但是,當代中國土地製度體係作為一個不斷演變、發展著的規則體係,在紛繁複雜的製度體係中,卻有一條“紅線”貫穿於全體,這就是“兩權分離”,即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我們回顧1988年之前的國有土地製度,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對國有土地的實際占有、控製和利用的權利卻掌握在具體的單位和個人手中,隻不過這個時期國家是以“劃撥土地”的方式給予用地單位“無償、無期限、無流動”的使用權。到1988年,也就是市場取向改革開放後的十年,土地的資產和價值屬性突出起來,於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憲法做出了修正,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同年12月29日,依照憲法修正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同期發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公布實施,允許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憲法》、《土地管理法》將國有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的僅為土地使用權。
在集體土地上,1978年“包產到戶”之前的生產隊體製下,確實不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勞動群眾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同時也是當然的使用者。但1978年的“包產到戶”名義上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實際上是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一個“使用權”交給農戶,而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29年來,集體土地之上的“兩權分離”不斷變遷和發展,當時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已經演變為今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係統的梳理和規定,剛剛審議通過的《物權法》也已經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了其用益物權體係。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比國有土地提早十年的集體土地“兩權分離”如今已經落後於國有土地的“兩權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已經完整、充分地彰顯出來,而集體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係統總結、提升了“兩權分離”的土地製度改革成果,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進行了係統的梳理、規範和提升,初步建立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的土地用益物權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