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製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有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土地管理法》等法規對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製是: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複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3.2.5地役權
《物權法》第十四章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采取書麵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地役權的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地役權人因在需役地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利用供役地的權利。
3.2.6土地抵押權
《物權法》第十六章對土地抵押權作了規定。土地抵押權是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不轉移土地占有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土地使用權及其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依法進行處分,並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土地抵押權作為抵押權的一種,具備抵押權的共同屬性,適用抵押權製度的共同規則。特點是:土地抵押不是實物抵押而是權利抵押;抵押權的客體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即權利客體的限製性;抵押人必須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影響土地上其他權利人的權利。
可以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權利有: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取得並經登記的集體“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抵押權的取得必須簽訂書麵形式的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人取得抵押權的必要條件。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的,使用權人僅可以在權利存續期內設定抵押權。
3.2.7關於臨時用地
所謂臨時用地,是指在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中需要暫時使用,使用完畢後即恢複土地原狀,歸還給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土地。臨時用地既包括使用國有土地,也包括使用集體所有土地。
臨時使用土地,一是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二是臨時使用人要根據土地權屬,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簽訂臨時使用土地的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