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防衛權要求,指的是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鬧婚的行為,雖然惡劣,但並未嚴重到能與殺人、搶劫、綁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等同,應當視為不法侵害。”
“此外,黃蘭隨身攜帶折疊刀,進行多次連刺,在死者陳權身上刺了九刀。”
“她本來可以簡單揮舞折疊刀,嗬斥對方撤退,卻過度自衛,連續刺擊,其行為應當屬於防衛過當。”
“還有……”
公訴人不慌不忙,就張益達的辯護觀點,一一反駁。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針對的是不法侵害。
而無限防衛權,針對的是暴力犯罪。
兩者性質不同,指向的行為也截然不同。
任何防衛行為……
都有必要的限度。
唯有無限防衛權,沒有這個限度,對於防衛人所造成的任何後果都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公訴人提出的這一點……
也正是基於一死三傷事件的判定,將其定性為防衛過失致人死亡,並非惡劣的殺人事件。
為此。
公安機關特地詳細調查了黃蘭以及死者陳權等人之間的社交關係。
發現他們在鬧婚之前,素不相識。
公安機關也對此進行了詳細調查,最終確定了黃蘭並無故意蓄謀殺人的嫌疑。
折疊刀也不屬於管製刀具。
普通人可以隨身攜帶。
不存在違法問題。
之所以發生這件事……
也是由於婚禮上鬧婚這種不法侵害行為引起的。
“對方公訴人的說法,我方並不認可。”
律師席的張益達深吸了一口氣,沉聲道:“我方當事人當時遇到了突發情況,屬於猥褻罪的強製暴力行為,嚴重侵犯了人身安全權利,應當判定為暴力犯罪,而非不法侵害。”
“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不法侵害需要有社會危害性,指的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侵害行為。”
“意思是說,隻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並且可能造成危害的行為就屬不法侵害,其相較於暴力犯罪,具有明顯輕微的特點。”
“而暴力犯罪,指的是暴力行為引發的係列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本案中鬧婚者的行為,就構成了猥褻罪,危及了人身安全,且以暴力行為……”
當著公訴人的麵。
張益達侃侃而談,闡述著己方觀點。
並且將公訴人的觀點一一反駁。
從法條講到了法理,再講到了立法思想,天理人情和公序良俗。
尤其是針對婚鬧的行為……
將婚鬧的最初起源,再到如今借婚鬧之名,行犯罪私欲的現象公之於眾。
當庭斥責鬧婚者的無恥、下流的本性。
話音剛落。
公訴人還沒來得及反駁,公訴席旁邊的陳導光又坐不住了。
猛地站起來。
冷笑著反駁道:“胡扯!我們那明明就是普通婚鬧,怎麼就成了暴力犯罪了?”
“敢情你是想將婚鬧汙蔑成暴力犯罪,好為這個殺人凶手洗脫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