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七章 從容辯護(2 / 2)

“對方的行為,是暴力犯罪,我方的自衛行為,並無任何違法違規之處,亦符合刑法對於無限防衛權的立法原則!”

張益達的聲音,鏗鏘有力。

繼續圍繞無限防衛權進行展開,試圖從各方麵印證己方的正當性。

這個案子想要無罪……

必須要得到無限防衛權的正當行使認可。

而關於無限防衛權的立法原則……

確立之初,就是為了保護弱者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這種人身權利,僅限於人身,不包括財產權、名譽權等。

也就是說,他人辱罵、侮辱、誹謗等,是不可以執行無限防衛權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個人安全的情況下將小偷打死。

這些都不屬於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保護的……

僅限於人身安全。

而這個案子裏……

伴娘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點,從無限防衛權的曆史來看,這項公民權利由來已久。”

“在古代,無限防衛權最初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而設置的。”

“古羅馬製定的《十二銅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認為是合法的。”

“我國《周禮·秋官·朝士》規定: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即在軍、鄉、邑及人家進行盜竊、殺人者,將他殺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議》也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應該處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將來人殺死者,主人無罪。”

再接著。

張益達繼續闡述己方辯護觀點,這些資料都是秦昊準備的。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則。

自古以來。

便有無限防衛權。

古代的時候,對於犯罪者,任何人都可以行俠仗義,將其擊斃,並且官府將給予相應的獎勵。

最初從財產……

逐漸演變到了如今對人身安全的保護。

“文明在演變,從財產到人身安全的保護,體現了法律的進步性。”

“但是……”

張益達昂首挺胸,望著公訴人,沉聲道:“但在如今,無限防衛權卻淪為了一紙空文!”

“一項寫在了刑法裏,應當有效的法律條文,卻很少用來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實亡!”

“回想近二十年來的司法案例,大部分類似的案件,皆被判處為防衛過當。”

“最著名的便是鄧玉嬌案,當時的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製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張益達再次深吸了一口氣。

抬出了十餘年前的一個著名案子。

鄧玉嬌,是某洗浴中心的員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兩人的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

結果被檢察院以防衛過當,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