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未來土地製度和戶籍製度聯動改革構想及政策建議(1 / 3)

一、未來戶籍製度和土地製度聯動改革構想

戶籍製度與土地製度之間千絲萬縷的聯係決定了未來我國戶籍製度的深化改革必須和土地製度的配套改革相結合。由此,我們在完善農村土地產權製度的基礎上,通過給予農民在土地和城鎮社會保障製度、住房製度等之間的自由選擇權,改革現有土地強製性征收和壟斷性供地模式,建立起戶籍製度改革和土地製度改革的聯動政策組合,形成良性的城市化機製,從而實現戶籍製度和土地製度改革的突破。

(一)戶籍製度和土地製度聯動改革框架

一是完善我國農村土地產權製度。建立專門的農村土地管理機構,並由其向農民發放農村土地使用權證,進一步明確農民對土地的使用、轉讓和處置等權利,在不改變農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農民進行土地投資、入股、出租和轉讓。

二是設置自由選擇機製,在製度設計上保障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均享有充分的選擇權。首先,降低不同規模城市的“入市條件”,以在城市或城鎮的工作年限和穩定的收入來源作為新的人口落戶標準。其次,為進入城市的農村人口提供與城市居民相同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子女教育、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方麵的福利。再次,在遵循自願原則的基礎上,規定凡是符合落戶標準,並願意放棄其農村土地的,可以獲得城市戶口,並同時獲得享有以上福利的權利及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規定已經購得農村土地並打算從事農業生產的城市居民,在放棄城市戶口及相應的城市福利的前提下,可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具體而言,短期在維持現有城鄉二元製度的基礎上,對城鎮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子女教育、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製度進行同步改造,對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進城農民實行完全開放的政策,實行“以土地換一攬子保障,變農民為市民”的改革方式,即允許“雙放棄”(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進城農民在就業、社保、交易和住房等方麵享有同城市居民相同的權利。長期現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完全向城市居民放開,允許“購得土地和雙放棄(放棄城市戶口及相應福利)”的城市居民可以換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三是建立全國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同地、同權、同價”流轉製度,改變我國目前的強製性征收和壟斷性供地模式。規定凡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土地均可自由流轉和出讓,村集體和農民可獲得土地出讓收益。同時一旦宅基地實現流轉和出讓,並主動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即可獲得城市戶口並享有相應福利的權利。

以上戶籍製度和土地製度聯動改革的政策組合方案的設計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麵的考慮而形成的:

首先,鑒於我國《物權法》已經在“用益物權”一編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將這一權利明晰為一種具有財產屬性的用益物權384,在法律上保障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商品化和資本性屬性。通過發放土地使用權證的方式則可以確保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在實踐中實現物權化,一方麵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更加明晰,便於農民將這種權利作為一種財產,在市場上自由流轉和交易,增加其財產性收入,減少其遷移的機會成本,為農民的自由流動創造製度可能;另一方麵通過農村土地的流轉和交易,有利於盤活現有農村土地資產,促進其作為一種重要生產要素實現市場化配置,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

其次,我國以往改革的實踐證明:“入市”條件設定是一種遵循我國漸進性改革總體基調的過渡性製度安排,同時這種製度安排也是一種能夠有效避免大規模福利移民及減輕遷移人口對城市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產生較大壓力的合理性製度安排。因此,在現階段仍需要對獲得城市戶口的農村遷移人口設置一定的“入市”條件。同時以在城市或城鎮的工作年限和穩定的收入來源作為人口落戶的標準,有利於率先解決長期在城市或城鎮工作、創業的流動人口的永久性落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