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是窮人與無賴混日子的最後策略,典主一方需要生息子嗣,卻無力更娶,典妻一方,為生計所迫,要動用最後的資源。既然是經濟買賣,那麼就可能有糾紛,甚至比普通買賣還要麻煩,《元典章》載:“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為夫婦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期滿之日,雖曰歸還本主,或典主貪愛婦之姿色,再舍錢財,或婦人貪慕主之豐足,棄嫌夫主,久則相戀,其勢不得不然也。輕則添財起典,甚則偕以逃亡,或有情不能相合,因而殺傷人命者有之。”
典妻容易出麻煩,再者,“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儒家正統思想也容不得大家如此地大做買賣,所以,朝廷與法律嚴禁租妻,如《明律·戶婚·婚姻》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雇於人為妻妾,杖八十。但是人倫與法律在經濟麵前,其抵抗力是值得懷疑的。一句話,你禁你的,我典我的,民間百姓樂此不疲。近代,浙江地區仍流行這個。中國“左聯”作家柔石的小說《為奴隸的母親》就是以民國初年浙東農村為背景,講述了一個典妻的悲劇故事:主人公是一個善良、溫厚的婦人,貧病交加的丈夫為了還債和活命,把她“出典”給一個家道殷實的老秀才,替人家生孩子,她拋下幼小的兒子春寶,來到秀才家。在秀才家生活了三年,終於完成任務——生下一子秋寶。待回到自己的家,丈夫快要病死了,孩子也不認娘了。
典妻,有點像窮人與不太富的人之間做的一種偷稅漏稅的買賣:第一,典主之妻不會生育,或者說沒有生育男丁,按當時的社會主旋律,她得主動為夫納妾。是典一個替自己生子還是弄來一個小妾與自己分庭抗禮呢?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典主之妻當然願意選擇前者——給丈夫弄個臨時妾,或者叫鍾點妾。第二,典主也樂意,如果能娶回家二個三個的,當然更好。隻是自己的經濟能力有限,家中無妻,或者說有個悍妻,那就隻好退而求其次,臨時把別人的老婆租用一下了。第三,典妻之原主也樂意,充分利用自己手中僅有的資源,以能賺一塊是一塊的精神奔赴小康之路,也算是取財有道吧。惟有這被典的女人,約等於球,被人踢來踢去,身體與心理都找不著應有位置,該是何等地淒惶!
【六】鬼婚
鬼婚又叫冥婚、陰婚,即幽冥世界的婚姻。起源很早,至少在先秦時期就已流傳開來。名目很多,冥配,配骨,幽婚,圓墳。
《周禮》有關於冥婚的記載:“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遷葬”,鄭玄注:“謂生時非夫婦,死者葬同穴,遷之使相從也。”孔穎達進一步解釋為“遷葬,謂成人鰥寡,生時非夫婦,死乃嫁之”。意思是說,人成年後還沒有結婚就死亡的,往往施行遷葬,即冥婚儀式。古代中國注重成年禮,男子20歲而冠,女子15歲而笄,都算是成年了,但如果無婚,死後不能享受祭祀。再者,死者沒有婚配就死亡的,在生人看來,死後無伴,當是很可憐的,這大概是冥婚流行的理由吧。當然了,冥婚也有現實的利益,鬼婚雙方的親家雖然俗稱鬼親家,但並不是等他們做鬼後才做親家的,而是跟真正的親家一樣互相來往著,所以,死者家如果是富室之家的話,鬼媒上門的自然也多一些。還有,生者早婚現象比較嚴重,鬼婚同樣如此,發展到農村,幹脆不分年齡,為所有的早亡者結鬼親了,比如曹操愛子,就是那個稱象的曹衝,估計是太聰明了,13歲就死了,曹操將他和甄氏之女合葬。
鬼婚的儀式,一如生者,彩禮什麼的,一樣不可或缺。惟一不同的是,把鬧洞房這一項改作圓墳了,也就是把雙方亡人的屍柩遷葬於一起,明代《菽園雜記》記述說:“山西石州風俗,凡男子末娶而死,其父母俟鄉人有女死,必求之以亡,議婚定禮納幣,率如生者,葬曰亦複宴會親戚,女死,父母欲為贅婿,禮亦如之。”看意思,鬼婚也有倒插門的。
民間鬼婚故事太多了,這裏咱就不再囉唆了。談神論鬼,不是我的愛好,就講到這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