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形態學的研究結果表明,居住形態的係統結構是動態的立體網絡,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立體的結構具有更好的穩定性,動態的結構具有更好的適應性,結構網絡上的任何一個要素的變動都會引起與其相關的幾個要素的變動或局部結構的變動,可以通過自組織力達到新的平衡。新的秩序的建立有時可以在子係統內部完成,對周邊要素的影響甚小;也有可能在較長的周期內,對係統整體形成波浪式演進的持續作用。在傳播過程中,如果振幅被不斷抵消,則趨於平複;如果與係統內其他一個或幾個亦處於震蕩中的運動相同步,則演變成比較激烈的變化,甚至導致結構和功能的變遷。因此,把握以下原則將是引導居住形態科學發展的重要保證。
(1)結構功能耦合原則
功能總是結構的必然產物,而某種結構總是依賴於特定的路徑和現存的因素。當各個子係統的功能和環境能夠完全耦合或基本耦合時,居住形態的整體結構就表現為相對穩定。利用“結構功能耦合原則”分析和認識居住形態的理論前提是,結構和功能互為因果。當兩者不能有機協調和協同演化,居住形態就會從整體上表現為混亂、動蕩,甚至引發社會危機。居住形態結構與功能的磨合,決定了其演化是一個雙向的調諧過程,而非單向遞進的過程。
(2)係統整體優化原則
①居住形態作為複雜的適應性係統,任何要素的改變都可能引發局部的調整,甚至整體的變革。隻有各子係統按照整體目標進行分工配套,才能達到整體優化。②對居住形態的整體水平進行評估,不能僅僅著眼於空間形式、規模數量,或平均居住水平等表征指標,而更應當強調係統整體的結構性績效和整體優化潛能。③越是希望係統進步,越不能忽視其他相關因素和結構的作用。④體製改革和技術革新可能引起各種反應,特別不能忽視並非改革主要目標指向的連鎖反應。⑤居住形態的複雜適應性決定了我們必須將其置於社會、經濟與文化的整體進化過程中加以考察,承認居住形態的演化是一個係統化的、辯證發展的過程,正視發展過程的綜合性和矛盾性。
(3)主體價值導向原則
居住形態學的研究包括城市中可觀察的硬形態和可感知的軟形態,這兩者有一個共同的主體和前提——人。城市居住形態學是圍繞著人的居住活動、需要的構成、改善的意願、擇居的意識等一係列活動展開的研究,目的最終仍然是服務於人。脫離了對曆史、習俗、情感的尊重的居住形態,隻能是生硬、空洞的形式。居住形態問題不是簡單的“住房”問題,需要社會—社區—家庭多層次的協作,需要城市—住區—住房多層麵的統籌。從這個意義上說,居住形態的發展還有賴於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以外的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心理學家等的共同參與,以及作為推動居住形態的原動力和居住形態變遷的最終受益者——居民的廣泛參與。
(4)機製應變協調原則
居住形態的協調發展,關鍵在於形成一個有效的機製發揮調節作用。這種機製,既是調節各部分行動的“應變器”,也是及時反饋信息和預防問題的“控製閥”。應變的行動從某種意義上說具有更典型的自發性,而控製的行動則更側重於自覺性,兩者對於居住形態係統的演化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具有應變協調功能的機製,其形成的前提是順應係統自身固有的規律,並與社會發展的結構相適應。曲折的發展道路使中國城市在經濟、社會、技術等領域大多具有封閉、單功能的運行特點,缺少多種類、多層次、多功能的應變機製,更缺乏擺脫傳統思維束縛的探索和創新的精神。諸如舊城更新改造導致低收入群體郊遷,引發社區分異問題之後再試圖發展內城混合居住,卻遇到城市功能調整和土地級差地租利益的阻力等一係列問題,反映出來的正是協調機製的缺位,係統整體優化意識的不足。
目前,中國城市關於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體製轉型研究均已注意到製度安排過程中的機製調節和政策選擇,關注政策變遷的連續性和政策實施的地方性等問題。應該看到的是,居住空間與居住心理、技術與政策、利益與效益等矛盾尚未得到充分協調,成為居住形態整體優化所遭遇的主要阻力。從這個意義上說,認識並培育一個健康的機製,比解決和控製一個住房難題更加任重而道遠。
後生態時代的思考——可持續發展的未來
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指出:擁有適當住房、享有舒適生活是人權的組成部分。半個多世紀以來,居住問題得到了世界性的普遍關注,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效卻存在巨大差異。新中國成立以後,城市住房建設經曆了觀念性的轉變和製度性的調整,不能不令人感慨居住形態的複雜性和艱巨性。21世紀,人們或許已經找到了一把“金鑰匙”,這就是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觀。
新世紀的中國城市對人居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表現出高度的敏感和責任感,國家和地方接連推出旨在節約資源、節省能源、保護環境的一係列措施,要求城市居住環境的建設采用生態技術,達到相應的節能減排要求。但在密集出台的政策和略顯遲鈍的市場響應之間,必要的反思或許並非多慮——在“生態”與“可持續發展”已然成為各行各業乃至遍及街頭巷尾的時代議題的背景下,本書將以下觀點定義為”後生態時代”的思考。
推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不應片麵強調居住空間的物理性能而忽略居住形態的人文屬性與主體性。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共同的未來,然而單純的節能、環保技術不意味著健康、幸福生活的全部。換句話說,以當前中國城市居住形態的整體水平,提高居住滿意度的舉措應在生態、環保技術與居住生活質量之間適度權衡。可持續發展的完整含義,應包括空間環境、社會經濟、人文生態等多種因素,這些因素相互影響和製約,決定了社會發展的文明程度,也決定了居住形態對主體需要的滿足程度。
曆史發展至今,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也許是最具價值的貢獻,因為它不僅著眼於改善人類當代的生活狀態,更顧及人類未來的生存空間。但如果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狹隘地理解為技術政策或強製性的環境指標,恐怕恰恰偏離了“可持續”的初衷:如果連當前的需要都無法滿足,又何談可持續的未來呢近10年來上海在某些新建住房和住宅區中應用的生態技術手段,相當比例的措施是不切實際的:舶來的生態技術水土不服,昂貴的節能設備難以為繼,甚至某些生態、環保技術自身也存在疑問例如為了節約能源而在全世界各地猛增的太陽能集熱電板,其反射的日光所引起的大氣變化已經引起科學家的警覺,可能引發比能源枯竭來得更早、更具危害性的危機。……不能不令人反思可持續發展的真正含義。
本書在論述過程中常常提到的一個問題是,究竟在怎樣的程度上幹預、控製或者引導居住環境的改變,才是明智之舉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在任何其他地方,而在居住形態自身。也就是說,任何改良、改善和改造的目標都必須建立在對特定居住形態自身認識的基礎之上。這裏所說的認識,包括對特定的曆史社會環境的認識、對技術水平的認識、對文化特質的認識、對經濟模式的認識,以及對居住形態自組織演化機製的認識和對主體需要的認識。隻有掌握了這些綜合信息,人們才有可能采取正確的措施,獲得整體最優的結果。
可持續發展的居住形態可以概括地表述為:適應特定環境條件和時代需要的,結構穩定、功能正常、整體有機的係統狀態。處於良好狀態中的居住形態具有自覺響應係統演化所產生的新變化、新要求的能力,能夠通過適應、補償和調諧等作用進行自我完善和更新。這種有機、積極的狀態既能夠保證係統的相對穩定,又具有持續優化的發展潛力,並且能夠通過係統結構和功能的不斷完善而融入更高層次的城市、自然係統演進。其中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居住形態的複雜性既是一種客觀存在,又與人的主觀認識密切相關。以係統學和形態學為基石考察居住形態的演變,要求綜合地、動態地研究內部的結構要素和外部的環境影響,把握形態演變機製中所蘊涵的辯證與科學發展的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