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法律篇(4)(2 / 2)

首先是利益分配問題,也就是分紅問題。企業分配的原則應該是看其貢獻大小。而個人貢獻又是分兩個方麵。一是個人業績的貢獻,二是個人資金的貢獻。個人業績主要是看個人對公司的發展作出的貢獻,但是因為創業合夥的企業在開始一般都沒有一定的公司結構,無法衡量個人的業績貢獻。而資金貢獻則是根據個人在合夥之時所出的資金占股份多少而定。這對之後的分紅起著很大的決定作用。

像愛多這樣的企業,雖然股東在財產上很明晰,但是內部沒有嚴格的管理機製,給胡誌標提供了私自隨意挪動資產的機會,最後引發了股東之間的矛盾,結果導致了企業的破產失敗。在合作股份製企業中,想要不出現這種問題一定要實現股權相對集中,也就是說,要有獲得最大利益、有最大責任和決定權的大股東。隻有大股東與企業密切相關,會作為所有者關心企業,隻有能夠對企業的經營有決定權的股東才能處理好企業的事務,才能保證企業的正常發展。

在“分紅”的寓言故事中,就是缺乏這樣一個大股東。而在愛多公司中,這樣的事情也同樣存在,所以他們最後都失敗了。因此,很多人不願意合夥創業,因為企業必然會麵臨這樣的問題。當然,如果實在沒有資金,隻能與人合作,但是一定要事先將產權問題分清楚,免得之後出現“分紅”問題,利潤分配不均還算小事,企業因此而導致失敗就是一件大事了。

此外,合夥創業還要懂得選擇正確的合夥人,一般情況下,以下五類人是堅決不能與人合夥的:

(1)萬年打工仔。習慣為別人工作的人喜歡按時領取工資,享受醫療保險,每天晚上7點準時回家和家人共進晚餐,無法獨自經營企業。而且如果投資計劃無法立刻產生效益,這種人就會退出,因為他不喜歡風險,無法貢獻同等時間、精力和資金。

(2)完美主義者。完美主義者往往對事情的要求過高,連一份通知的句點都要親自過目。這樣就會把過多的精力用在小事上,結果會因小失大。在創業期間,這種人往往是會壞事的。因此,堅決不能選擇與這種人創業。

(3)親朋好友。親朋好友往往以為自己對你非常了解,所以就會以他自己的角度來給你出一係列建議,認為你應當如何如何。創業期間是需要一定的獨裁專製的,而他們絕對不允許你大膽地做出一些超前的舉動,還美其名曰“我是為你好”。

(4)自以為永遠正確者。自以為永遠正確者喜歡告訴你,他永遠不會錯。他最喜歡的口頭語是“聽我的,準沒錯”。他很少跟別人討論自己的決策製定過程,因為他覺得這樣顯示不出自己的水平。他喜歡貶低持反對意見的合夥人,背著他們作出決策。最要命的是,自以為永遠正確者製定的計劃失敗後,永遠隻會怪別人,認為他自己沒有任何責任。

(5)夢想家。你會經常聽到這種人對你說:“等到我們發財那天……”而不見他去腳踏實地地做有用的事。未來的財富要靠多年堅持不懈的辛勤工作去換取,而不是靠東一榔頭西一耙子地做白日夢。合夥人應該有積極樂觀的性格,而腳踏實地和專心致誌也一樣重要。

總之在創業的時候,最好不要與人合夥,而如果自己的條件不夠,必須要與他人進行合作時,也一定要在之前就將產權明晰化,不要等到出現問題之後,再去爭奪產權,因為到那時恐怕已經為時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