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籌劃全額累進稅率。
全額累進稅率在當今世界已經不多見了。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是25%的比例稅率,但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1994]財稅字009號文件中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這種稅率實際是全額累進稅率,稅負明顯地不合理,在收入臨界點存在邊際損失明顯大於邊際收入的問題。通過合理的稅收安排,可以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稅負狀況。
3.籌劃其他稅率
我國對某些稅種實行定額稅率,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等稅種,實行的是差別定額稅率,通過對這些稅額的籌劃,可以取得一定的稅收利益。
6.4利用稅基進行籌劃
稅基是決定納稅人稅負高低的另一主要因素。各種稅對稅基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對稅基進行籌劃可以實現稅後利益的最大化。對稅基進行籌劃既可以實現稅基的最小化,也可以通過對稅基實現時間的安排,即在遞延納稅、適用稅率、減免稅等方麵獲取稅收利益。對稅基主要從以下幾方麵進行籌劃:
1.稅基遞延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合法遞延實現,在一般情況下遞延納稅等於取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取得了無息貸款,節約了融資成本;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稅基遞延等於降低了實際應納稅額;在適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有時可以防止稅率的攀升。
但是,與稅基均衡實現和即期實現相比較,稅基遞延實現有時也會造成多納稅。
2.稅基均衡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在各納稅期之間均衡實現,在有免征額或稅前扣除定額的情況下,可實現免征額或者稅前扣除的最大化;在適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可實現邊際稅率的最小化。但是,與稅基遞延實現和稅基即期實現相比較,稅基均衡實現有時也會導致稅收利益的減少。
3.稅基即期實現
稅基總量不變,稅基合法提前實現,在減免稅期間,可以實現減免稅的最大化。但是,與稅基遞延實現和均衡實現相比較,稅基即期實現有時也會造成稅收利益的減少。
6.5利用稅負進行籌劃
納稅人根據不同的經濟業務往來繳納不同的稅種,形成不同的稅負結構,進而影響納稅人稅負的高低。對稅負結構進行籌劃,有利於實現稅後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情況下,應當將繳納稅種少、總體稅負最低的經營業務作為合理避稅籌劃的具體目標。例如,代銷與經銷業務的稅負結構不同,財產自用與對外出租的稅負結構不同,從不同的納稅人購進貨物稅負的不同,將財產銷售後對外投資與直接對外投資的稅負不同,等等,都會影響稅後利益,都應當進行籌劃。
【例6-6】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議,由B公司代銷A公司的產品,不論采取何種代銷方式,A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以1000元/件的價格銷售。
A公司和B公司最終簽訂的代銷協議為:B公司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A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即B公司每代銷一件A公司的產品,支付給A公司1000元,A公司則支付B公司200元手續費。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
對於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費(不考慮所得稅)情況分別為:
A公司:收入共增加800萬元(1000-200),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後,該項業務的應交增值稅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屬於營業稅範圍的代理業務,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200×5%)。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費180萬元。
雙方都從這項業務中獲得了收益。
籌劃分析:
假設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簽訂的協議為:B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A公司按8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B公司在市場上仍要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A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即200元/件歸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
對於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費情況分別為(不考慮所得稅):
A公司: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136萬元(800×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17%),進項稅額為136萬元(800×17%),相抵後,就該項業務的應繳增值稅為34萬元。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費170萬元。
采取第二種代銷方式與采取第一種代銷方式相比:
A公司:收入不變,應交稅費減少34萬元(170-136)。
B公司:收入不變,應交稅費增加24萬元(34-10)。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不變,應交稅費減少10萬元(180-170)。
籌劃結果:
顯然,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應選擇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這種方式與收取手續費方式相比,在最終售價一定的條件下,雙方合計繳納的增值稅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營業稅。
在實際中運用時,視同買斷代銷方式會受到一些限製:
(1)采取這種方式的優越性隻能在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體現。如果一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受托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這種方式。
(2)節約的稅額在雙方之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從上麵的分析可以看出,與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相比,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共節約稅款10萬元,但A公司節約34萬元,B公司要多交24萬元。所以A公司如何分配節約的34萬元,可能會影響B公司選擇這種方式的積極性。A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B公司多交的24萬元,剩餘的10萬元也要讓利給B公司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選擇適合雙方的代銷方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