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稅收籌劃的概述
1.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等的巧妙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
稅收籌劃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針對這一行為征管機關隻能采取堵稅法漏洞、加強征管等反避稅措施,而很難對其進行處罰。因而,通過法律來禁止稅收籌劃是不可能的,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稅收籌劃也是客觀存在的。
現實中存在的稅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按稅法原理應該征稅的行為,稅法沒有規定征稅的,實際中也沒有征稅;第二種是稅法規定應征稅,但實際中難以操作而沒有征稅的;第三種是稅法規定比較模糊,人們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不同的選擇。隨著稅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斷完善,這種靠利用稅收政策漏洞搞稅收籌劃的空間將變得越來越校
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法的,所以籌劃者必須非常透徹地研究稅法,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利用。但有些稅收籌劃行為可能會受到稅收機關的反對,而國家立法機關也會及時把握這些動向,能清楚地認識到稅法的缺陷,從而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合理、合法地優化稅收的活動,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2.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或不違法原則。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製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是區別於偷、逃、欠、抗、騙稅的關鍵。
(2)保護性原則。由於我國大部分稅種的稅率、征收率不是單一稅率,有的稅種還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稅率。納稅人要避免多繳稅款,在兼營不同稅種、不同稅率的貨物、勞務時,在出口貨物時,在同時經營應稅與免稅貨物時,要按不同稅率(退稅率)分別設賬、分別核算(它與財務會計的設賬原則不同);在有混合銷售行為時,要掌握計稅原則。另外,由於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抵扣製,依法取得並認真審核、妥善保管專用發票是至關重要的。對納稅人來說,這都是保護性的措施,否則,不但不能減輕負擔,還可能加重負擔。
(3)時效性原則。時效性原則體現在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上,如銷售(營業)收入的確認、準予扣除項目的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確認與抵扣時間、銷售與銷項稅額的確認時間、出口退稅申報時間、減免稅期限等,都有時效性問題;再則,程序性稅法與實體性稅法如有變動,遵循“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
(4)整體綜合性原則。在進行一種稅的稅收籌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長期稅負最輕,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後重。綜合衡量從小的方麵說,眼睛不能隻盯在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上,一種稅少繳了,另一種稅是否可能多繳了?因而要著眼於整體稅負的輕重。
而且從另一個角度看,稅款支付的減少不等於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例如某些設在我國經濟特區的外資企業,用轉讓定價的方法將利潤逆向轉移到境外高稅區,為的是逃避外彙管製,追求集團總體收益而非稅負最輕。最理想的當然是“節稅”增收,如果有多種的稅收選擇,總體收益最多、但納稅並非最少的方案,也應視為理想的方案。就是說,稅收籌劃要算大賬。選優棄劣、避害趨利始終是稅收籌劃的根本原則。
3.稅收籌劃的基本程序
(1)免稅技術。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免稅行為),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收的技術。其中免征人包括免稅自然人、免稅公司和免稅團體機構等。
【例6-1】某企業在經營中有來料加工複出口的貨物,則該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不能辦理出口退稅)。再如,在中國境內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過認定以後,可以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那麼該軟件企業在盈利後的兩年就是一個免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減稅技術。減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下,使納稅人減少應納稅收而直接節稅的技術。各國減稅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出於照顧目的,例如國家對遭受風、火、水、霧等嚴重自然災害的企業可以減輕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這就是國家照顧性質的減稅;另一目的是出於鼓勵,例如上述免稅技術的軟件企業在獲利年度後的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就是國家為了鼓勵軟件企業的發展。
(3)稅率差異技術。稅率差異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裏的稅率差異包括稅率的地區差異、國別差異、行業差異、企業類型差異等。
(4)分割技術。分割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例6-2】某人A承包經營甲企業,A擁有對企業經營成果的所有權,假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元,按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則A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0×35%-6750=63250(元);若是5人一起承包經營甲企業,同樣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元,假設5人均分,則每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0元,5人合計要納個人所得稅為:5×(40000×30%-4250)=38750(元),由於一個納稅人“分割”為5個納稅人,則減少納稅63250-38750=24500(元)。
(5)扣除技術。扣除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扣除額、免稅額、衝抵額等盡量增加而直接節減納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技術。
【例6-3】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計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在以下規定的比例之內,可以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能超過該部分收入的3‰。納稅人可以增加扣除額以節減所得稅。
(6)抵免技術。抵免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絕對節稅的技術。
【例6-4】如:國外所得已納稅款的抵免,研究開發費用等鼓勵性抵免。有的國家規定,公司委托科研機構或大學進行科研開發,支付的科研開發費用的65%可直接抵免公司應納所得稅,還規定公司當年科研開發費用超過過去3年平均數25%的部分,可直接抵免當年的應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