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者垂釣於伊水之上。樵者過之,弛擔息肩,坐於磐石之上,百問於漁者。
曰:“魚可鉤取乎?”
曰:“然。”
曰:“鉤非餌可乎?”
曰:“否。”
曰:“非鉤也,餌也。魚利食而見害,人利魚而蒙利,其利同也,其害異也。敢問何故?”
漁者曰:“子樵者也,與吾異治,安得侵吾事乎?然亦可以為子試言之。彼之利,猶此之利也;彼之害亦猶此之害也。子知其小,未知其大。魚之利食,吾亦利乎食也;魚之害食,吾亦害乎食也。子知魚終日得食為利,又安知魚終日不得食為害?如是,則食之害也重,而鉤之害也輕。子知吾終日得魚為利,又安知吾終日不得魚不為害也?如是,則吾之害也重,魚之害也輕。以魚之一身,當人之食,是魚之害多矣;以人之一身,當魚之一食,則人之害亦多矣。又安知釣乎大江大海,則無易地之患焉?魚利乎水,人利乎陸,水與陸異,其利一也;魚害乎餌,人害乎財,餌與財異,其害一也。又何必分乎彼此哉!子之言,體也,獨不知用爾。
樵者又問曰:“魚可生食乎?”
曰:“烹之可也。”
曰:“必吾薪濟子之魚乎?”
曰:“然。“
曰:“吾知有用乎子矣。”
曰:“然則子知子之薪,能濟吾之魚,不知子之薪所以能濟吾之魚也。薪之能濟魚久矣,不待子而後知。苟世未知火之能用薪,則子之薪雖積丘山,獨且奈何哉?”
樵者曰:“願聞其方。”
曰:“火生於動,水生於靜。動靜之相生,水火之相息。水火,用也;草木,體也。用生於利,體生於害。利害見乎情,體用隱乎性。一性一情,聖人能成子之薪。猶吾之魚,微火則皆為腐臭敗壞,而無所用矣,又安能養人七尺之軀哉?”
樵者曰:“火之功大於薪,固已知之矣。敢問善灼物,何必待薪而後傳?”
曰:“薪,火之體也。火,薪之用也。火無體,待薪然後為體;薪無用,待火然後為用。是故凡有體之物,皆可焚之矣。”
曰:“水有體乎?”
曰:“然。”
曰:“火能焚水乎?“
曰:“火之性,能迎而不能隨,故滅。水之體,能隨而不能迎,故熱,是故有溫泉而無寒火,相息之謂也。”
曰:“火之道生於用,亦有體乎?”
曰:“火以用為本,以體為末,故動。水以體為本,以用為末,故靜。是火亦有體,水亦有用也。故能相濟又能相息,非獨水火則然,天下之事皆然。在乎用之何如爾。”
樵者曰:“用可得聞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