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迅猛改變美國與世界麵貌的殘疾人總統(2)(2 / 3)

美國人民抱著對“新政”的憧憬作出了明確的選擇:他們踢開了共和黨和胡佛,以橫掃一切之勢把生氣勃勃熱衷於進行改革試驗的富蘭克林·羅斯福推進了白宮。選舉結果是羅斯福以57%的選民票贏得勝利的同時,民主黨人也在參、眾兩院贏得了多數席位。這樣,美國選民就把領導政府的重任授予把自己看作是人民大眾的保護人的富蘭克林·羅斯福。

以退為進,擺平最高法院

當選總統之後,羅斯福開始兌現自己對美國人民的承諾——實施新政。就如每一位政治家都會碰到阻撓者一樣,羅斯福的新政也遇到了麻煩,這一麻煩來自於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最終,羅斯福以出色的領導藝術擺平了這件最棘手的事。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政府是一個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部分相互製約、維持平衡的結構。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由總統提議,但要得到參議院的同意。法官一經任命就終身任職,總統無權免職。最高法院法官和總統一樣,如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輕罪”受眾議院彈劾並經參議院定罪才可免職。

憲法並未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憲法,而是由1801~1845年擔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達34年之久的約翰·馬歇爾,通過1803年對馬伯裏指控國務卿麥迪遜一案的判決而確立先例的。1815年馬歇爾依據的是漢密爾頓提出的原則:隻有法院有權解釋法律,憲法也是法律,是根本大法,因此憲法解釋權隻能屬於最高法院。

羅斯福接任總統職務時的聯邦最高法院,諢名叫做“九老院”,九個大法官大部分出生在林肯時代,60歲以上的三人,70歲以上的四人,80歲以上的二人。作為整體來說,他們代表美國最保守勢力,在“新政”剛開始時,處在經濟危機風暴中的聯邦最高法院無法用它的權威來維護舊秩序,隻得忍受羅斯福提出的一個又一個令他們頭暈目眩的立法。當經濟局勢趨於穩定,老法官們開始向“新政”宣戰。

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票對1票宣布《全國工業複興法》

第九條第三節違憲,這一節授權總統為了保護資源穩定石油價格,可以禁止把超過各州限額生產的石油運出州外。1935年5月27日這一天,最高法院一口氣作出三項不利於行政當局的一致同意票的裁決:宣布總統無權更換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成員,因為該機構不是行政部門的一個機構,不受總統管轄;宣布幫助農村抵押者的《農村抵押延期償付法》無效,因為它侵犯州的權利;宣布《複興法》違憲。最高法院法官布蘭代斯趾高氣揚地對羅斯福智囊團的科科蘭說:“這是中央集權這一套的終結,我要你回去告訴總統,我們是不會讓這個政府把一切都抓在手裏的。現在到了盡頭。”

1936年,最高法院的攻勢更加猛烈。1月6日,最高法院對另一個主要的“新政”立法《農業調整法》作了否決裁決,這項裁決以6票對3票通過。

其他被宣布違憲的“新政”立法還有《煙煤工工資和工時法》、《州際石油船運管製法》、《鐵路員工退休法》、《地方破產法》、《紐約州關於手工業中婦女最低工資法》。裁決大多數是以6票對3票或5票對4票通過的。當時的美國著名歌手喬治·漢科在一首名為《我真希望辦好事》的流行歌曲中唱道:“最高法院宣布一切都違憲,除了它自己。”

在這些對“新政”的打擊中,最使羅斯福感到惱火的是抽掉了“新政”的兩根台柱——《全國工業複興法》和《農業調整法》。最高法院作出上述裁決的主要理由都是該法侵犯州權。

羅斯福在最高法院宣布《全國工業複興法》違憲後曾經反駁最高法院說:“法院的決定,否定國家的經濟方麵互相依賴的精神,它使國家的憲法倒退到‘騎馬兒坐馬車’的時代,而那時的經濟基本上是大多數人民在他們自己的活動範圍內自給自足。”羅斯福質問道:“法院這一判決是不是意味著美國政府無權控製任何全國性的經濟問題?”這一發問,問到了問題的核心,最高法院對“新政”

的敵視反映了美國某些利益集團對國家幹預經濟的態度。盡管最高法院的態度已經威脅“新政”的前途,但是羅斯福持克製態度,著眼於1936年的大選。

1936年大選,羅斯福大勝,他獲得了除緬因和佛蒙特兩州以外的全部選舉人票,直接選票也比共和黨候選人蘭登多900萬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