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諸帝與天主教關係(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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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670年,康熙才頒布開釋宣教士的上諭,一方麵準許廣州25位教士各歸本堂,一方麵不準添立教堂,也不準人入教。雖有諸多限製,但宣教工作終歸又可以合法展開。康熙帝對南懷仁十分信任、友好和尊敬,且對其他宣教士也十分友好和寬容,曆次南巡,所到之處,經常召見宣教士,詢問他們的生活與工作。1693年,康熙患瘧疾,太醫久治不愈,宣教士張誠送上南洋帶來的奎寧,一服而愈。為表謝意,康熙賜地建堂,名“救世主堂”,即今北堂前身。宣教工作在康熙朝前40年,取得較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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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禮儀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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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在華宣教事業進展順利之時,教會內部卻因禮儀問題發生爭執,史稱“禮儀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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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主教百科全書》給“禮儀之爭”的定義有三方麵的內容:一是士人祀孔;二是家人祭祖;三是中西文中間有關基督教上帝的語義和語源學的爭議,稱“譯名之爭”。“譯名之爭”最早發生在耶穌會士之間。簡單地說,就是在中文中如何正確地選用適當詞彙來翻譯神的名。是用“天”、“上帝”,還是用“天主”。在華的幾十個傳教士之間有不同的看法,展開了神學討論。時至17世紀30年代,“禮儀之爭”擴大到天主教內部。關鍵問題仍然是:按天主教教義來看,在士大夫和民間流行的“祭孔祀天”禮儀是否屬於異端?教會能否對已經皈依天主教,並參加教堂生活的教徒的祭祖習慣加以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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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爭論在和歐洲逐漸涉及不同態度的四方人員:1、為禮儀抗辯的耶穌會士,以及由他們帶領的信徒;2、強烈反對耶穌會的其他修會,包括多明我會、方濟各會、奧古斯丁會、巴黎外方傳教會;3、對在華各派傳教士的糾紛難下判斷,而又必須做出裁決的羅馬教廷;4、因外國教士和教皇幹涉事務而終致惱怒的康熙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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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爭論的後果是極不痛快的,爭論中任何一方都未在隨後發生的事件中獲得什麼。相反,各個修會都被皇帝逐出境外,羅馬教廷幾乎喪失了經曆150年艱辛開辟得來的教會。而所有對西方文明有興趣的人,從皇帝到士大夫及基督徒,也失去了接觸西方文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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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之爭”正式爆發首先是在福建。由於主持當地教會的耶穌會士艾儒略全麵繼承了利瑪竇的傳教路犀被當地教內外紳民譽為“西來孔子”。他對文化采取了十分開明的做法,包括允許教徒們進祠堂、入孔廟。各地的信徒仍然保持著利瑪竇時期的舊習慣。這種寬容做法引起方濟各會的反對。1633年,方濟各會士李安堂到達福建宣教,他對耶穌會神父們居然容忍教民奉行異端大感震驚,便聯合多明我會反對耶穌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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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我會在歐洲是神學權威,長期以來,他們主持教廷的宗教裁判所,對裁判異端特別有發言權。但是多明我會對文化問題缺乏內在的觀察,也沒有儒家士大夫作朋友,且宣教重點在南洋群島,台灣、福建是他們的延伸部分,在內地也沒有宣教士。上述這些對他們的影響是雙重的:一方麵是對的文字傳統缺乏了解;另一方麵是對福建地區格外嚴重的迷信活動感觸尤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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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裏的多明我會神學家們很少來過,他們對禮儀問題的看法基本上是在歐洲形成的。當時歐洲人對文化的認識,基本上源於《利瑪竇劄記》和另一本西班牙人拉達寫的《菲律賓群島的征服-記大明的事情》來了解。前者代表耶穌會的觀點,讚同儒家禮儀。拉達是奧古斯丁會修士,到過福建,對禮儀大驚小怪,他的描寫對當時固執己見的歐洲人是觸目驚心的。多明我會開始發動禮儀之爭時,焦點正是集中在拉達最初提到的偶像問題上。他們堅持問:人在祭奠先人時,為什麼要把三杯酒中的第一杯酒灑在地上?為什麼會相信人死後,靈魂會在天上、地下和牌位之間來來去去?為什麼人見到什麼神的牌位就跪拜下去?按基督教神學觀念,這些確實不合教義。耶穌會很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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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開始隻局限在遠東進行,在福州、廣州、馬尼拉,在耶穌會表示不合作之後,馬尼拉主教決定把矛盾上交到羅馬。1645年,教廷的宗教裁判所的神學家根據在閩宣教的多明我會莫若翰的一麵之辭,作出了有利於西班牙會士的決定。這份被認為是羅馬教廷關於“禮儀之爭”的首號文件,對耶穌會極為不利,且沒有妥協餘地。但根據現存的中西文獻看,它在內地沒有馬上產生很大影響。顯然當時正處於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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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年,耶穌會士衛匡國為“禮儀之爭”專程赴羅馬申辯,他解釋說,人的祭祀隻是一種社會性的禮節,而不是宗教迷信。據此,教皇亞力山大七世於1656年作出決定:如果禮儀的問題如衛匡國所說,信徒可以行祭祀之禮。這是“禮儀之爭”的二號文件,它完全傾向於耶穌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