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給予的行政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等信息,並向機動車駕駛人及其所在單位、保險機構和有關部門提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網絡查詢、手機短信查詢、電話查詢和交通警察幫助查詢等方式,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交通安全信息。

78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集中辦理交通管理業務的場所設立信息查詢窗口或者電子查詢裝置,有條件的可以在互聯網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頁,方便群眾查詢辦理機動車登記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有關規定及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辦理車輛牌證時限公開承諾製。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第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築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79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第二部分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時,交通安全設施應法律法規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盲道、緣石坡道。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由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和維護。設置費用納入道路建設工程預算,維護費用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單位和個人自建的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設置和維護。

第十七條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在進出國道、省道和縣道交叉路口的明顯位置,設置規範的警示標誌、讓行標誌、標線以及減速裝置。

第十八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的,應當征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需要半幅封閉的,應當征得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臨時恢複通行。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應當書麵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意見,並根據交通流量的變化,對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或者撤除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設置停車障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發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方便城鄉居民出行。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和旅遊汽車行駛路線、站點,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沿線居民的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交通狀況,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出租車臨時停車站點。在設有臨時停車站點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車不得在站點外停車上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乘客。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製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80公告。

第二十二條在限製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確需通行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並按規定的時間、區域、路線通行。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道行駛。在道路的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貨運機動車、大型客運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空駛的出租車和實習期內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摩托車應當在輔路行駛。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81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二部分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法律法規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中心區域的道路交通情況,對進入城市中心區域的大型貨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機動三輪車進行限製,限製內容經過聽證後決定並公布。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在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或者變道行駛,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讓所借車道行駛的車輛先行;(二)依次按順序行駛,不得頻繁變更車道;(三)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的車輛,在不妨礙快速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允許借道超車,但超車後立即返回原車道;(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五)快速車道行駛的車輛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及時變更到慢速車道行駛。

第二十六條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公交專用車道允許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行駛;遇有交通管製、交通阻塞等情形時,在交通警察指揮下,其他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在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且未設定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行駛的最高時速,在城市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為九十公裏;在城市未封閉的機動車道路為六十公裏;在公路為八十公裏。

第二十八條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門前的道路沒有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誌。

機動車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時,應當停車讓行。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或者靠路邊停車,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向燈。

第三十條機動車駛入、駛出道路時,對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應當讓行;駛入、駛出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時,駛入主路的機動車對在主路正常行駛和駛出主路的車輛應當讓行。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在積水、泥濘或者易產生揚塵的道路行駛遇有行人和車輛時,應當減速慢行。

82第三十二條貨運汽車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和拖拉機掛車車廂內禁止載人。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牽引車和被牽引車的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在一年以上;(二)夜間使用軟連接方式牽引時,在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三)道路的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行駛;(四)行駛的道路設有輔路的,在輔路行駛;(五)全掛拖鬥車、運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故83障機動車。

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法律法規(一)沒有停車場或者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在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二)按順行方向停車,車身緊靠道路右側邊緣線,不超過三十厘米;(三)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後位燈;(四)公共汽車靠近路邊、按序、單排進出停車站點,不得在站點外停車上下乘客。

第三十五條駕駛試驗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在一年以上;(二)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三)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四)不得進行製動測試。

第三十六條貨運機動車載運易遺灑、飄散的載運物,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

第三十七條貨運機動車載運超限的不可解體載運物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所需的道路勘驗和交通組織疏導費用,由承運人支付。

第三十八條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道路和設有輔路的國道、省道的主路,禁止拖拉機通行。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在入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禁行標誌。

拖拉機因轉場作業需要通過限製通行的道路時,憑依法取得的駕駛證和通行證件通行。

拖拉機在道路上掉頭、轉彎時,駕駛人應當示意。

第三節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三十九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二)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和機動車專用道路;(三)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車身寬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機動車不得並行;(四)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駛或者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五)不得在交叉路口的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84(六)設有轉向燈的,在轉彎、掉頭前開啟轉向燈;(七)製動器失效的不得上道路行駛;(八)自行車不得搭載已滿十二周歲的人員,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九)駕駛人力三輪車載人不得超過兩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隻能附載一名陪護人員。

第四十條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鬧,出售、發送物品、廣告或者乞討、索要財物;(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和機動車專用道路上趕放牲畜。

85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礙無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鄰第二部分車行道通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四十一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法律法規(一)在機動車未停穩時不得上車下車;(二)不得扒車、從車窗上車下車或者在禁止機動車停車的地點攔乘機動車;(三)明知機動車駕駛人飲酒,不得乘坐機動車;(四)乘坐兩輪摩托車應在駕駛人的後座正向騎坐。

第四節高速公路特別規定(略)第五章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建設、衛生、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製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落實單位內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製,並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一)建立對所屬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管理製度;(二)建立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製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三)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機動車駕駛人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駕駛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第四十七條交通複雜的中小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在上下學時段,應當有警察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要求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經營管理單位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範和減少交通事故。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第四十九條對一年內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

第五十條對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品運輸車和校車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車輛駕駛人,駕駛人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86年組織其進行為期兩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第五十一條對發生人身傷亡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駕駛人,交通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後,應當組織其進行為期兩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第五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駕駛人傷亡的,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行人應當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87員,勘查事故現場,盡快恢複交通。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第二部分的,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啟動當地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應當按規定法律法規程序啟動,並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三條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後,當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清理現場。當事人拒不服從、無力實施或者遇有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將清理的車輛、物品移至指定的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接收、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清理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逾期不予接收、處理的,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阻塞道路交通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車輛以及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並妥善保管,檢驗、鑒定後應當立即發還。

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調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機動車維修企業、道路收費站、港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複製有關信息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並無償提供。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具體確定標準,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本省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資金來源、使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88車方的賠償責任:(一)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三)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89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第二部分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法律法規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當事人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賠償請求、理由,並提供相應憑證。

第六章執法監督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製、業務培訓和考核;離崗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二十天;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六十二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違法查車、罰款、收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第六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並責令其重新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並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六十五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違法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加強對道路交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通安全協管員的教育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於情節輕微、未90影響道路通行的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對於依法應當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告知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繳納罰款的期限、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罰款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嚴格執行累積記分製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的,應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郵寄等合法方式告知當91事人。

第二部分第六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法律法規罰決定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具體標準處罰;本辦法未規定具體標準的,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元罰款:(一)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三)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四)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第七十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十元罰款:(一)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的;(二)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三)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鬧或者出售、發送物品、廣告的。

第七十一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二)在機動車行駛中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者拋物擊車的;(三)向車外拋灑物品的;(四)乘坐兩輪摩托車未在駕駛人的後座正向騎坐的;(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乘車人未按規定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第七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十元罰款:(一)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二)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的;(三)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載物的。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第七十三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一)醉酒後駕駛、駕馭非機動車的;(二)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三輪車的;(三)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四)不在規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或者在未設停車場92的地點停放非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