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並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新建公路應當符合技術等級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等外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七條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十條國家鼓勵公路工作方麵的科學技術研究,對在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方麵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於專用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管理,專為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
64第二章公路規劃(略)第三章公路建設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65依照本法規定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必須用於公路建設。
第二部分向企業和個人集資建設公路,必須根據需要與可能,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攤派,並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法律法規公路建設資金還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第二十二條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負責製度、招標投標製度和工程監理製度。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路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分別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係,落實崗位責任製,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塗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條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公路規劃中貫徹國防要求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以保證國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因建設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設施和其他設施正常使用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因公路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複,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66第三十二條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誌;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和公路修複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誌、標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
67第四章公路養護第二部分第三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法律法規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六條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公路的養護和改建。
第三十七條縣、鄉級人民政府對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八條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工的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誌。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誌、標線限製;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國道、省道交通中斷,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複;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複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盡快恢複交通。
第四十一條公路用地範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條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四十三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68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並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複、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69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第二部分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法律法規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有效的保護有關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麵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製,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第五十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並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主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製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製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70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五十三條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第五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第五十六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71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部分前款規定的建築控製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法律法規定劃定。
建築控製區範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第五十七條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六章收費公路(略)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六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製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製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第七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公正廉潔,熱情服務,秉公執法,對公路監督檢查人員的執法行為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用於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2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73(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第二部分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法律法規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超限處罰法條)(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製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複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八十二條除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由交通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十三條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誌,可能影響交通安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處罰規定。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後方得駛離。
第八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第八十七條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75第二部分法律法規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員手冊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製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製度;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製,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76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和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以及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使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衛生、監察、教育、財政和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77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部分每年的9月1日至7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周。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法律法規第六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懸掛法定機動車號牌以外的其他號牌;(二)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在車身兩側噴塗統一的標識;(三)大型、中型客運機動車和貨運機動車駕駛室的兩側,噴塗車輛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稱以及準乘人數或者核定載質量,車身後部噴塗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四)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五)客運出租車安裝出租車標誌,並在駕駛室的兩側噴塗經營人名稱;(六)隨車配備滅火器具、故障車警示標誌;(七)不得安裝、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裝置。
第七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的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駕號碼等信息,並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規定。
第九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應當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使用證件。
第十條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