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節 諸族雜居(2 / 2)

此外,如建村之地的選擇,地界的劃定,村寨城池的選地和建設等等都必須由楊飛親自批準,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自行其事。甚至婚嫁之法也被考慮到,各族通婚原則上並不設限,但農耕者與遊牧者通婚,必須由各自所在的百戶官親自負責監督,倘若引起糾紛,兩人都要被追究。

辦法定了之後,又報給老祖母,老祖母也沒什麼意見,隻是說:“楊躍那孩子最近有些瘦了,這麼多人和事,都讓他一個人辦,會累著他的。你讓魚單和合乞兩人幹幹看,能幹的話,也分擔分擔。”楊飛應了。

辦法定了之後,於是就做分工,最後決定由楊躍負責漢人十戶百戶的編製和安置,魚單和合乞則負責羌人屠各人的安置。這些工作向來都是由楊躍負責的,但這次新得人口如此之多,遊牧人的安置又有成法,魚單和合乞二人的參與倒也算順理成章。

忙了近兩個月,新得的十六個漢人百戶的安置工作才大致完成。此時,各漢人百戶散布於膚施最適合耕作的地方,和匈奴人、羌人、屠各人交錯雜居,隻有那些樹苗、木樁和石碑是兩者的界限。

所有人口都是打亂編製的,大族人口原則上不編在一個百戶之內,所有的戶官也都是任命的,其中當然考慮到了個人的家世和地位。大約例外的,此時隻有皇甫明一家。皇甫家沒有被徹底拆散,而是和楊世等人被一同安置在榆林。

當然,皇甫明的同族中,附庸的、遠支的人口都被抽走了,隻有最近的族人在一起,百戶中其餘的人則是來自於安定的。此外,楊飛還安排柴德為皇甫明父子所在百戶的戶官,又任命了兩個信得過的人為五十戶長,而皇甫明則擔任了另一個百戶的戶官。不過,十戶長的任命權限仍被授予了皇甫明父子,以示信任。

楊飛部分封之法製定之初,人口稀少,因此大凡分封,人口都是很少的。及至今日,人口驟增,又考慮到對合乞等人的軍功獎勵,於是受封之人多少都增加了封戶。比如合乞,封戶增至五十戶,置五十戶官,授自命十戶官之權。其他各親貴有功者封戶也都各有所增加,戶官任命之權則相應變化。其中封戶增加最大的當屬魚單,共增封百戶奴隸。

羌人屠各人的安置則要快得多,不過近一個月而已。因此,等到了和鹿渾商量好的迎娶朵枸的十一月時,楊飛部計已有九個千戶,八十九個百戶,其中漢人千戶兩個,百戶十九個,人口近四萬人。又簡得常備三千騎,其中既能上馬也能下馬的漢騎共五百騎,這些人多皆由楊飛本人和魚單、彌狄、楊躍、合乞、拔陵、山虎等諸親貴親自訓練。

楊飛本人,隻能說對軍事才有興趣,其他諸事多喜委於他人,甚至女子如可人、次及善雅者都能參知政事。唯一能夠能讓眾人感到他存在的事,大約就是他的點頭許可了。按家法,沒有他這個普祿茹王的點頭或者委派,便擅自行事者,視若謀叛,輕者圈禁自省,重者殺頭滅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