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吳芝瑛結拜後,秋瑾與過去的女性裝束告別,內心裏同樣與“王太太”的身份做了告別。穿著男裝,遠渡日本,秋瑾超越了原有的“夫人交際圈”,進入傳統意義上隻限男性參與的公共活動空間,與幾乎清一色男性的會黨、革命黨人共事,直至最後被捕。她對自己的男裝扮相非常自得,曾經向摯友徐自華“自詡喬裝,人難辨別”。徐自華笑言男女畢竟不同,秋瑾為反駁她,特地找來一群女學生著男裝與其一同攝影,並請徐自華點評,使徐自華不得不承認還是她最富英氣,徐自華甚至囿於“男女之防”,拒絕男裝的秋瑾與其合影的要求。 徐自華:《秋瑾軼事》,《小說林》1907年第7期,第4—5頁。秋瑾曾對服部繁子說:“我要成為男人一樣的強者,所以我要先從外貌上象個男人,再從心理上也成為男人。”對此,服部繁子頗不以為然,認為秋瑾“裝模作樣地令人討厭”。服部曾當著秋瑾麵批評道:“穿了男子的服裝,但身體是換不了的,女子到哪裏也是個女子。” 服部繁子:《回憶秋瑾女士》,高岩譯,郭延禮編《秋瑾研究資料》,山東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73—176頁。秋瑾後來的命運確實證明了“女子到哪裏也是個女子”,從她被捕係獄之日起,其自我選擇的“男性化”之路就開始發生不可避免的逆轉。時至今日,人們論及秋瑾,首先想到的便是其女性身份。
在眾多有關秋瑾的研究中,胡纓從性別學(gender)角度對秋瑾所做的研究可謂代表。胡纓認為,民國時期對秋瑾的敘述導致“秋瑾為國捐軀的形象很快樹立起來”,“在這一修辭語境中,秋瑾是一位名譽上的男性”,“英雄編碼是男性的”。胡纓的結論是,秋瑾的女性身份為烈士殉身史增添了多樣化的色彩,而秋瑾本人總是被描繪為“‘超越’了女性氣質,或是擺脫了家庭的‘傳統束縛’,或是摒棄了性征” 胡纓:《性別與現代殉身史:作為烈女、烈士或女烈士的秋瑾》,彭姍姍譯,胡纓、季家珍主編《重讀中國女性生命故事》,江蘇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5—133頁。。顯然,作者是在秋瑾必須具備女性自然屬性的基礎上審視有關秋瑾的敘述的,所以她能理解晚清戲劇對秋瑾和徐錫麟關係的誤解,卻認為夏衍在秋瑾劇中抹去徐錫麟是對秋瑾的“閹割”。筆者以為,與其說後人在改篡秋瑾,不如說是民間戲劇對秋瑾性別的強調無端增添了曖昧的想象。
胡纓在另一篇討論秋瑾紀念建築的文章中認為在秋瑾記憶建構的過程中,秋瑾遺產的接力棒依次從家族成員傳遞到了密友、地方精英和政府。但從作者自己的論述來看,這個接力順序是不明晰的。在密友安葬秋瑾受挫後,秋瑾靈柩曾遷回湖南,與丈夫合葬。作者認為此次安葬“將秋瑾定位為一位傳統的已婚婦女”,“強有力地清除了秋瑾的公眾形象”。實際上,秋瑾的形象是多麵的,不同立場的人對秋瑾有不同的認知,革命家與傳統的已婚婦女兩種形象並非不能共存。有關秋瑾的戲劇、小說始終在流傳,秋瑾何曾“銷聲匿跡”?在對比了1981年所立的秋瑾塑像和秋瑾照片後,胡纓發現“曆史上著男裝的秋瑾,現在反過來成為了一個被傳統化、女性化的形象”。作者僅從秋瑾塑像的外在變化即斷言當下社會對秋瑾的女性化,卻忽視了女性化的曆史過程,實則暗含了她本人對秋瑾的“女性化”。 胡纓:《九葬秋瑾——曆史紀念與公共記憶的製造》,劉東主編《中國學術》第27輯,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159—206頁。
一言以蔽之,雖然秋瑾的自然屬性是女性,但她的社會性別並非一成不變。她刻意地將自己男性化,穿男裝,舞大刀,高呼“休言女子非英物,夜夜龍泉壁上鳴”,最終為反清鬥爭而犧牲。可以說,秋瑾一直都在挑戰性別規範,試圖跳脫社會為其建構的女性身份。誠然,她在世之日,女性交際圈始終是她最重要的交往渠道之一,連三合會也是由女性介紹她加入的,她不可能,應該也不想完全擺脫她原有的社會性別,但她的確有改變自己社會性別的嚐試。遺憾的是,秋瑾在性別上的矛盾與困惑經常為研究者所忽略,尤其是當研究者從性別學視角切入她的問題時,往往會從秋瑾的生理性別出發,自我建構秋瑾作為女性的社會性別,以此為基礎,誤以為時人對秋瑾的描述是在刻意“閹割”秋瑾的女性身份,與其說“英雄編碼是男性的”,不如說秋瑾自我就在構建男性英雄形象。實際上,自民國始,秋瑾的女性身份不是被篡改了,而是被凸顯了,最終使其成為女性革命家的代表。也許,正是由於秋瑾以女性革命家的形象存在於當代公共記憶中,學者們也不免受自己的記憶傾向局限,進而影響到自己的研究,如探討秋瑾女性革命家形象建構過程,並發現“女性”是其形象建構的基石 李細珠:《秋瑾女性革命家形象的曆史建構》,《社會科學研究》2007年第5期。,又或者如胡纓的研究一樣,試圖探討女性特質不顯的秋瑾是如何被去性別化的。
二、 私人記憶之爭
1907年,徐錫麟反清案發後,秋瑾家人感到形勢危險,悄然搬往紹興福全鎮的峽山村。秋瑾被處決後,謠傳官府將株連其家屬,秋家人又搬往寶壽禪寺躲避,終日惶惶,而無人敢去認領秋瑾屍體。最後是同善堂出麵收殮秋瑾屍體,將其草草葬於臥龍山麓。不久,迫於輿論壓力,清廷先後將浙江巡撫張曾敭、紹興知府貴福調離浙省,秋瑾兄長秋譽章鑒於“過去事已為社會人士所淡忘”,“遂密雇夫役,移櫬常禧門外嚴家潭丙舍暫厝”,“管理人展問邦族”,秋譽章“支吾良久,卒未實告”。 秋宗章:《六六私乘》,《六六私乘補遺》,周芾棠等輯《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1、93頁。秋家人無疑希望秋瑾從此被官府和社會遺忘,從公眾記憶中消失。但是,秋瑾生前的兩位好友——吳芝瑛與徐自華決定采取與秋瑾家人相反的方式處理秋瑾喪事。
吳、徐二人生於仕宦之家,富有文才,樂於參與社會活動,享有一定的社會聲望,尤其是吳芝瑛向以家世和書法聞名。 吳芝瑛是桐城派吳汝綸的侄女。她們與秋瑾的交往限於女界,避免了政治風波的牽連。秋瑾案發後,她們為秋瑾鳴冤,影響甚大。 參見吳芝瑛:《祭秋瑾女士文》,《申報》1907年8月11日;《秋女士傳》,《神州女報》1907年第1期;《附錄紀秋女士遺事》,《萬國公報》1907年第224期,第58—61頁;《論秋瑾獄與黃崖獄之比較》,《時報》1907年11月22日等。徐寄塵:《秋女士曆史》,《小說林》1907年第6期,第1—4頁;《秋瑾軼事》,《小說林》1907年第7期,第1—7頁。由她們出麵安葬秋瑾,可以延續秋瑾故事,吸引大眾注意,從而塑造秋瑾公共記憶。基於清廷已放鬆對秋瑾案的株連羈索,秋譽章遂答應徐、吳請求,同意將秋瑾靈柩運至杭州,葬於西湖。
那麼,如何安葬秋瑾才最合適呢?圍繞這個問題,吳、徐二人的意見並不完全一致。首先,她們雖然都想將秋瑾記憶公共化,但她們個人有關秋瑾的私人記憶是不同的。二人雖同為秋瑾密友,但分別在秋瑾不同的人生階段與秋瑾相識。1903年,秋瑾丈夫王子芳捐戶部主事,秋瑾隨夫進京,在北京結識了吳芝瑛。吳芝瑛長於書法和詩文,以維新思想聞名於京城女界,秋瑾與之初識,即有相見恨晚之慨,遂結拜為姐妹。直至1904年赴日前,秋瑾的交往圈僅限於吳芝瑛等女界人士,談論的話題也多以婦女解放為主,即偶有政治話題,亦無反清之誌。赴日之後,秋瑾交往的對象主要是反清誌士,先後參加會黨、光複會和同盟會,轉入政治活動。1906年回國後,經陶成章介紹,秋瑾認識了褚輔成。褚輔成是同盟會浙江支部長,亦為光複會會員,是他把秋瑾介紹去潯溪女校任職。在那裏,秋瑾結識了同任教員的徐自華。受秋瑾的影響,徐自華不久加入光複會和同盟會。秋瑾離校後,徐自華也一同辭職,赴滬協助秋瑾辦《中國女報》。1907年3月,秋、徐二人泛舟西湖,瞻仰嶽墳,定下埋骨西泠之約。當時秋瑾為進行革命活動,設置了多個據點,徐自華家開設的商店也在其內。6月,秋瑾為籌措軍餉向徐自華求助,徐自華將值約三十兩黃金的首飾悉數贈與秋瑾,秋瑾則回贈翠釧一副,並再提埋骨西泠的舊約。徐錫麟死難後,秋瑾給徐自華寄去絕筆信,透露出殺身成仁之意。 參見郭延禮:《秋瑾年譜》,齊魯書社1983年版,第35—112頁。可以發現,徐自華和秋瑾的私人之誼是在反清革命事業中形成的。因此,當秋瑾案發後,吳、徐雖同樣反駁官府,為秋瑾鳴冤,但角度不盡相同。吳不知秋瑾反清,徐知之而不敢言。
1907年十一月九日(陰曆),徐自華致書吳芝瑛商榷葬秋事宜,建議共同發起,並開會登報。開會登報可以造勢,但也會引起官府注意,所以吳芝瑛複信建議“不必登報,反使無益”。徐自華初覺吳芝瑛考慮周全。後吳芝瑛在《時報》上公開表示:“今聞秋瑾之死,一棺厝野,家族畏羅織,不敢營葬,日炙雨淋,將有暴露遺骸之慘。至今浙中無人敢出議論此事,芝瑛竊痛之。行將力疾赴山陰,為之營葬。” 吳芝瑛:《論秋瑾獄與黃崖獄之比較》,《時報》1907年11月22日。徐自華見報後,自覺不妥,立即趕赴上海,準備與吳芝瑛麵談。不意因女兒患病,未能見麵。於是,徐致信吳,促其盡快確定二人分工料理安葬之事。 徐自華:《為秋瑾營葬事致吳芝瑛女上書》,郭延禮編校《徐自華詩文集》,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3頁。
其時,吳芝瑛決意安葬秋瑾一事業已為公眾所知,有人極力表彰吳芝瑛的慷慨赴義之舉,稱其慈悲之心,實難能可貴,並呼籲有哀秋女士之感情者與吳芝瑛共赴山陰。 彥農:《慈悲心》,《時報》1907年12月1日。更有人稱已早存營葬秋瑾之意,“願附驥尾,共成是舉” 越凡:《致吳芝瑛書》,《時報》1907年12月4日。。吳芝瑛還收到了西湖大悲庵尼慧珠的書信,慧珠表示願獻地三畝作為秋瑾墓地:“敝庵雖僻,尚近官途,春秋佳日,遊人多過之者。傍有餘地三畝,足營兆域。夫人倘有意乎?衲願贈之秋氏,且願終吾之身躬事祭掃。” 《紀念秋瑾活動大事記》,郭長海、李亞彬編著:《秋瑾事跡研究》,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頁。慧珠相信秋瑾係冤屈待雪之人,其墓地應便於憑吊——這也是吳芝瑛展現給公眾的印象,故強調大悲庵近官途、多遊人。吳芝瑛接慧珠函前,曾寫信給徐自華:買地以吳氏出名者,妹擬自營生壙於中,使眾周知,一無所疑,再葬吾妹於其旁。如此,則吾姊妹生死不離,亦一快事。異日發表後,官場見在吾生壙界內,或礙難幹涉。 周永珍整理:《吳芝瑛夫婦致徐自華的12封信》,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91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頁。 在收到慧珠來函後,吳芝瑛決定在大悲庵建生壙,並告知徐自華,但徐自華認為不妥:妹因未與越郡同人議決,一人未便認可,故不裁答。妹女喪甫畢,即於廿五日渡江赴紹興會葬,同人決議其事,鹹謂秋女士在日,獨立性質,不肯附麗於人, 此其一生最末之結果,若竟附葬,不獨有違其生平之誌,吾輩同人,亦有憾焉!故妹偕同人,親赴西湖相地,已得。在西湖中心點蘇小墓左近,與鄭節婦墓相連,即蘇堤春曉處。美人、節婦、俠女,三墳鼎足,真令千古西湖生色。地段雖小,盡可獨一方麵。同人均以為可,非妹一人私見也。姊所得地,本欲同去相看,憑同人擇其善者葬焉。奈訪遍西湖,不獨無大悲庵,且不知有慧珠比丘耳! 《為秋瑾營葬事致吳芝瑛女士書》,郭延禮編校:《徐自華詩文集》,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4頁。
徐自華不以個人意見加以否定,而以秋瑾同人名義表示一切應由公議決定。這裏的“同人”是不包括吳芝瑛的。吳芝瑛接函後難以反駁,故回信表示認可“與湘鄉鄭節女為鄰,鑒湖從此不死矣”,並解釋說:鑒湖獨立性質,不應附葬,妹亦謂然。前函雲雲,蓋防官場幹涉,為指鹿謂馬之計,非真自營生壙也。吾姊當察此意。今既得地,公然營葬,不知本地官紳,有無阻礙?此亦妹之過慮,或不至有此也。妹所購地在南湖之濱,明年即結茅移家其間,並擬建一水閣,名曰悲秋。吾地距秋墳不遠,可歲時祭掃,多植花木,使成一名勝紀念也。關於運送秋瑾靈柩一事,吳芝瑛之前已托徐自華辦理。此次又交待:“能密運不使官場知之否?登報一書,至今未見。鄙意葬時暫勿發表,一二月後再為樹碑何如?碑文及集聯,皆寫就,既葬後再付刻,事前防泄漏也。” 《複徐自華書》,郭延禮編:《秋瑾研究資料》,山東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596—597頁。
吳芝瑛的心態頗令人玩味,特別提醒此事要秘密進行,防止官府幹涉的是她,然而登報表示要營葬秋瑾的也是她。即使如其所言,建生壙一事乃指鹿為馬,為何不完全保密,直至墓地落成呢?筆者推斷,這是吳芝瑛的矛盾心態所致,她一方麵希望借著事件的餘波,為秋瑾博得更多的同情,同時又擔心此事若因泄密而失敗,導致秋瑾的遺骸無法安葬,則於公於私都是一大憾事。一如上文所述,吳芝瑛與徐自華記憶的秋瑾是不同的,她知道的是一個專注於婦女解放的秋瑾,而徐自華認識的是一個從事反清革命的秋瑾。秋瑾遇難後,兩人各書秋瑾小傳,徐自華避談秋瑾革命,而吳芝瑛則直接否認秋瑾參與革命:女士平時持論,謂:“女子當有學問,求自立,不當事事仰給男子。今新少年動曰‘革命,革命’,吾謂革命當自家庭始,所謂男女平權是也。”
……
餘戲曰:“當此黑暗時代,留學風潮且大起,一發不可遏,倘遇關吏詰問,得毋疑妹為女革命黨乎?”女士笑曰:“革命黨與革命不同,姊固知吾非新少年之革命者。” 吳芝瑛:《附錄紀秋女士遺事》,《萬國公報》1907年第224期,第52—53頁。不過,埋骨西泠原係秋瑾與徐自華之約,徐在喪女之痛中也不忘此事“哭女傷心淚未幹,首塗急急覓君棺”,並於風雪中隻身渡河去紹興尋找秋瑾遺骨,明顯對此事極為重視。 埋骨西泠的約定可參見《十一月二十七日為璿卿葬事風雪渡江感而有作》,郭延禮編校:《徐自華詩文集》,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22頁。但是,吳芝瑛刊登在報刊上的言論造成人們的誤解,以為隻有吳芝瑛在籌劃秋瑾的葬事,除前文提到的對吳芝瑛的讚譽外,秋譽章也特地做詩一首表示對吳芝瑛的感謝:“誰說急難惟兄弟,我亦心馳萬柳堂。” 秋譽章:《無題》,郭延禮編《秋瑾研究資料》,山東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573頁。注:吳芝瑛自署小萬柳堂。《軒亭血傳奇》更將葬秋一事的發起者和西泠葬地的購買人都歸之於吳芝瑛。 周永珍整理:《吳芝瑛夫婦致徐自華的12封信》,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91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頁。不過,吳芝瑛並未想公開歪曲事實,所以特地寫信告訴徐自華已經致信《軒亭血傳奇》作者,請他改正細節。
吳芝瑛原本設想借公眾輿論之支持,引導徐自華按照她的計劃安葬秋瑾,但是事情顯然沒有按照她的預想發展下去。墓址既已選定,葬儀也得依照“同人”意願進行。吳芝瑛在表示讚同之餘,提醒徐自華務必謹慎行事。此後,因吳芝瑛遭遇家庭債務危機和個人身體問題,營葬一事全部交由徐自華處理。
1908年1月26日,秋譽章和吳芝瑛丈夫廉泉等人來到杭州西泠橋堍安葬秋瑾。此次安葬是僅有親友參加的私人行為。不久之後,徐自華另外組織了一場公開的紀念活動,她在報紙上公開向學界同人發函,邀請大家參加秋瑾的公祭儀式:“今擇月之二十四日,至墳前公祭。凡我男女同胞,如痛鑒湖之冤者,屆時務請將臨……此亦我同人義不容辭之舉也。” 徐寄塵:《會祭鑒湖公函;致學界同人》,《時報》1908年2月10日。2月25日(陰曆正月二十四日),秋瑾封窆之期,紀念活動在西湖鳳林寺舉行。徐自華首先敘述了她和吳芝瑛營葬秋瑾的過程,次由參會人員演說。為了使得祭掃秋瑾墓的活動常規化,此次紀念會決議設立秋社,由徐自華擔任社長。從此開始,這些與秋瑾有私交的,對秋瑾有私人記憶的同人們將構建公共記憶的任務交給了秋社。當日,吳芝瑛稱病,未參加此次公開聚會,也沒有加入秋社。事後,她給徐自華寫信,討論秋墓的營造情況和秋瑾的墓碑問題。墓碑原題為“鑒湖女俠”,後吳芝瑛聽從建議,更改為“山陰女子”。但是“今同人主用舊碑,當日四、五百人大會,一體讚成,自以從眾為宜,請致意社中,選石另刻”。因吳芝瑛覺得十字碑更適合,遂請徐自華“與同人細考之,勿為識者所議便得,妹無不唯命也” 周永珍整理:《吳芝瑛夫婦致徐自華的12封信》,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91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270頁。。如此商議之後,秋瑾墓碑題字敲定為“嗚呼鑒湖女俠秋瑾之墓”。在這個問題上,吳芝瑛再次屈從了“同人”的意見。陰曆二月十二日是花朝節,此前未參加公祭的吳芝瑛獨自一人去拜祭了秋墓,見圖4 沈嘉蔚編:《莫理循眼裏的近代中國目擊變革》,竇坤等譯,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171頁。:
圖4秋墓前的吳芝瑛
不久後,吳芝瑛致函徐自華對秋社的組織問題提出了批評:秋墳之事,妹終不以男界幹預為然。蓋此時,是非未明,社員人多,品類不齊,萬一為怨家所持,即貽反對者口實,使秋氏魂魄轉為之不安。若吾姊妹一二人為之,不過盡赤十字會義務,收拾遺骸,以免日炙雨淋而已。至善後事宜,吾兩人正可以個人之力,徐徐為之。妹移家湖上,即為此事。一息尚存,必將此獄平反,方為不負死友。想吾姊亦表同情。此時不願他人過問,恐一涉張皇,於已成之局,無益有損也。……日後黨禍正未有艾,吾姊妹對於此事,不可不慎之也。 周永珍整理:《吳芝瑛夫婦致徐自華的12封信》,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部編:《近代史資料總91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頁。此處文字吐露了吳芝瑛的真意:秋社的組織、祭祀儀式的公共化明顯暗含了反政府的意義,都是“危險”的舉動。反之,她所想要的私人記憶公共化應該是在官府容忍範圍之內漸進式進行,真正以伸冤為目的的。
3月,徐自華撰成《鑒湖女俠秋君墓表》,末尾雲:“用表其墓,以告後世,俾知莫須有事,固非徒南宋為然;而尚想其烈,或將俯仰徘徊至流涕不忍去,例與嶽王墳同不朽雲。” 徐自華:《鑒湖女俠秋君墓表》,《江蘇革命博物館月刊》1929年第2期,第4頁。此段論述仍以冤情為秋瑾案定調,不過將之與嶽飛的千古冤案類比,顯有抬高秋瑾、挑戰官府權威之意,再度加深了秋瑾紀念活動的“反政府”意義。
果然,1908年10月,禦史常徽上奏請求平毀秋墓並懲辦吳芝瑛、徐自華:“有女學生吳芝瑛、徐寄塵者在杭將女匪秋瑾之墓改葬,規製崇隆,幾與嶽武穆之墓相埒,致浙人有嶽王墳、秋女墳之稱……因請旨飭下浙江撫臣將該女匪之墓悉行毀平。” 《常徽奏請平墓之謬妄》,《申報》1908年10月17日。輿論再次嘩然。不過,此次討論的重心似有所轉移,大眾更關心吳、徐二人是否真的會受到牽連,所以特別強調兩位女士的行為乃是出於慈善,與秋瑾案無關,更與政治無關。如旅滬蘇紳特地上書兩江總督和江蘇巡撫,謂“吳、徐兩女士為之改葬,亦近乎豪俠慈善家之所為,與此案始末固全無幹涉” 《蘇紳為秋瑾平墓事上督撫公函》,《申報》1908年10月14日。。常府旅滬同鄉致江蘇督撫書則稱:紹案是非如何,真相某等無從替一辭,吳女為摯甫京卿從女,以書法聞於時,平日勇於任事,凡慈善事業尤赴之,惟恐不及,實出於一片熱誠。今日之獲譴既由於改葬,某等與同桑梓曾見其與徐寄塵書,一則曰以“慈善”二字了之,再則曰不過蓋赤十字社義務收拾餘骸,以免日炙雨淋,而已可見改葬之舉純乎慈善家之所為,與浙紹黨案絕不相涉。查吾國舊法律,收葬有罪人遺骸本無明文。各國慈善家則如兩軍對壘,雖敵人遺骸亦且為之收葬,是因改葬而加罪,既失我朝寬大之仁,且與各國獎勵慈善之舉亦覺相背。 《常府旅滬同鄉為秋瑾事致江督蘇撫書》,《申報》1908年10月15日。在這份呈文之後,《申報》附上了吳芝瑛給徐自華的信:妹初意隻求草草入土,使當道不致驚疑。烏乎,曉曉者易缺,曒曒者易沔,周孔大聖人當時尚不免於毀,迨時過事久,公論大伸,翕然稱之無異詞,天理之公終不可泯,然不至其時不彰。妹初意隻願與姊二人辦理此事,不願求助於人者,實有苦衷,蓋此舉出於女界,意可以慈善了之。秋社之立,妹非不讚成,惟嫌過火,且為時尚早。 《附吳女士答徐寄塵女士書》,《申報》1908年10月15日。吳芝瑛重申了自己的立場:此事應限定為婦女的慈善活動,建立紀念秋瑾的組織尚無必要,她甚至還退後一步,“以慈善了之”,再不提秋瑾案的冤情。士紳們求情時的論調與吳芝瑛基本一致,他們回避討論秋瑾案的性質,在承認秋瑾有罪的前提下勸說官府認可安葬“罪人遺骸”的慈善行為。由此看來,此前在秋瑾記憶建構之爭中一度被迫屈服的吳芝瑛似乎重新占了上風。此事影響之大,連嚴複都特地出麵,為吳芝瑛立傳以表支持。該傳記敘述了吳芝瑛的家世和個人經曆:發起女子國民捐運動;創辦學堂;為孝女籌資修先人墓地等,讚歎吳芝瑛是一個“以慈善愛國稱中外”的女子。至於秋瑾一事,此文指責徐錫麟之罪,避談秋瑾是否有罪,指出由於秋瑾家人擔心株連,故使秋瑾之遺骸“漂泊行路”,令吳芝瑛不得不起同情之心,“藉第令死者素行不軌,殺之無冤,然其屍柩如此,誠同類所宜動心者”。更為可貴的是,當常徽奏請捉拿吳芝瑛的消息傳來後,正在德國醫院養病的吳芝瑛毅然返家,“吾不願更居洋場醫院間,若托異族保護然”,可見吳芝瑛“始終為遵守法律國民” 嚴複:《廉夫人吳芝瑛傳》,《申報》1908年11月24日、25日、26日。。
嚴複為吳芝瑛作傳一事源自時任協和女書院院長麥美德女士(S. Luella Miner,1861—1935)的請求。幾日過後,嚴複將麥美德所撰的吳芝瑛事略翻譯出來,在《申報》上連載四日,第一期和第二期還分別附有吳芝瑛、麥美德的照片。和嚴複文章類似,此文亦交待了吳芝瑛良好的家世和她興女學、提倡女子國民捐的壯舉。關於秋瑾案,麥美德轉述了吳芝瑛寫給另一位美國女友的信:浙撫悮以秋瑾為革命黨而誅之,吾曾識秋瑾於京師,吾知其枉,他日設有機緣,吾必求平反此獄雪其冤。十二月,吾求得其屍,購地西湖畔葬之,前此固未葬也雲雲。並附寄所攝墓影,風景清佳,己立其側。又搨其碑一紙,文曰嗚呼鑒湖女俠秋瑾之墓,並言此後擬建屋墓側,居以護之。 麥美德:《美國麥美德女士書吳芝瑛事略》,嚴複譯,《申報》1908年12月2日、3日、4日、5日。這封信當寫於陰曆二月二十日吳芝瑛第一次拜祭秋瑾墓之後,所指照片很可能即圖4。該信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在私人交談中,吳芝瑛還是有為秋瑾伸冤的想法。她向朋友表示,她判斷秋瑾冤屈的理由主要基於兩人在北京交往的經曆,也即以她的私人記憶為推論的基礎。不過由於形勢惡化,她此時已避談這個話題。其二,吳芝瑛自述是她尋回了秋瑾的遺骸,購買了西湖的葬地,實際上這兩件事主要是徐自華完成的。可見,雖然吳芝瑛在爭奪秋瑾葬事主導權的問題上沒有成功,但在既定事實已成後,她仍然希望外界認為她是此事的主要負責人,同時按照她的私人記憶去理解秋瑾。
那麼,吳芝瑛成功了嗎?此時可以說她既成功又沒成功,成功在於她個人的名氣大增,不僅她對秋瑾的關切為世人所知,而且她自己的家世與經曆也被廣泛宣揚,儼然已經取代秋瑾成為輿論的焦點。但是,她同時又是不成功的,她的本意是希望為秋瑾案平反,但此刻還有多少人堅持為秋鳴冤呢?就像麥美德所述:秋瑾“死則死耳”! 麥美德:《美國麥美德女士書吳芝瑛事略》,嚴複譯,《申報》1908年12月5日。某種程度上說,公眾正是為了解救她而淡化了有關秋瑾本人的記憶。
最終,吳、徐二人未受株連,但秋瑾的墓地還是被鏟平了。新任浙江巡撫增韞迫於輿論,設法通過秋瑾從叔囑令秋譽章將秋瑾遺骸遷回原籍安葬。 《禦史奏平秋墓之結果》,《申報》1908年12月16日。於是,秋瑾的靈柩再次回到了嚴家潭丙舍。經此一事,秋譽章的態度也回到了原點:連吳、徐二人也會受到牽連,秋家人更需自保。雖然此時秋瑾已不可能被公眾徹底遺忘,但家人可以自外於該公共記憶之外,不再參與公共記憶的建構。在寫給浙撫的稟文中,秋譽章就表明了這一態度:當時職妹被刑,無人承領屍身;且此案事起倉猝,及職員在外聞知確信,已事過數旬。非不知本朝寬大,罰僅及身,惟以奔走謀食之軀,實不遑回籍料理。嗣後閱報哉,知有吳、徐兩女士出為營葬,埋骨西湖。初以為情屬善舉,在職家竊有未安。再四思維,現擬遷至紹興埋葬,俟其夫家來人及伊子女成長,如願遷回,再行辦理。 《為在杭州西湖遷秋墓事秋譽章給浙江巡撫的稟文》,王去病、陳德和主編:《秋瑾史集紀念周恩來同誌回故鄉紹興題詞五十周年》,華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頁。西湖葬秋一事,秋譽章雖非主導者,但他全程參與,安窆之日有相片為證,公祭活動上他發表演講,敘述秋瑾一生經曆,參會諸人皆親眼所見,報紙亦有報道,但是此刻他一概否認。侯保三為此公開諷刺秋譽章虛假。 《題秋瑾墓四首(侯保三來稿)》,《申報》1908年12月22日。為免與秋瑾的公共記憶有更多關聯,秋譽章甚至遠赴黑龍江任職謀生,並表示希望秋瑾靈柩能回湘安葬。1909年10月,秋譽章的心願終成真。秋瑾夫家湘潭王氏派人來浙,請求帶走秋瑾遺骸,與其丈夫合葬。秋瑾靈柩遂被運回湘潭,後葬於昭山山麓。 秋宗章:《六六私乘》,周芾棠等輯《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4—135頁。
此次毀墓風波之後,吳芝瑛回歸了較為私人化的紀念方式:“日寫楞嚴,薦導秋氏,離一切相,早證菩提,年內可畢三卷,擬覓良工鉤摹上石,在北高峰上,建塔藏之。” 《吳芝瑛答冷西某君書》,《申報》1908年12月16日。雖然紀念的方式是私人化的,但是此事還是得到了媒體的關注,可見吳芝瑛仍然試圖從自己的角度構建有關秋瑾的記憶,並以她所傾向的“徐徐為之”的方式,如春雨潤物一般影響著公共記憶。而徐自華迫於政治環境,不能將對秋瑾的私人記憶完全公共化。但是,文章的書寫可以是權宜之策,墓地的選擇則涉及生死之約,所以她執意要選擇暗含革命意義的墓址,以便將來重新建構有關秋瑾的真實記憶。不過,秋瑾同人們除了著眼將來,還有意在當時就利用此案煽動反政府情緒,結果招致了毀墓風波。反觀有關平墓一事的輿論,可以發現徐自華雖同被奏請捉拿,但與吳芝瑛的高曝光率相比,她隻是偶爾以吳芝瑛的配角出現,而墓地的平毀直接宣告了秋社的解散,徐自華等人曾經誌在千秋的紀念計劃此時可以說完全失敗了。
三、 公共記憶之爭
1912年1月1日,南京臨時政府成立,曆史翻開了新的一頁。同一天,徐自華以同盟會會員的身份發布了《西泠重興秋社並建風雨亭啟》:“就昔墓地,重建一亭,名曰‘風雨’,以期永久;並就亭旁劉氏偽祠,改號‘秋社’,奉君栗主,春秋祠社。” 徐自華:《西泠重興秋社並建風雨亭啟》,郭延禮編《秋瑾研究資料》,山東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03—604頁。26日,秋瑾追悼大會在大善寺召開,大會臨時主席徐自華布告秋瑾曆史並募捐。 《曹娥江上之寒潮》,《申報》1912年1月29日。之後,秋社一麵開始修葺秋墓,建風雨亭 《秋社工程進行記》,《申報》1912年3月19日。,一麵請求浙省議會議決秋瑾重葬一案。4月,浙省民政司長褚輔成致電湖南都督譚延闓,稱浙省議會議決恭迎鑒湖女俠秋瑾柩歸葬西湖,並建專祠奉祀,即日就派人去湘省接洽此事。 《西泠聞見錄》,《申報》1912年4月6日。對此,湘省的回複是:“秋俠靈櫬將留湘上,並由其子委托濮彥璜齎遺像、衫裙還浙,於西泠故址建築衣冠墓。” 《秋女俠歸骨西湖》,《申報》1912年6月24日。對於這個折中方案,秋社無法接受:敝社以秋櫬既屬權厝,實與不葬相等,何難迎還故址?且事經敝省議會議決,由都督公布施行,並給發川資,委任敝社辦理在案,似亦未便取消,況西湖名勝為天下最。嶽鄂王、於忠肅、張蒼水並今之徐、陳、馬、熊、陶、竺諸先烈遺骸盡葬其間。秋俠歸葬之後,將見棲霞山麓第六橋邊,都人士女憑吊偕來,秋報春祈享祀不忒。秋俠有靈,其魂魄當戀此不去,更何必其子之一孟婆飯以之祭掃耶? 《秋女俠歸骨西湖》,《申報》1912年6月24日。湖南方麵明白西湖乃建構秋瑾公共記憶的最佳場所,故而有建衣冠塚的建議,但仍不想放棄秋瑾。為呼應湘省的要求,秋瑾之子王沅德上書湘督譚延闓,提出反對遷葬的四點理由:第一,奉母歸葬是人子的天職,若還浙即是棄其姑與子;第二,秋瑾遺骸已呈請遷葬嶽麓山,“湘烈如陳、楊並葬嶽麓,英魂毅魄千載相鄰”,且有同盟會唐支廈等倡議為秋瑾建專祠,“是湘人士所以紀念吾母、崇拜吾母之意不減於浙”;第三,遷葬嶽麓已經都督批準,如果中止,恐湘人不能承認;第四,“西湖嶽麓並稱名勝,似不以屬浙屬湘為之畛域”。上述四點,第一點和第二點最為重要,第一點強調母子之情,第二點聲言嶽麓名勝的自然景觀和革命曆史足以彰顯秋瑾的革命人生。對於浙江方麵的要求,湖南方麵顯得有點不耐煩“沅德奉祖母命求櫬還湘,浙人莫禁者”;“骨既歸湘,則遷葬嶽麓,浙不得爭”。 《秋女俠仍葬麓山》,《申報》1912年7月17日。
秋社當然不願就此罷手。7月14日,徐自華發布致各界函,“數月以來,殿庭廊廡約略整修,而秋墳故址所建風雨亭等工亦已粗竣”,決定在秋瑾成仁之日(7月19日)於西湖鳳林寺召開紀念大會,恭送栗主入祠。邀請秋社同人,光複舊部和海內外熱忱好義之士參加,呼籲“倘有哀誄、傳記、詩歌等作,惠交敝社,編印成書,以公諸世” 《秋女俠定期入祠》,《申報》1912年7月15日。。
7月19日,紀念大會如期召開,浙省都督、軍長、各司長暨團體代表先後到場,大會展出了秋瑾就義血衣、手槍及秋瑾檔案等。徐寄塵在大會上陳述建立秋祠、風雨亭之經過,並指出過去遷葬是清人迫害所致,非秋社失職:“今者民國重光,撥雲見日,二百六十餘年之恥恨已雪,在女俠已無遺恨。而秋墓之葬而複遷,其咎實根於貴林。”此外,徐自華還回憶了案發後秋瑾婆家與娘家人的膽怯畏縮:“但當時秋之戚友鹹恐牽連,均匿不作聲,即秋姑秋夫亦具稟湘撫呈報斷絕關係。言念及此,心酸肺裂。”其中暗含對以親情為據、反對遷葬的王沅德的不滿,欲切斷秋瑾記憶與其家族的私人聯係。
同日,長沙也在秋瑾專祠召開追悼會。湖南的秋女烈祠改建自前清皖皋陳玉山專祠。陳玉山之子陳翼棟為前清浙江候補道,曾率人捕捉秋瑾,將其殺害於軒亭口。 《長沙追悼秋女俠餘聞》,《申報》1912年7月30日。秋瑾與原祠神主的關係使得此次改建有雪恥之意。追悼會規模甚大,僅男女來賓即有3000人左右。
兩地的紀念活動結束後,爭論仍在繼續。秋瑾雖然與兩地皆有淵源,然而,作為公共人物,她的名字主要是與浙江關係起來的。在秋社和浙省政府的交涉下,最後譚延闓同意將秋瑾遺骨遷葬回浙江,在批示中認可了秋瑾屬公不屬私的立場:秋女烈士為國致命,薄海同欽,安葬西泠極為允當。該氏因骨肉至親移葬家山,於情理亦屬相合。今以秋俠為革命巨子,世界公人,不敢一家私有,已許秋社同人遷葬,深明公理,良勘嘉尚,仰即將秋烈士遺櫬交出,以便護送到浙。 《秋女俠歸骨西湖》,《申報》1912年9月24日。與當年悄然遷葬不同,此次秋瑾靈櫬回杭自始至終都受到公眾的注視。靈櫬由輪船從漢口運至上海,在紹興會館停留三日後,再運往杭州。隨著靈櫬接近杭州,“所過之處,極受各界歡迎”,楓涇、嘉善、嘉興,杭州各站均有政府、國民黨分部、商團、學校等群體的代表致祭,“洵極一時之盛”。 《女俠士靈櫬抵滬》,《申報》1912年10月24日;《護送女俠靈櫬》,《申報》1912年10月26日;《運送女俠靈櫬之尾聲》,《申報》1912年10月29日;《秋風秋雨妥秋魂》,《申報》1912年10月29日。此後孫中山也特地去拜祭秋瑾。12月8日,孫中山蒞杭,在公開演說中表示:“兄弟此來,固不僅展覽西湖風景,亦將臨女俠埋骨之所,一施憑吊。” 《孫中山蒞杭記事》,《申報》1912年12月10日。次日,孫中山去秋瑾墓祭祀,並參觀秋祠,為秋社題寫了匾額和楹聯。
秋瑾在公共記憶中的突出位置表明秋瑾已經成為一種可資利用與攀附的政治符號,各種勢力都想在造就這個政治新傳統的過程中施加影響,尤其是官方勢力,因為有關秋瑾的革命記憶代表的是使製度、權力得以合法化的傳統。霍布斯鮑姆(Eric Hobsbawm)在研究近代歐洲的傳統再造時曾指出:“每一種或是階段的共和主義在革命的先賢祠中都有它自己的英雄與壞人,就像法國大革命史學所顯現的那樣。” 霍布斯鮑姆:《第八章大規模生產傳統:1870—1914年的歐洲》,霍布斯鮑姆、蘭格編《傳統的發明》,顧杭、龐冠群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50頁。同理,對於帶有普遍性的英雄,不同階段的掌權者都會試圖重塑其形象。故而在民初浙江多變的政局下,秋瑾記憶的建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衝突。
衝突發生在秋墓建設過程中。秋瑾在西湖的原墓地比較狹小,第二次下葬時,鳳林寺主持捐獻了一大片土地,為建設新墓所用。浙江省政府委任徐自華為營葬事務所主任,並由秋社負責計劃。徐自華等設計了墓地圖樣,決定在墓頂上塑立銅像。原設計圖樣宏偉壯觀,浙江都督朱瑞初已批準了秋社的計劃,但不久後又聽從袁世凱政府的代表指示,將建好的秋墓拆低五尺,並廢除秋瑾像。此外,秋社原先屬意由柳亞子撰寫碑文,並請黃興手書,但朱瑞堅持用自己所撰石碣,徐自華拒不接受,為此,朱瑞撤換徐自華,任命副官張焯君為營葬負責人。1913年6月6日,秋瑾遺骸正式下葬,朱瑞以財政困難為名,一切儀式從簡,當日政界、軍界及紳、商團體均派員參加,朱瑞則寫好誄辭,派兩名顧問官代為行禮。 徐雙韻:《記秋瑾》,郭延禮編《秋瑾研究資料》,山東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25頁;《秋女俠安葬西湖》,《申報》1913年6月7日;《過秋墓作》,《柳亞子詩詞選》,人民文學出版社1959年版,第31頁。從爭奪秋瑾遺骸到秋墓籌資的過程中,秋社一直都在倚靠地方政府的支持,作為一個規模甚小的私人團體,它缺乏足夠的資源保證秋瑾記憶表象的創造與傳播,但是地方政府根本不會滿足於通過私人團體來利用秋瑾的價值,尤其是在雙方產生矛盾後,它必然會試圖獨占秋瑾的公共記憶,而秋社也因此相對地被邊緣化了。
從曆史上看,紹興既是秋瑾的桑梓之鄉,又是秋瑾的革命基地和成仁之所,她以紹興名湖自號“鑒湖女俠”,但鑒湖女俠的墓碑樹立在杭州西湖,供四方之人憑吊。1927年後,伴隨著南京國民政府對合法性的追求,在其統治下的很多地區紛紛挖掘革命資源,進行“傳統的發明”(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紹興地方人士也希望借機對曆史的“錯位”加以修正。於是,在1927年秋瑾就義二十周年之際,紹興地方政府決定舉行盛大的紀念活動。“一切被發明的傳統都盡可能地運用曆史來作為行動的合法性依據和團體一致的黏合劑。” 霍布斯鮑姆:《第一章導論:發明傳統》,霍布斯鮑姆、蘭格編《傳統的發明》,顧杭、龐冠群譯,譯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紹興擁有得天獨厚的條件,所以在紀念活動中也求“盡可能地”將秋瑾記憶與秋瑾的革命遺跡結合到一起。因此,“紹興秋女烈殉國二十周年籌備紀念大會”決定向秋瑾曾任教過的學校征集紀念品,還籌備“於紀念地設禮台,在鯉魚橋及監獄署前,各紮彩牌一座,置以電燈”,“備一活動風雨亭,以資遊行”,紀念會的地點則設在古貢院前及大通學校舊址前。 《秋俠二十周紀念籌備會議》,《申報》1927年7月3日。7月4日,紀念大會“與會人數有五千餘人之多,為空前未有之壯舉”,會後又舉行提燈大會,從會場出發至秋瑾的就義之地——軒亭口散會。 《紹興秋女俠二十周之紀念大會》,《申報》1927年7月7日。
與民國初年浙江和湖南圍繞秋瑾的公共記憶之爭不同,紹興沒有要求讓秋瑾遷葬,隻是希圖強調秋瑾的革命曆史與紹興之關係。1928年10月,紹興士紳王世裕等呈文給國民政府行政院,請求撥款以建祠築亭追念秋瑾:先烈秋瑾為革命先進,女界導師,就義迄今已曆二十有一周,國家及民眾皆未見加以表彰,莫為紀念。良以在軍閥時代嫉視義烈,致人民在屈伏之下,何敢啟齒?自去歲國民革命軍底定浙江,世裕等公同籌議擬為秋先烈建祠築亭,永垂紀念,籌畫經年,擬定方案:(一) 在舊軒亭口地方,秋先烈正命之處建一風雨亭;(二) 在秋先烈臨難前拘係之舊山陰縣典史署建一專祠,如是始足以表揚先烈,昭示來茲。查軒亭口本屬市產,必收買民房方合建築,估計地價經一度商榷約需價格四千金,建亭之費估計千金,建祠之費亦需四千金,擬籌集萬金,除上述三項外,有餘則作秋祠基金,組會保管,以為每歲紀念及修理之用。 《呈為追紀先烈秋瑾女士擬在浙省建祠築亭請求撥款提倡伏乞鈞察由》,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藏,卷宗號:二\/564,《為褒揚先烈秋瑾曾加入同盟會在浙組織光複軍密謀起義被害建築紀念祠亭圖案附徐自華與劉鴻祺關於爭執祠產互控照片》(1928年11月至1935年10月)。顯然,由於其時南京政府的革命新傳統尚未得到普及,紹興士紳們的設想體現的仍是由前任政府和秋社共同創造的紀念秋瑾的傳統:建祠築亭,組織秋社。新政府當然要對這種舊傳統加以改造,因為每一次傳統的再造都意味著對與過去關係的新調整。於是,行政院將王世裕的呈文轉給內政部核議後,內政部回複建風雨亭一事應準照辦,費用則轉令浙江省政府派人勘察估價並支出。不過建祠一事,因中央前有不立專祠決議,所以建議於舊山陰縣典史署前建立紀念碑。 《呈據王世裕等呈為追紀秋烈建祠築亭請求撥款提倡一案》,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藏,卷宗號:一\/1370,《修建黃花岡等烈士祠墓經費附補助韓恢烈士追悼費》(1928年至1937年)。行政院批準此建議,並訓令浙江省政府遵照辦理。浙省建設廳特派技士王鏡清前往紹興,與該縣縣長一同實地勘察,考察結果是:茲查得舊軒亭口一麵倚河,一麵臨街,左右均係廈屋,所有塢地甚為狹隘,且此處為市街中心之地,各商店貨物裝卸大半藉此河埠。假使築亭其間,占地太廣,似有妨礙交通。又查舊山陰典署基地現指定為法院之址,將來房屋築成,若碑築其間,似不便於遊觀。經與該縣縣長籌商,擬在舊軒亭口建紀念碑一座,在舊山陰典署後麵龍山之上建築風雨亭,對於地勢上及遊觀上似均較適合。王鏡清還擬具圖樣與預算呈報建設廳,建設廳則向行政院請示,最後得到行政院同意照辦的批複。 《呈為遵令籌辦秋烈士瑾建亭樹碑情形呈乞鑒核由》,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藏,卷宗號:二\/564,《為褒揚先烈秋瑾曾加入同盟會在浙組織光複軍密謀起義被害建築紀念祠亭圖案附徐自華與劉鴻祺關於爭執祠產互控照片》。可見,新政府對紀念建築的建設事事關心,大到建築物的形式(如否決傳統的祠堂,代之以現代的紀念碑 南京國民政府為反迷信故,在全國開展廢除淫祠的運動,故不主張建立新祠。不過,這種用紀念碑代替專祠的做法確實未給申請人造成很大困擾,因為早在1925年時,他們自己就提出過要建秋瑾紀念碑,1926年,他們在《申報》上公開征求設計方案,當時已經設想請蔡元培撰寫碑文,參見《地方通信·紹興·建築秋女俠紀念碑之進行》,《申報》1926年4月2日;《地方通信·紹興·建設秋女俠紀念碑》,《申報》1926年5月5日。),小到建築材料的選擇,無不進行了精心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