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j��隋朝雖重視考核,然而終因國祚短促,在製度建設上無所作為。

唐朝以“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考課法”考課官員。前者是一般職事官的考察法。“四善”指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這些是對全體官員的共同要求。“二十七最”是根據各部門執掌的不同,對官員個人才幹、工作成績等提出的二十七條具體要求,諸如揚清激濁、褒貶得當、拾遺補闕、選拔良才等等。根據這些標準,經過考核定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四等考課法”是對不入九品的流外官的考察法。其內容是:清慎勤公為上,居官不怠為中,不勤其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唐朝考課一般一年一小考,三年或四年一大考,大考後定黜陟。每屆考課,一般由被考官員先進行書麵的自我鑒定,然後由本部門或州府長官當眾宣讀,讓眾官進行評議,定出優劣等第。如果被考者認為評判不當,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考核。京官與地方官的初步考核結果須在當年十月彙總到尚書省,然後由吏部考功司初審,分別評出考第。一般由考功郎中考課京官,員外郎考課外官。同時選兩名德高望重的京官擔任校考使,分校中外官考。另由給事中、中書舍人擔任監考使,分監中外考官。校考完畢,馬上予以公布,吏部發給被考人“考牒”,以為憑證。

(三) 獎懲製度

考課之後,必然是根據結果進行獎懲。唐製規定,對小考優異者賞以加祿,劣等者罰以奪祿;大考優等者可晉官升職,劣等者則降官免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即考課結果中上以上者,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維持原祿不變,中下以下者,每退一等,奪祿一季。另外,凡五品以下官員,在四年任期內,如果四考結果都是中中,可依例進一階;如果四考中有一考成績為中上,那麼可以再進一階;如果四考中有一考成績為上下,就可以再進兩階。

(四) 等級製度

隋朝官吏品級沿襲了北齊的九品十八級的等級序列製度。正一品為1級,從一品為2級,依次類推,至正九品為17級,從九品為18級。隋朝爵位有九等,按從高到低的順序分別是國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侯、伯、子、男。後來,“唯留王、公、侯三等,餘並廢之”。(《隋書·百官誌下》)

唐朝官吏的品級序列有九品三十級:正一品至正九品,共九品;正從一至三品,四至九品正從又各分上下,共三十級。從中央至地方的大小官吏,在此編製序列內者統稱“流內官”,不在此序列者則稱為“流外官”。從流外官轉成流內官,稱為“入流”。唐朝爵分九等,由高而低依次為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

(五) 俸祿製度

隋朝中央職事官按正一品至從九品給祿,分春秋兩季發放。正一品歲祿為900石,從九品歲祿為30石。地方州縣分為九等,上上州刺史歲祿620石,下下縣令歲祿60石。祿米之外,隋還授予在職官吏多少不等的職分田,以補充俸祿,離職時移交來者。地方官還有公廨田,用以作為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費用來源。

唐朝官吏的俸祿有四種形式,即授田、賜祿、給役和俸料。授田:即按官品高低獲得永業田和職分田。賜祿:即官吏每年從政府獲取的祿米。給役:即按品級高低為各級官吏提供仆役人員。俸料:即官員從政府處獲取的錢貨收入。

(六) 休假製度

隋朝官員有喪假,凡父母亡故,官員應奔喪盡孝,假期長者近兩年,短者幾十天。此外,節日有例假,生病有病假。

唐朝官員有例假、節假、事故假、出界假、婚嫁假、喪假等。

(七) 退休製度

唐朝已有“退休”一詞。一般官員70歲退休。五品以上官員退休要奏請皇帝或宰相同意。六品以下官員退休,則一般由尚書省吏部批複。對退休官吏舉行歡送儀式,敲鑼打鼓,送歸老家,頗富人情味。官吏退休後享受優厚的待遇。

五、 宋遼金元職官管理

宋遼金元時期,上承隋唐,下啟明清,呈現出中國封建社會轉折時期的許多新特點,職官管理也頗有特色。

(一) 任用製度

宋代官吏任用有官、職、差遣之分。官是官階等級,無職掌,隻是領取俸祿的依據,因此,又被稱為“寄祿官”。職就是職事官,有正式編製。職是一種加官。例如學士院的學士,經常在皇帝左右侍從,但他們又各有本官,借以領取俸祿。為了別於本官,學士被稱為職。所謂差遣,即本官不管本司之事,而以他官理之。如不是兵部尚書的人,卻實際掌握了軍事行政大權,這就叫差遣。例如蘇東坡以朝奉郎(官)端明殿、翰林侍讀兩學士(職)出知定州(差遣)。獲得差遣就有官、有職、有權。因此,宋人都以差遣為榮,不以居官為貴。此外,宋代還在任命地方官時加上“權知”二字,以示其“名若不正”,如“知府”“知州”“知縣”等。宋代官、職、差遣分授,“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侍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事”(《宋史·職官誌一》)。這種名實不符的任用製度,導致了虛職過多,名稱雜亂,官吏冗濫,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等弊端。此外,宋代官員三年一換任所,本地人不能為本地官。

金代在官吏任用上,由尚書省吏、兵兩部統管文武官銓選。在任用層次上,有正、判、行、守、試、知、充等的區別。

(二) 考課製度

宋代考課,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考課標準以公勤廉惠於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者為下。宋神宗時又改以“四善四最”為標準。“四善”是指德(德義有聞)、慎(清慎明著)、公(公平可稱)、勤(勤恪不懈)四個方麵;“四最”是:獄無冤案、賦稅無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植、興修水利為勸課之最;驅除盜賊、民獲安居為鎮防之最;賑濟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按官吏“善最”多少評定三等考績:四善一最或三善二最為上,一最一善或無最二善為中,善最皆無為下。這一套標準使用到南宋中期。孝宗時,將其簡化為臧、平、否三等:治績顯著為臧,無功無過為平,貪刻庸碌為否。

遼金元也有相應的考課製度。金人初以“四善十七最”為標準考課官吏,考課成績分上、中、下三等,以定升降。後又有“辟舉縣令法”,從田野墾辟、戶口增加、賦稅均平、盜賊驅息、軍民和睦、獄訟減少,六個方麵考課縣令。考課成績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升官一級,中等不升不降,下等降一級。六條考核全不合格者罷免。元朝考課,地方官先自我鑒定,然後上級審查,定其殿最。每三十個月一考。京官大體上一考升一級,地方官兩考升一級。考查後為殿者,則推遲升級或不予升級。

(三) 獎懲製度

宋代根據考課情況定獎懲。一般情況下,文官三年一升,武職五年一遷。考績特別優異者破格重用,反之則連降幾級甚至削職為民。對貪官汙吏,宋代另有“黜革”之法,規定凡犯贓罪者,文官七年、武官十年才能升遷,嚴重者不僅不予升遷,而且予以免職、流放。

遼、金、元朝考課之後,也往往輔以獎懲。

(四) 等級製度

宋代爵製有十二級,最高的為王,其後有郡王、國公、郡公等,最低者為開國男。他們構成宋代的特權階層。宋代文官仍分九品十八級,即自一品至九品,各分正從,共為十八級。宋代沒有實際職務的文職散官有階位之分,共有29級。元豐改製,定階25級,後又增至37級。

金朝官吏品級,也是九品十八級。此外,還有文武散官階、勳階、內侍階、爵位等眾多的等級階差。

元朝官吏也分九品十八級四十二階,同時又有八等爵製。

(五) 俸祿製度

1. 宋代俸祿製度

宋代官員俸祿豐厚。與漢代相比,官俸有近10倍之增;與唐代相比,也有2—6倍之增。俸祿內容多樣,有祿粟、俸錢、帛料等。宋代官吏還可役使仆人,如宰相可以役使仆人70人,每人均可以享受規定的衣糧布帛等。宋代職事官還另有“職錢”,即職務津貼。宋代地方官吏還可領取“職田”。宋代還創立了“祠祿之製”,即由國家在風景名勝之區建宮築祠,讓少數年邁體弱的達官顯宦前往任其虛職,以休養或養病,但其俸祿約是原職的一半。後世的高幹休(療)養製度與此頗為相似。

2. 金元俸祿製度

金代官吏的祿粟與俸錢數額一致,如正二品祿粟150石,俸錢150貫;從九品祿粟11石,俸錢11貫。經推算,一名從九品官員的俸祿可以養活10人,堪稱優厚。

元朝官俸基本上以官品等級為基準,每品分上中下三等,共54等,官俸主要以銀鈔支付。

(六) 休假製度

宋製,官吏可以享受喪假、旬假、病假。

金代官吏還有省親假,即探望年邁父母,假期最長50天。

元朝官吏享受三種假期:一是例假,即每年七月十五、十月一日、立春、端午、立秋、重陽、旬日各休息一天。二是病假,時間不超過100天。三是喪假,一般為20天。

(七) 致仕製度

元朝差吏俑

宋代文官年滿70歲必須致仕,武臣可以延長10歲。宋代鼓勵提前致仕,官員致仕後,仍可加銜晉級,參與朝政,處於“半退休”狀態。從宋真宗起,職事官致仕後,享受半俸;個別有功之臣蒙天子特恩可給予全俸。官吏退休時,皆升轉一官。

金代職官70歲致仕,一律享受半俸。

元代職官一般70歲致仕,但一些技術部門的官吏則不受此限。官吏一旦致仕,多數可以享受半俸,少數高級官吏如丞相、翰林學士等可以享受全俸,有的還賜給數量不等的金錢或住房。

六、 明清職官製度

明清時期,中國古代的職官管理製度趨於完備化。

(一) 任用製度

明代官吏任命,文歸吏部,武歸兵部。任命方式主要授予皇帝的封任命令“誥”“敕”。清朝官員任用有除班(初次任命)、補班(複職補缺)、轉班(品級相同而轉職)、改班(改官署任職)、調班(期滿而調任)、升班(提升任用)等任用方式,還有試用、兼職、代理、加銜、額外任用、革職留任等規定。此外,還創設“官缺製”,即被授予官位的人往往隻是得到一張任職“執照”,有了任職資格,而要得到實職,必須通過“候選”或“候補”等候補缺。

(二) 考課製度

明代考課,三年一小考,六年一中考,九年一大考。考課結果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以定升降。明代對守職不太正常的官吏的考核稱為考察。考察內容主要看是否存在以下八種不正常狀況:貪(貪汙受賄)、酷(為政酷烈,為民所恨)、浮躁(輕浮急躁,好大喜功)、不及(不稱職)、老(年事已高,力所難及)、病(身患重病,影響守職)、罷軟(軟弱渙散)、不謹(作風鬆鬆垮垮)。有八條之嫌者屬淘汰之列。

清代官吏考課分為“京察”(對京官的考課)和“大計”(對地方官吏的考課)兩種,三年一次。考課標準是“四格八法”。四格是才(知識、才幹)、守(品德、操守)、政(政績、治行)、年(年齡、資曆);八法即貪酷、罷軟、無為、不謹、年老、有疾、浮躁和才力不及等八種淘汰標準。用四格綜合考查,將官吏分為稱職、勤職、供職三等,以定升降。除了正常的三等考績外,清代另選卓異者予以重獎。

明代烏紗帽

(三) 獎懲製度

明代考課稱職者,一般都給予加階、升秩的獎勵;考課為平常者,原則上不升不降;考課不稱職者,或降二等,或降三等,有過失罪者貶為雜職人員。對涉嫌“八條”者,另有相應的懲罰辦法,即老病者令其致仕,浮躁、不及者降其官級或調離,罷軟、不謹者閑置不用,貪酷者削職為民。清朝獎懲製度大體上因襲明朝,但也有一些創新。如對貪官汙吏,除輕微者按“八法”中的第一條處置外,對貪贓十兩以上者處以極刑。

(四) 等級製度

明朝皇室有親王、郡王二等爵位;功臣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均可世襲。清代宗室爵位初期統稱貝勒,乾隆以後定十四等爵。功臣封爵分為九等。明清官吏沿用九品十八級製,不入品者稱未入流。

清代官服上的圖案(文官一品為仙鶴,武官一品為麒麟)

(五) 俸祿製度

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規定,正一品官月俸米87石,以下依次遞減,至從九品隻有5石。明仁宗時每石按25貫鈔的價格折算,全部發放俸鈔。然而,明中期以後,米價越來越貴,錢鈔越來越貶值。若以銀計算米價,4石米值銀一兩。正一品每月祿米87石,折銀22兩不足。正七品官每月祿米7.5石,折銀不到2兩,還不夠養活一家。

清朝一品官每年俸銀180兩,祿米90石,恩俸270兩。從九品俸銀31兩,祿米15石,恩俸46兩。康熙末年,地方官吏以征收“火耗”(碎銀加工成銀錠時的折耗)為名,肆意中飽私囊,成了官場中公開的陋習。為革除此弊,雍正時將官員征收的火耗銀歸公,另外發給地方官“養廉銀”,以為官俸的補貼。不過,養廉銀並沒有達到養廉的目的。

(六) 休假製度

明清官吏享有一定的休假待遇,主要有:(1) 病假,最長不超過六個月。(2) 喪假,一般不超過一年。(3) 事假,一般不超過四個月。

(七) 致仕製度

明清兩朝將官吏退休年齡提前10年,即一般到60歲必須致仕。此製比較合乎實際,故相沿至今。致仕後可以享受加官進級、半俸、額外補助、護送回籍、冠戴致仕等待遇。

(八) 撫恤製度

明清官吏因公殉職或致仕後老病而死,政府給予撫恤,以慰藉死者家屬和在職官吏。明清撫恤製度主要有:(1) 增銜賜諡,給予榮譽稱號;(2) 對死於他鄉的官吏,政府派專車或專船送歸治喪;(3) 特恩賞賜,贈送一些財物或銀兩;(4) 慰問眷屬,如清代官員死後,其妻可按丈夫的品級領取一半俸祿,直至其妻死去為止;(5) 對陣亡、因公殉職者,按級別錄用其子弟一人做官或進國子監學習,修習期滿酌情授官。第五章行政監察第五章行政監察

在中國古代,監察製度頗受重視。這項製度主要從精心構築監察網絡、充實完善監察立法、謹慎挑選監察官吏等方麵入手,充分發揮監察製度的重要作用。

一、 監察網絡的精心構築

在曆代政府機構中,監察機構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如秦禦史大夫位列三公,明禦史台為國家三大府之一。監察網絡的精心構築是監察職能得以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素之一。

(一) 秦朝監察網絡的初建

禦史之名始見於西周,春秋戰國時期發展成為史官,諸侯會盟多有禦史巡行。在有名的澠池之會上,秦王和趙王均帶有史官禦史。

秦朝正式建立了從中央至地方的監察網絡。在中央,設禦史大夫居監察機關首長地位,與丞相、太尉並列“三公”。其基本職責是“典正法度”“舉劾非法”,甚至彈劾丞相。在地方,由禦史大夫委派監察史(即郡監)對郡縣文武百官進行監督,並負責向中央提供郡縣長吏的為政情況。郡監隻向中央負責,不受郡守統轄。

(二) 漢代監察網絡的發展

漢代監察網絡的主幹是禦史府,結構上分為中央與地方兩級。在中央,“置禦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漢書·朱博傳》)。禦史大夫位列三公,禦史大夫下設禦史丞和禦史中丞。禦史丞內領禦史30人,司掌一般官吏的監察。禦史中丞“內領侍禦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案章”(《通典·職官六》)。在地方,漢武帝分全國為十三部監察區,各部派刺史1人,稱部刺史,秩六百石隸屬於禦史台。所謂刺史,即刺舉不法之使者。各部刺史根據漢武帝手訂“六條”對所屬郡國實行監察。

西漢末年,禦史大夫改稱大司空,不再管理監察事宜,禦史中丞上升為禦史台長官。禦史台的出現,標誌著中國古代國家專門的監察機構的獨立,這對強化監察是十分有益的。

為牽製禦史台,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漢武帝又設司直,隸屬於丞相府,掌察天下郡國官吏,無論貴戚、近臣,上至副丞相、下至郡縣百官,都在其監察範圍之內,權力很大。

司隸校尉設於漢武帝征和元年(公元前92年),負責對京官的法律監督,同時負責監察京畿附近的三輔(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河(河內、河南、河東三郡)與弘農郡的法紀。司隸校尉直屬於皇帝而不受其他機構與官員的節製,對三公以下的百官,不論尊卑貴賤,無所不察,具有極高的權威性。

湖北襄陽古隆中“三顧堂”

總之,禦史台、司直、司隸校尉三管齊下,又相互監察,將皇帝之下的所有官員包括所有監察官員都置於監察網絡的有效監察之下,從而大大強化了監察的職能。

魏晉南北朝時期,監察網絡基本上沿襲漢代的禦史建置。

(三) 唐宋一台三院製網絡的確立

唐代名相狄仁傑像

(狄仁傑在唐高宗時被拔為“侍禦史”,屬監察官員)

在結束了魏晉南北朝數百年的分裂割據局麵以後,統一的隋帝國為整肅吏治,開始重新構築更加有效的監察網絡。在中央,隋文帝設置了禦史台,以禦史大夫為其長官,另設禦史中丞2人,侍禦史8人,殿內侍禦史12人,監察禦史12人。大業中,隋煬帝又增置司隸、謁者二台,同禦史台共為監察機構。

唐王朝在隋朝監察機構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台三院製的監察網絡。所謂一台三院,即禦史台及其所轄台院、殿院和察院。禦史台是最高監察機關,“掌持邦國刑典,以肅正朝廷”(《舊唐書·職官誌三》)。台院是禦史台的基本組成部分,職掌糾彈非法,參與司法審判,承辦台內事務和分判台事及進宮接旨、奏事以及出巡地方,舉正不法。殿院主要糾察殿廷儀衛及京城官吏,彈劾朝會盛典中的失禮者。察院主要負責巡察地方吏治。唐以“道”為監察區,太宗貞觀初分全國為10道,玄宗開元時增加到15道。每道設監察禦史1人,分巡地方,稱為巡察使,或稱為按察使、黜陟使等。

宋承唐製,仍為一台三院體係。禦史台以禦史中丞為台長,總判台事。下設台院、殿院和察院。宋朝禦史台累計才12人,較漢唐還要精幹。

宋代地方監察機構架床疊屋,層層設置。路級行政機構設有監察官走馬承受1人,州級行政機構設監察官通判。通判與知州分掌行政,又專管監察,有“監州”之稱。宋代地方尚有專門的獄訟監察官——提刑司檢法官,各路1—2人。此外,還有專門的財賦監察官——轉運使。

(四) 獨具特色的遼、金、元監察網絡

遼官分南北兩院。南院之禦史台為中央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關則有五京處置使、中京按問使、方州觀察使,臨時派遣者則有分決滯獄使、采訪使、按察諸道刑獄使等。

金禦史台設禦史大夫1人為其長,下設禦史中丞等官,名額不等。禦史台之外,中央獨立的監察係統尚有“三院”,即登聞檢院、登聞鼓院和審官院。

元朝除在中央設禦史台外,還發展了金朝的“行台”之製,在地方設“行禦史台”,作為禦史台的派出機構,下轄22道肅政廉訪司。這是監察機構設置上的一個創造。

(五) 明清院(台)科道監察網絡的完善

明清監察網絡重重疊疊,設置之嚴密,達到了中國古代社會的頂峰。

明朝中央監察機關是都察院和六科給事中。都察院主要負責糾察內外百司之官邪,但在實際工作中,又往往側重於監察地方吏治。對中央官吏的監察重任主要由六科給事中承擔。所謂“六科”即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與六部相對應。六科以六部為監察對象,從而有力地鉗製了地位和職權都已提高了的六部,同時也分化了都察院的監督權力,以利皇帝操縱。

明朝覆蓋地方的監察網有三道。第一道是各省三大機關之一的提刑按察使司係統,主要執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明史·職官誌四》)。第二道是隸屬於都察院的十三道監察禦史係統,監察禦史奉敕巡按地方,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第三道是總督、巡撫係統。每逢大災、邊患等重大情事,明朝皇帝常常派遣重臣、心腹前往監察。明朝後期,巡撫、總督逐漸演化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

[明] 監察禦史王抒的腰牌

總之,明朝監察得到了強化,從中央直屬機關到地方省府州縣,從司法到軍隊,從內閣到台省,所有的官僚機構和所有的官吏人等(包括監察官本身)都毫無例外地處於這張巨網的覆蓋之下,其嚴密程度堪稱空前。

清代監察機構與明一脈相承,大同而小異,不再贅述。

二、 監察立法的充實完善

建立一套防止腐敗的監察機構固屬十分必要,但監察機構在對非法行為進行彈劾時還得有一個客觀標準,否則極易出現是非顛倒、高下隨心的可怕事情,這樣非但達不到澄清吏治的目標,反而會亂上添亂,加劇危機。因此,監察立法便提上了重要日程,並在反複實踐中日益充實和完善。

(一) 監察立法的創立

漢代以前,監察立法處於創立階段。西周有糾察令,秦朝有《語書》。至漢代,中國古代的監察法規基本上建立起來,其標誌就是《監禦史九條》和《刺史六條》的頒布實施。

《監禦史九條》又稱《禦史九法》,始定於漢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這九條是“詞訟、盜賊、鑄偽錢、獄不直、徭賦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當服”。

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特將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區,設十三刺史部,刺史以漢武帝手訂“六條”法規監察郡國豪宗強黨。這六條法規具體監察的內容是:“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製,以強淩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製,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苛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漢書·百官公聊表》注引《漢官典職儀》)從此,《刺史六條》成為漢代基本的監察法規。

(二) 監察立法的初步發展

魏晉南北朝時期,監察立法在漢代的基礎上繼續發展。主要法規有:曹魏的《六條察吏》,晉代的《中正六條舉淹滯》《五條律察郡國》和《察長吏八條》,西魏的《六條詔書》和北周的《詔製九條》。由於時值紛亂動蕩之秋,不少監規並未嚴格施行。

(三) 監察立法的進一步發展

隋唐時期,監察立法進一步發展,隋有《司隸六條察郡》,唐有《監察六事》。

《司隸六條察郡》的主要內容是:(1) 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2) 察官人貪殘害政;(3) 察豪強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製、官司不能禁止者;(4) 察水旱蟲災不以實言,枉征賦役及無災妄蠲免者;(5) 察部內賊盜不能窮逐,隱而不申者;(6) 察德行孝悌才異行隱不貢者。

《監察六事》,作為監察官吏的工作要求:“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賬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滑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並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唐六典》卷一三)

(四) 監察立法的強化

宋元時期的監察立法呈現出強化的趨勢。

宋朝監察法規在《慶元條法事類》殘卷《職製敕》《職製令》中有比較集中的記載。宋代《諸路監司互察法》內容巨細,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王朝。

元朝監察法規詳備,主要有禦史台的《憲台格例》,行禦史台的《行台體察等例》,提刑按察司的《察司體察等例》《察司合察事理》《禁治察司等例》,廉訪司的《合行條例》等。《憲台格例》凡“定台綱三十六條”,內容豐富。禦史台有權彈劾包括中書省、樞密院在內的所有官吏的一切非法行為。

(五) 監察立法的完備化

明清時期,中國封建社會的監察立法已臻於完備化。僅明朝即有《憲綱條例》《糾察官邪規定》《責任條例》《出巡事宜》《巡撫六察》《監官遵守條例》《監紀九條》《滿日造報冊式》等等法規。清朝則有宏規巨製《欽定台規》的頒布實行。《欽定台規》上承明代《憲綱條例》,是結合當時實際情況而創立的中國封建社會最完備的一部監察法典,是漢、唐“六條”,元明條例之集大成者,頒行後在世界上引起了轟動。

三、 監察禦史的特別選用

禦史號稱風憲官、清望官、治官之官,為君主之耳目,其選拔有著特定的標準。

(一) 遴選禦史的特定標準

擔任禦史之職者,曆來要求德才兼備,德足以為百僚之表率,才足以通古今之治道。

1. 德的要求

除了所有官吏所必須具有的忠於國家,忠於君主之德外,還特別強調“清謹介直”。因為“清則無私,謹則無忽,介直則敢言”(《明會要》卷三三)。

海瑞像

中國古代以清謹介直作為遴選禦史的品德標準,造就了一批風骨凜然的鐵麵禦史,如漢之江充、薛宣,唐之韋思謙、魏征,宋之劉溫叟、唐介,元之千奴、姚天福,明之海瑞、韓宜可,清之李慎修等。唐朝監察禦史韋思謙,在高宗永徽年間彈劾中書令褚遂良低價強買他人住宅,褚因此被罷為同州刺史。後褚遂良恢複相位,報複韋思謙,將其貶為清水縣令。但韋思謙毫不後悔地表示:“吾狂鄙之性,假以雄權,觸機便發,固宜為身災也。大丈夫當正色之地,必明目張膽以報國恩,終不能為碌碌之臣保妻子耳。”(《舊唐書·韋思謙傳》)充分表現了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狷直性格。

明朝海瑞在萬曆年間任南京都察院右僉都禦史,巡撫應天十府,剛直不撓,名聞四海,十府屬吏多所畏憚,那些貪官汙吏或自免去職,或減輿從,格外韜略,有的甚至逃竄到別的府縣躲藏起來。

2. 才的要求

才包括學識與實踐經驗兩個方麵。

學識即從事監察工作所必備的專門知識。在曆史上,漢初的禦史大夫多由精通刑名者為之。因為禦史大夫本身就是“法吏”,主要職責即在於根據國家法令,監察朝野百官與國家各級機構的活動,不明法規律條,就無法勝任愉快。自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建議後,漢代任禦史大夫者漸有以通儒術為主的趨勢。如兒寬、魏相、蕭望之、貢禹、韋玄成、匡衡、孔光等,都是明法通經的禦史大夫。隋唐以後,禦史多以進士出身且兼通法律者充任。

經驗是指在實際工作中積累起來的為政知識和處理問題的謀略、方法和原則等。曆代統治者大多比較重視從有實際政治經驗和治績突出的地方官吏中選拔監察官員。漢代,凡郡守國相政績突出,治理有方,可從地方官升遷為中央官,即京官,然後再從京官中選拔禦史大夫。唐宋一般以曾任知縣或通判者為監察禦史。明朝規定:“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一般“科考出身曆任三年者,不限內外,通選禦史”(《明會要》卷三三)。清初,初任監察禦史者,也須試職一年,試用稱職,方準實授。

(二) 任用禦史的權威原則

專製主義製度從來是與恐怖方法聯係在一起的。這種恐怖方式運用到整飭吏治上,就體現為通過各種手段提高治官之官禦史震肅百僚的權威。從曆史的事實看,禦史為君主耳目之臣,職司風憲,雖然品秩不高,但實際地位卻很讓人仰慕。縱觀中國古代提高禦史權威的手法,概要說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君主直接掌握禦史任用大權

漢代,禦史多由丞相選任,但皇帝因事任人,臨時差委禦史者也不少。唐宋以後禦史的任用權逐漸收歸皇帝。君主直接掌握禦史的任用大權,既加強了對監察工作的控製,又提高了監察官吏的權威,使禦史完全站在君主一邊,幫助君主監督文武百官。

禦史的任用權既操之於君主,因而其提升也快。漢製,禦史一般3年即升,特殊者重用。唐製,一般官員經過四考之後,才能遷轉他官,而監察禦史通常隻有25個月,侍禦史為12個月。一般而言,中央禦史台長官多升為宰相,貞觀年間的幾個宰相,多由禦史台長官提拔而來。

2. 盛張禦史出行威儀

禦史戴有專門的法冠。相傳秦始皇當年統一中國,南下滅楚時,發現楚王冠酷似獬豸(一種能辨識忠奸曲直,會頂理虧者的異獸),於是就將楚王冠“賜禦史”(《秦會要訂補》卷一四),表示對貪殘不法之徒即可抵觸。從此,獬豸冠成為禦史執行公務時的法冠。

南京明孝陵前神道上的獬豸石像

東漢時,禦史中丞“執憲中司”,“朝會獨坐”者,僅禦史中丞、尚書令和司隸校尉,號稱“三獨坐”。禦史中丞上朝威武其勢,平時過街走巷也有“中丞專道”,中丞外出,百官都得“停駐”或“回避”。

南北朝時期,禦史官威儀更盛。北魏禦史中丞外出,離他千步之遙的人就要自動讓路,文武大臣在路上與其相遇,必須下馬停車。南朝各國亦有“中丞專道”的慣例。有時還通過懸掛畫像的辦法樹立禦史的權威,如南朝梁初,張緬為禦史中丞,號為“勁直”,梁武帝請畫工畫其像於台省,以勵當官。(《梁書·張緬傳》)

唐代,“禦史銜命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懾州縣,誠曠職耳。”(《冊府元龜》卷五百一十五《憲官部》)禦史在地方往往是“州縣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侯,僮仆不若”,竭盡威風之能事。

明代都禦史緋衣入朝,必有糾舉,大臣莫不股栗。禦史出巡地方,更是威風凜凜,所到之處,各府、州、縣地方官要迎跪於道旁,如若遇風雨天氣,即使是知府也陷膝於淤泥之中。甚至連掌管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布政使等,會見禦史時也是俯首至膝,名義上說是拱手,實際上是屈伏如跪拜。

3. 賦予禦史獨立行使監察的權力

所謂獨立行使監察,又稱獨立彈事,是指禦史從消息的搜集、整理,到案情的調查、分析,奏章的草擬、進呈,可以采取完全超然的獨立立場,直接對皇帝負責,而不受禦史台長官的幹涉和牽製,所有的禦史都擁有獨立行使彈事的權力。古人所謂“台官無長官”,就是指此而言。如秦漢時期的禦史大夫,隻負責禦史本身有無違法,有無彈劾程序上的不當,而對禦史彈劾案的內容則無權過目,無權幹涉。清代“禦史言事,不先白台長”(王士禛《香祖筆記》卷四),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不變。

曆代統治者賦予禦史獨立行使監察的權威,大大減少了中間環節,減少了掣肘和壅阻的可能,有力地加強了對包括禦史在內的所有官吏的監察和控製。

4. 允許禦史風聞彈奏甚至便宜行事

所謂風聞彈奏,顧名思義是指禦史不一定要掌握確鑿的事實根據,僅憑道聽途說即可彈劾百官,即使錯了也不負責任。允許禦史風聞彈奏,反映了禦史特殊的職權與地位。禦史這一權力,有時連皇帝也不得幹預。

風聞彈奏始自東晉,唐代以後漸趨周全。《通典·職官六》有一段簡潔明白的描述:“舊例,禦史台不受訴訟,有通詞狀者,立於台門候禦史,禦史竟往門外收采,如可彈者,略其姓名,皆雲風聞訪知。”可見,“風聞彈奏”並不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捕風捉影,而是以一定的事實根據為基礎的。宋代禦史“許以風聞,而無官長,風采所係,不問尊卑”(《宋史·蘇軾傳》),風聞言事之製昌行。“風聞彈奏”有助於禦史放膽行使懲惡治腐的職能,有助於檢舉者放膽行使舉報權,有助於維係廣泛的信息來源。

便宜行事,即禦史對有關監察事項,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處理,而不必請示,或者先處理再上報,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先斬後奏”。便宜行事是禦史巡按地方時的一大權力,如漢代刺史可以直接拘捕二千石長吏,明代巡按“代天子巡狩”,“小事立斷,大事奏彈”。曆代監察禦史行使便宜行事權力,勇誅貪殘而後上呈天子並受嘉獎者不在少數。禦史便宜行事,加之風聞彈奏,均是提高禦史權威的有力措施。

5. 實施秩卑權重賞厚的巧妙設計

秩卑指禦史的官品一般較低,權重指禦史權力頗大,賞厚則是說禦史在督察百僚時隻要盡心盡職,就可以得到較為優厚的獎賞。從法家思想中演化出來的秩卑、權重、賞厚的巧妙設計,不僅一直是推動禦史勤奮工作,發揮監察功能的動力源泉之一,而且也是樹立禦史權威的有效手段。

漢代,除禦史大夫為秩二千石的上卿外,其餘無不卑秩,中央監察官禦史中丞不過千石,侍禦史、禦史及地方部刺史更低,隻有六百石,相當於一般小縣的縣長。但是,盡管品秩很低,權力卻很重。侍禦史能整肅朝綱,禦史能彈劾一般官吏,部刺史則能監察二千石的郡守國相,而且還可晉見皇帝,麵奏地方情勢,為公卿百官所敬憚。權重之外,尚餌之以厚賞。有了厚賞,禦史才會為自己的利益,不惜得罪權貴,從而起到整飭吏治的作用。漢代,部刺史如果彈劾了郡守國相,那麼原則上自己可以取而代之,禦史大夫位在九卿之上,丞相之下,一旦彈劾了丞相,也可取而代之。禦史大夫之於丞相,猶如部刺史之於郡國相,他們麵對著高官厚祿,錦繡前程,所以能激昂奮發,競相糾彈,成則可獲厚賞而升秩,不成也可讓奸邪曝光,自己還可以因此而名震天下。漢代部刺史所以成績突出,就是因為“秩卑而賞厚”,因此,“鹹勸功樂進”(《漢書·朱博傳》)。

明代監察禦史仍維持七品官秩,但卻可以彈劾宰相、六部,權力頗大,還可以超拔為按察史(正三品),獎賞不薄。明代禦史雖常有被貶、鞭策、下獄、謫邊乃至賜死之禍,但彼等仍義無反顧,不避刀斧,樂行其職權,因而其清嚴威重為其他官所不及。第六章賦稅徭役第六章賦稅徭役

賦稅徭役是國家依靠強力向民眾無償征發的用以維持國家機器運轉的物質基礎,具有強製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特點。中國古代稅收有三種基本形式:勞役形式、實物形式和貨幣形式。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前期,由於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因而勞役形式和實物形式是國家稅收的基本征收形式;封建社會後期,商品貨幣關係有了相當的發展,因而貨幣形式成為國家稅收的基本征收形式。

一、 中國古代的田賦

傳統中國是典型的農業社會,田賦製度源遠流長,其內容也相當豐富。

(一) 夏商西周的田賦

1. 夏代的“貢”

夏代的田賦稱為“貢”。貢有兩種:一是諸侯進獻的土貢,即所謂“任土作貢”;二是普通百姓繳納的田賦,即所謂“夏後氏五十而貢”。夏朝自由民每戶從國家受田五十畝(約今十畝多),然後將收獲物的十分之一進貢給國家。

2. 商代的“助”

商朝實行井田製度,一井之中有九塊方形土地,每塊70畝(約今14畝多),周圍的八塊分給8家耕種,中間的一塊為公田,由8家共同幫助國家耕種。田賦隻收公田產品。這就是所謂“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此外,地方諸侯仍需向商王進貢。

3. 西周的“徹”

在西周的井田中,每塊土地為100畝(約今20多畝),一井一共900畝,授給八家耕種,最後以800畝的收獲物分給8家,100畝的收獲物作為田賦上交給國家。由於公田不在井田中單獨劃出,而是作為私田授給百姓耕種,這就調動了百姓的勞動積極性,增加了國家的田賦收入。田賦之外,分封的地方諸侯按照規定也必須向國王進貢。

夏商西周三代的田賦相當沉重。盡管當時貢法在名義上的稅率是“什一”製,助法和徹法也都不過是九分之一的稅率,但實際征收的比例則高得驚人。

(二) 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的田賦

1. 春秋戰國時期封建賦稅製度的基本確立

西周末年,隨著井田製度的瓦解和封建土地製度的產生,奴隸製的田賦製度也日趨崩潰,並為封建田賦製度所取代。

管仲像公元前685年,齊國相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的田賦新政,按土地的肥瘠好壞,實行地租的差等征收。它包含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均地分力”,把公田(徭役田)直接分給農戶耕種(“均地”),實行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分力”);二是“與之分貨”(《管子·乘馬》),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獲物交給土地所有者,其餘部分歸生產者支配。上繳部分與留下部分各占一半,即什五租率。

公元前594年,魯國也拉開了田賦改革的序幕,這就是著名的“初稅畝”,即不論公田、私田,均由國家按田畝的實數征賦,稅率為畝產量的十分之一。“初稅畝”實行後,原來不納稅的私田也開始承擔國家賦稅,大大增加了國家賦稅收入,同時也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在魯國,按井田征收田賦的舊製度正式廢除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關係獲得了合法性。

2. 秦代的田租和口賦

(1) 田租

田租即土地稅,稅額占收獲量的三分之二。粟米之外,還要繳納秸稈,以滿足官府對飼料、燃料和建材的需要。其具體數量是:每百畝土地要交飼草360斤,禾稈240斤。

(2) 口賦

口賦即人頭稅,稅額也很高。

3. 漢代的田租與算賦、口賦

(1) 田租

漢代的田租就是後世的田賦,是國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稅,征收的對象為土地的收獲物,屬於收益稅性質。西漢田租稅率初為十五稅一,後又減為三十稅一,並曾一度免征。東漢田租三十而稅一。田賦的課征方法,是根據民戶申報的土地數量、產量,經鄉嗇夫評定後,求得應納稅額,再由百姓向國家繳納。

(2) 算賦、口賦

算賦、口賦是對人課稅,實際上即人頭稅,分別對成年人和兒童征收。

漢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規定,凡年齡在15歲至60歲的成年男女,每年向國家交納一百二十錢,稱為一算,作為戰備基金,購置車馬兵器之用。

口賦又稱口錢,是專對兒童征收的人頭稅。漢初規定,凡是7歲至14歲的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二十錢“以食天子”,即作為皇室收入。漢武帝時,口賦改為3歲起征,並由二十錢增至二十三錢,增加的三錢用來彌補軍費開支的不足。由於口賦加重,溺嬰現象一度相當嚴重。漢宣帝時又恢複為7歲起征,但每人每年仍需交二十三錢。

漢代算賦、口賦於每年八月征收,先由地方官吏按戶登記人口,核實年齡,編成戶口簿,以為征收之據。不過,漢代的算賦、口賦也常有減免。

(三) 魏晉南北朝隋唐(中葉以前)時期的田賦

從東漢末年曹操頒行租調製至唐中葉租調製瓦解,原先的人頭稅被新的從戶稅、從丁稅所代替,並開始向資產稅轉化。

1. 曹操的租調製

建安九年(204年),曹操頒布租調製:“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三國誌·魏書·武帝紀》)“租”是田租,納糧;“調”是戶調,納絹或布帛。“租”以畝定,“調”按戶出。租調製變人頭稅為戶稅,而且數額不大,比漢代的口賦、算賦更容易征收,有利於減輕無地或少地農民的負擔,同時豪強地主不得逃避租賦,也有利於增加國家的田賦收入。

2. 西晉的租調製

西晉占田製規定:男子可以占田70畝,女子可以占田30畝,但不得超過此數。16至60歲的丁男要繳納50畝土地的租稅,丁女要繳納20畝土地的租稅。次丁男要繳納25畝土地的租稅,次丁女不交。課田的田租,約每畝8升。田租之外的戶調征收額是:“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晉書·食貨誌》)這是戶調的平均額。在實際征收時,還要按貧富分為9等,富戶多交,貧戶少交,此即所謂“九品相通”。“九品相通”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資征稅的原則。

3. 北魏的租調製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頒布均田令,將國家控製的土地分配給農民,但不得買賣。同時,一夫一婦每年繳納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未結婚的男子四人、從事生產的奴婢8口、耕牛20頭,也分別出一夫一婦之調,即每年也繳納帛一匹、粟二石,出產麻布的地區,可以布代帛繳納。北魏以均田製為基礎,以丁夫計征的租調製具有一定的均賦意義,對於自耕農來說,戶調減輕了很多。

4. 唐代的租庸調製

唐武德七年(624年)頒布了均田製:凡男女始生為黃,4歲為小,16歲為中,21歲為丁,60歲為老。每年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丁男和中男授田一頃(百畝);老男疾病殘廢者授田40畝;寡婦30畝,若為戶主則為50畝。所授民田,十分之二為世業田,子孫可以繼承;十分之八為口分田,身死則歸還國家。工商業者的永業田、口分田減半授給,若在人多地少的狹鄉則不授。此外,和尚、道士授口分田30畝,尼姑、女冠授口分田20畝。貴族和官員授田另有規定。

在均田製的基礎上,唐朝頒布了租庸調製:每丁每年繳納粟二石,稱為“租”;根據鄉土所產,每年繳納絹或其他絲織品(如綾、)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四尺,麻二斤,稱為“調”;丁男每年服徭役20天,閏年加2天,若不服役,每天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15天免調,30天租調全免。額外加役最多不能超過30天。

中唐時期農人耕作圖(甘肅敦煌莫高窟榆林窟第25窟壁畫)

(四) 唐中葉以後至明清的田賦

從唐朝中葉兩稅法開始,中經北宋王安石變法、明張居正一條鞭法,至清中葉地丁合一改革,中國古代賦稅呈現出以資產稅取代人丁稅,以貨幣稅取代實物稅的鮮明的演變趨勢。這是與當時商品經濟的發展相適應的。

1. 唐朝中葉的兩稅法

唐朝中期以後,政府手裏缺乏可以直接支配的土地,不能繼續授田。均田製破壞後,失去土地的農民負擔不起租庸調,被迫逃往他鄉,租庸調製也無法維持了。780年,為了解決財政上的困難,宰相楊炎推出“兩稅法”,即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一年分夏秋兩季收稅。兩稅法改變了過去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標準,是我國賦稅製度的一大變化,同時政府的收入也增多了一些。

王安石像

2. 北宋的方田均稅法

北宋初年,田賦仍行兩稅法,但不少大地主、大官僚采取各種手段,隱瞞田產,結果使負擔大部分落到窮苦百姓頭上。針對賦役不均,稅額銳減的情況,王安石於1072年果斷頒布方田均稅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實每戶占田數量,按土地多少和肥瘠收取賦稅,官僚、地主也不得例外。方田均稅法推行了十年,查出了不少大地主、大官僚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的田賦收入。

3. 明代的“一條鞭法”

明代建國之初,田賦基本上沿襲了唐宋以來的兩稅法,按畝征稅,分夏秋兩次繳納,分別稱為“夏稅”“秋糧”。

為確保賦稅征收,明初建立了黃冊、魚鱗冊製度。戶籍冊一式四份,分存各級政府,以為征收賦稅的依據。因為上交戶部的一份封麵為黃紙,所以叫“黃冊”。魚鱗冊在普遍丈量的前提下,詳列每塊土地的麵積、形狀、方圓四至、土質、田主姓名,並繪製成圖。因所繪的田畝形狀像魚鱗故名。魚鱗冊一式四份,分存各級政府,以為征稅依據。

然而,明朝中葉以後,土地兼並愈演愈烈,大地主千方百計地隱瞞田產,逃避田賦。為了抑製土地兼並,均平賦稅,張居正提出在全國清丈田地。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張居正於1581年又將早已在部分地區施行的一條鞭法推廣到全國。“一條鞭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和雜稅合並起來,折成銀兩,分攤在田畝上,按占有田畝的多少收稅。這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既增加了政府收入,又鬆弛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不過,一條鞭法並不能阻止封建國家隨時增賦加派。明朝“三餉”(遼餉、剿餉、練餉)加派即是典型。稍後的李自成以“均田免糧”相號召,終於推翻了明王朝。4. 清代的“永不加賦”“地丁合一”和“耗羨歸公”

[清] 雍正帝像

清入關後,宣布按照明朝的一條鞭法征派賦役。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以康熙五十年全國丁銀額為準,以後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康熙說這是“有益於民”的好事,故稱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清史稿·食貨誌二》)。“永不加賦”使丁銀額固定下來,這是賦稅發展的一大進步。

雍正初年實行“地丁合一”,開始了以單一的土地標準征稅,正式廢除了人丁稅。“地丁合一”又叫“攤丁入畝”,也叫“丁隨地起”,即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中征收。“地丁合一”製的普遍推行,標誌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惟一依據,改變了賦役不均的嚴重情況,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

清初,還從明代繼承了一種額外加征,即地丁銀的耗羨,又叫“火耗”。地丁征銀,在押解京城之前,必須將碎銀熔銷成錠,因成色不同而可能有所折耗。地方官吏在征收地丁銀時即以補償損耗為由多征銀,嚴重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雍正繼位後,下令“提耗羨,設養廉”,並於雍正二年(1723年)正式實行“耗羨歸公”,每兩地丁銀火耗不得超過二錢(即耗羨征收額不得超過正額的五分之一),作為正賦稅收的一部分解運戶部入庫。然後再從中撥給地方官吏俸祿以外的“養廉銀”。提耗羨,設養廉,限製了地方官吏對火耗的任意加收,減輕了農民負擔。

二、 中國古代的徭役

徭役是國家通過強製手段對勞動者直接的奴役和驅使,是一種無償的勞力征發,又稱勞役,主要包括兵役和力役兩種。秦及秦以前,役重於賦。漢唐以後,徭役開始向實物稅及貨幣稅轉變,至清代實施“攤丁入畝”之製,將丁銀並入田畝征收,終於徹底廢除了幾千年來壓在人民頭上的強迫勞役。

(一) 秦及秦代以前的徭役

秦及秦以前的徭役負擔極其沉重,而又以秦朝為甚。

1. 先秦的徭役

夏商兩朝徭役的具體規定,史籍不見記載。不過,徭役繁重卻是無疑的。西周的兵役稱為軍賦,包括當兵和貢納軍用物資兩個方麵。西周的徭役無休無止,征夫猶如曠野上的野牛,在異鄉服役,受盡折磨,過著非人的生活。春秋時期,諸侯爭霸,加上各國統治者大興土木,百姓所承受的兵役和力役負擔極為沉重。在齊國,“民三其力,二入於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左傳》昭公三年)。不堪重役的民眾常常被迫奮起抗爭。戰國時期,戰爭的規模和頻繁度遠遠超過春秋時期,兵役和力役也比以前更加沉重。當時,各國普遍實行征兵製,征發甚濫。如秦趙長平之戰,秦國東郡凡年在15歲以上的男子都被征發到了戰場之上,而趙國投入的兵力更有40萬之眾!

2. 秦代的徭役

秦代的徭役至為繁重。《漢書·食貨誌》說:“至秦……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對內大興土木,對外窮兵黷武,造宮殿、築長城、修馳道、開靈渠、征百越、建陵墓以及轉輸糧草,征用了大量的民力。據記載,秦始皇征用的民力,“北築長城四十餘萬,南戍五嶺五十餘萬,驪山、阿房役各七十餘萬”(《文獻通考·兵一》),北擊匈奴三十萬,僅這幾項累計征用的勞力就近300萬。秦朝全國人口約2000萬,每年各項兵役、力役所征調的青壯勞動力超過了總人口的15%,遠遠越出了農民所能承受的範圍。秦律極為嚴酷,應役誤期,要受嚴厲處罰,戍卒失期,則被處死。沉重的兵役、力役和殘暴的統治,把千百萬農民逼入絕境,強大的秦帝國也因此二世而亡。

[秦] 陳勝吳廣大澤鄉起義圖

(二) 漢唐時期的徭役

漢唐時期,出現了徭役稅向實物稅和貨幣稅轉化的趨勢。

1. 漢代的徭役

漢代徭役製度規定:凡屬23歲至56歲的男子,都有服徭役的義務。漢代的勞役主要有正卒、更卒、戍卒三種。

(1) 正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