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這在世界各國並沒有不同,公司的各項基本製度也是以營利為中心設計的,如何看待公司捐贈與這些公司基本製度之間的關係?如何看待公司捐贈與營利目標之間的關係?公司熱衷於慈善公益捐贈會給公司製度帶來什麼衝擊?公司捐贈的正當性源於什麼?曆史上公司捐贈曾被判決因越權而無效,但現代各國基本上承認公司有捐贈能力,正如默納·沃福森所說:“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慈善捐贈在公司決策者的合法權限內,批評者卻認為公司的管理者無權將不屬於他們的公司財產贈送他人,公司的任何收入都應該投資於公司或分配給股東。”“公司是否應當被允許從事慈善事業?如果允許的話,他們是否應當從事慈善事業?這些問題被長期爭論。”

其二,如果確認公司捐贈的正當性,公司捐贈無疑會牽動股東、債權人、受益人等利益主體敏感的神經,引起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應遵循怎樣的規則協調這些利益衝突?如何確立公司捐贈行為的治理製度?如何確立公司捐贈中董事等經營者的義務製度?實踐中公司捐贈行為大多是董事等經營者決策的,在現代公司兩權分離的治理結構下,如何防止一些經營者為自己之私利捐贈或不負責任地隨意慷慨解囊,損害股東權益?公司董事等經營者在捐贈中負有什麼樣的義務和職責?公司捐贈行為的妥當性的判斷標準如何確立?公司捐贈應遵循怎樣的規則進行決策?如果相關利益主體利益受到侵害,如何救濟?

公司捐贈引發的捐贈行為本身的慈善公益性與公司營利性的關係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而公司捐贈引發的公司內部治理問題,如委托代理問題、利益衝突問題等,也確實需要精心設計一套製度和規則予以規製,從而保證慈善公益捐贈在公司製度和法律允許的軌道上健康發展,而不致出軌。

二、研究目的

本書研究的目的之一,是理性認識公司捐贈行為與公司營利的關係,通過辨析各種公司捐贈理論,正確定位公司捐贈法律規製的基點。我國學界包括公司法學界一般從公司社會責任的角度研究公司慈善公益捐贈,認為公司捐贈是公司踐行企業公民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是公司履行道德責任、主動應對社會責任壓力、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行動。但這是否符合公司的經營實踐?公司是功利性的組織,其本身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除了個別的純粹公益性捐贈外,大部分公司捐贈活動都出於公司經營戰略的需要,與公司的經營目標有著密切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聯係,一些公益營銷活動甚至直接將促進市場營銷作為捐贈行為的目標。正確認識公司捐贈與公司營利目的的關係、認識公司捐贈的行為屬性,不僅涉及對公司捐贈行為目標、出發點的定位,涉及對公司捐贈中董事職責的定位等問題,還涉及公司捐贈相關法律規製製度的設計。

一些機構和學者鼓吹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主張公司應積極從事慈善公益捐贈,將公司慈善公益捐贈作為回報社會、履行社會責任的行動來看待。公司捐贈雖然在客觀上促進了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但要求公司積極從事純粹的公益性捐贈,認為公司捐贈的目標是促進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發展,不僅不符合公司經營管理實踐的現實,也不符合市場競爭法則,不符合投資者投資公司的初衷和公司製度存在最基本的社會價值。除了實踐中公司個別的他利性捐贈外,公司董事決策捐贈時應不違背董事負有的促進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義務,董事決策的公司捐贈應以公司利益為出發點。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職責來看,將經營者決策的公司捐贈作為一種企業經營戰略來研究,這對於理性認識公司捐贈與公司營利的關係,理性認識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豐富公司治理理論,以及定位董事在公司捐贈中的義務,協調公司捐贈中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本書研究的目的之二,是為我國公司捐贈相關法律規製製度的健全提出建議。當前我國學界尤其是公司法學界對公司捐贈行為本身尚缺乏足夠關注,在公司捐贈成為一種社會上的常態現象和公司發展需要的非偶發行為時,我國公司立法卻對此無動於衷,沒有對慈善捐贈相關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也是欠妥的。當然根據公司自治原則,對於公司的內部事務,在許多時候公司立法隻是為了補充公司的自治不足與漏洞,或者為當事人提供合同模本,因此公司捐贈的規範化、有序化,需要立法規製和公司自治的共同作用。

公司捐贈行為涉及各種利益衝突,在兩權分離下,公司捐贈治理中的代理問題尤為突出,急需明確規製的原則與對策。比如現代公司尤其是大型股份公司中,公司由專門的經營者負責經營管理,許多公司捐贈是經營者決策的,由於公司捐贈缺乏相關規則的製約,導致公司捐贈出現了一些混亂,一些公司董事借慈善公益之名隨意進行捐贈,向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人捐贈,一些經營者甚至在捐贈中中飽私囊,損害公司、股東利益。如何在公司自治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規製建立健全公司捐贈相關製度,包括決策製度、董事義務製度、信息披露製度等,以有效約束經營者的行為,協調相關主體之前的利益衝突,是本書的研究重點。

三、研究綜述

(一)公司社會責任研究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