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我國公司捐贈在實踐中得到了迅猛發展,然而在公司捐贈的熱潮背後,有許多問題,諸如公司捐贈引發的利益衝突如何得到妥當協調、公司捐贈行為的妥當性判斷標準如何確立、如何約束經營者在公司捐贈中的行為等,需要冷靜思考。本書的基本命題是,應以理性認識公司捐贈的正當性基礎和行為屬性、合理解釋公司捐贈與公司營利性的關係為前提,科學設計公司捐贈法律規製製度。本書共分為九章:

第一章為導論。介紹了公司捐贈法律規製問題的緣起,本書的研究目的、研究進路,以及本課題的研究現狀等,並對本書中的主要概念、研究範疇進行了界定。本書僅研究公司的慈善公益捐贈,主要目的在於完善公司捐贈治理製度,因此本書主要從公司法規製視角探討公司捐贈的法律規製問題。

第二章論述公司捐贈法律規製的必要性與現狀。近年來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和公司慈善戰略理論的應用,使得公司捐贈得到蓬勃發展。然而公司捐贈存在著損害利益相關者利益的風險,對公司捐贈進行法律規製,源於公司捐贈中的代理問題、利益衝突需要法律幹預。公司捐贈在各國司法和立法上都經曆了從不承認其合法性到逐漸承認其有效合法的過程,對於公司捐贈,各國立法既有鼓勵措施也有約束製度。從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來看,我國承認公司具有捐贈的能力,但《公司法》並沒有針對公司捐贈問題作出規定。我國《公司法》的社會責任條款是一個模糊性、倡導性規定,並不能用來規製公司捐贈的決策等具體問題。

第三章分析公司捐贈法律規製的基礎理論。公司捐贈在本質上屬於公司自治的事項,但公司自治的失靈問題提出了法律規製公司捐贈行為的需求。公司治理中的兩權分離和委托代理理論,為公司捐贈法律規製提出了明確的任務,也為公司捐贈法律規製奠定了製度設計的出發點。對公司捐贈的行為屬性作出符合實踐和理論邏輯的定性,是對公司捐贈行為進行科學規製的前提。企業公民理論提出,一個好的企業公民應積極從事社會公益事業。基於此,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認為公司進行慈善公益捐贈是履行社會責任、以促進社會公益為目的舉動。然而公司經營者如果以社會公益為行為目標,將導致公司治理的混亂,現實中大部分公司從事捐贈活動是因為捐贈能夠為公司帶來長期或短期利益,捐贈日益成為一項為公司謀取全局利益而采取的經營戰略行動。盡管實踐中不乏他利性捐贈,但大部分公司捐贈屬於踐行企業戰略,以促進公司利益為決策出發點,這是公司捐贈的常態。對公司捐贈行為屬性的不同認識,決定了公司捐贈有不同的妥當性判斷標準,也賦予公司經營者在捐贈中不同的行為目標、不同的職責和義務,從而有不同的法律規製對策。但是公司董事等經營者,在公司治理中,基於受托人的地位無權決策以促進慈善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他利性捐贈。

第四章為公司捐贈法律規製的目標與具體框架。法律規製公司捐贈的目標在於彌補公司在捐贈中的自治缺陷,高效率地、妥當地協調公司捐贈中的利益衝突,實現公司捐贈的製度化和規範化。具體來說,公司捐贈的法律規製包括對公司捐贈決策的法律規製、公司捐贈中董事義務與信息披露的法律規製、公司瑕疵捐贈救濟的法律規製等。

第五章論述公司捐贈決策的法律規製。作為經營戰略的公司捐贈應由公司董事會決策,也隻有經營者能夠勝任企業戰略決策。當然實踐中,董事會可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授權公司經理層在一定範圍內決策公司捐贈。有限責任公司、發起設立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決策純粹他利性的公司捐贈。股東決策的公司捐贈,隻要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其數額決策等問題應留由股東自治。對董事會決策的公司捐贈的約束,20世紀末美國在司法判例中確立了捐贈數額確定的“合理性”標準。但“合理性”標準運用的前提是認為公司捐贈會損害公司股東利益,其目的是平衡股東利益與社會公益之間的衝突。現代公司的戰略性捐贈旨在促進公司的經營,這種決策的經營戰略性質決定了其妥當性判斷應引入經營判斷規則。

第六章論述公司捐贈中董事義務的法律規製。本書以董事為例論述公司經營管理層在公司捐贈中的義務,董事在公司捐贈中的義務同樣適用於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提出,董事不應僅僅是股東的受托人,董事有權利和義務履行公司社會責任,踐行慈善公益事業。但如果董事主動追求社會公共利益,公益目標的模糊性將導致董事的權利難以受到約束,而且這也違背了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義務。在兩權分離下董事隻能以公司利益為出發點進行捐贈。董事在公司捐贈中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應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第七章論述公司捐贈信息披露的法律規製。依據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標準和商業秘密保護規則,基於股東知情權保護與有效資本市場理論,並考慮公司具有自願披露相關信息的動機、公司相關利益群體對公司捐贈信息有一定需求的現實,我國的公司捐贈信息披露模式應是強製性信息披露與自願性信息披露相結合,並允許特殊信息豁免公開披露。公司重大的捐贈會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其風險性並不亞於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因此公司重大的捐贈中能夠影響理性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應予以強製披露,除此外的捐贈信息屬於公司自願披露範疇。在信息披露方式上,對上市公司與對非上市公司應有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