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大學法學院也曾就“生態文明與刑事訴訟製度變革”付立忠:“試論我國的環境刑事訴訟程序”,載《公安大學學報》1996年·011·巧紅撰寫的《刑事立案程序的理性思考》(2007年)等幾篇論文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問題,但並沒有結合環境犯罪的特殊性加以論述。目前在我國,可以說關於環境刑事訴訟的專門研究較為少見,這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大量出台的現實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國外在該領域的研究則要早於國內,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總體上看,截至目前,各國有關環境刑事訴訟的規定都是散落在普通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環境的法規之中,雖沒有明顯的獨立出來並自成體係,〔1〕但啟動程序的變化卻很明顯:在環境犯罪的追訴時效、啟動主體、舉證責任、因果關係等方麵作了修改,顯然這是應對環境犯罪所作的相應的製度安排。以啟動主體為例,如德國有專業的環境警察(又稱水警察,waterpolice)負責環境犯罪和汙染案件的處理;〔2〕美國的環保局裏設置有專門負責環境犯罪偵查、起訴的機構;英國環境訴訟工作主要由汙染監測部門、水利局、地方機關負責。
〔3〕日本公民雖無權就環境公害犯罪提起訴訟,但可以通過告訴或檢舉的方式提出司法請求,還可通過特殊的檢察委員會製度來保證其訴訟權利。〔4〕澳大利亞的法律製度規定環境刑事訴訟一般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取證的權力;在某些場合中環境刑事訴訟可由個人提起,如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下或在已確認違法行為而沒有采取行動的情論文。
〔1〕〔2〕〔3〕〔4〕張永利:“環境刑事訴訟若幹問題研究”,東北林業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WolfFriedriehSpieth,EnvironmentalLiabilityinGermanyFreshfieldBrukhaus付立忠:《環境刑法學》,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頁。
[日]原田尚彥:《環境法》,於敏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頁。
Deringer,2003,(3).
·012·緒論況下可由法院委托進行。〔1〕可以看出,積極開拓適用於環境犯罪的專門的環境刑事啟動程序的序幕正在拉開,立法上的這種變化跡象已得到了理論界的關注。由司徒穎宜(YingyiSitu)和大衛·埃蒙斯(DavidEm-mons)編著的EnvironmentalCrime:TheCriminalJusticeSystem’sRoleinProtectingtheEnvironment,〔2〕在對環境危機進行闡述的基礎上,探討了環境犯罪的界定和對環境犯罪的預防、調查、起訴以及其他國家打擊環境犯罪的有前途的做法;由薩利·M.愛德華茲(SallyM.Edwards)、特裏·D.愛德華茲(TerryD.Edwards)與查爾斯·B.菲爾茨(CharlesB.Fields)編著的EnvironmentalCrimeandCriminalityTheoreticalandPracticalIssues,〔3〕重點探討了英美法係學者對於環境犯罪的起訴主體及起訴程序等程序事項的觀點;由史蒂文·C.翟萊克(StevenC.Drielak)編著的Envi-ronmentalCrime:EvidenceGatheringandInvestigativeTechniques〔4〕一書,則詳細介紹了環境犯罪的證據收集和調查方法。由於較為重視程序正義,國外尤其是英美法係國家對環境犯罪的追訴問題探討深刻。理論界在環境刑事訴訟追訴主體的研究上,一致認為應擴大追訴主體的範圍,不僅包括檢察部門,還包括偵查員、調查機關等。在程序的啟動條件上,更關注追訴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問題研究。
〔1〕〔2〕〔3〕〔4〕報》1998年8月15日。
操小娟:“澳大利亞環境刑事處罰法律製度與中國之比較”,載《環境導YingyiSitu,DavidEmmons,EnvironmentalCrime:TheCriminalJusticeSystem’sSallyM.Edwards,TerryD.Edwards,CharlesB.Fields,EnvironmentalCrimeStevenC.Drielak,EnvironmentalCrime:EvidenceGatheringandInvestigativeRoleinProtectingtheEnvironment,SagePublications,Inc.,2000.
andCriminalityTheoreticalandPracticalIssues,GarlandPublishing,Inc.,1996,(3).
Techniques,CharlesC.ThomasPublisher,Ltd,1998.
·013·三、主要內容及創新之處(一)主要內容第一部分:從司法中的困惑入手,介紹了環境犯罪的特點以及我國環境犯罪的司法實踐現狀,反思傳統刑事訴訟程序在應對環境犯罪時的不足,以此來論證環境刑事訴訟程序構建之必要性。
第二部分:通過對環境司法專門化進行實證檢視,認為環境司法專門化是一個層次多樣、內容豐富的係統工程,其包括但不應僅限於設置專門環境審判組織,而應當以專門環境審判組織為載體來承擔和附加更多的製度建設的內涵。在此基礎上,對環境刑事訴訟及啟動程序的涵義進行界定,對其價值生態化轉變的理論基礎進行闡述,指出環境刑事訴訟程序應定位於“生態安全優位的訴訟價值觀”。
第三部分:論述環境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理論,包括程序的目的、原則及功能。指出環境犯罪刑事程序的目的隨著刑罰觀的轉化在應對環境犯罪和環境風險時,應秉承從懲罰犯罪轉變到控製犯罪的目的,朝著預防、懲罰、恢複三位一體的功能整合方向發展,指導原則包括風險預防原則、比例性原則及程序自治原則。其中對風險預防原則作了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解釋,既包括預防人為環境風險,也包括預防程序風險。
第四部分:訴訟法學作為一門學問,其所提供的一切抽象的原理並非是先驗給定的、單純通過思辨就可以捕捉的東西,而是得自於對具體生動的法律實踐以及法的形而下現象的反複體認。在這一部分,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在現代生態價值觀的指引下,回應了環境犯罪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要求,在具體的製度架構上付出努力。如對管轄牽連的解決、行為保全的設·014·緒論定、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證據的銜接、舉證責任的分配、追訴時效的延長、暫緩起訴製度的完善等做了創新性的研究。
第五部分:環境刑事訴訟程序的程序正義價值實現的法律先決條件不僅僅隻是規則的製定及製裁的救濟手段的完善,它的順利運行還需要一些支持性和輔助性的製度。這部分主要探討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製度和專業辯護製度。
最後,結語部分總結了本書的研究成果,闡明了全書的主要學術觀點。
(二)創新之處(1)當前我國也已進入“風險社會”的行列,對於刑事法如何積極防控社會風險這一重大法學課題國內已有學者進行了一係列研究,但是還沒有人係統地從具象的環境犯罪領域出發,研究環境刑事司法程序的理論底蘊與製度構建。本書以環境刑事訴訟的啟動程序為切入點,展開了對環境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的創新性研究。
(2)在研究視野上,將傳統刑事訴訟的立案階段、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作為一個整體(即啟動程序)進行了研究,與審判程序銜接起來,明確了立案、偵查、起訴活動因時序上在先的緣故而對審判程序有基礎性的影響和製約關係。啟動程序的展開,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審判程序的實際樣態。
(3)構架了新的環境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理念。傳統刑事訴訟的價值理念是狹隘的“人本主義”的價值觀。“環境法理論與實踐問題的存在表明:環境刑事訴訟對傳統刑事訴訟價值理念的變革就是以現代生態價值觀為其根本價值理念。”〔1〕〔1〕在這論文。
張永利:“環境刑事訴訟若幹問題研究”,東北林業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015·一價值理念指引下,在分析環境犯罪特點的基礎上,隨著刑罰製度從理念到實踐的人本回歸,〔1〕環境犯罪刑事司法程序應朝著預防、懲罰、恢複三位一體的功能整合方向發展。其在犯罪控製和人權保障中更傾向於犯罪控製,當然需要進行一定的製度設計以避免在犯罪控製觀引導下可能對公民私權利造成的傷害。
指引下,回應了環境犯罪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要求,在具體的程序規則架構上付出努力。如對環境刑事訴訟程序概念的辨析、啟動程序功能的厘清、模式的選擇、案件管轄的劃分、舉證責任的分配、追訴時效的延長、暫緩起訴的完善等方麵做了創新性的研究。
(4)環境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的構建。在現代生態價值觀的四、研究方法(一)邏輯和語義分析法運用法學的目的分析、規範分析等方法,對現行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進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對其作出合理性與合法性論證,為生態主義價值觀語境下的環境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建提供學理基礎。同時分析現行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哪些科學、有效的製度,在構建環境刑事訴訟程序規則時值得被吸收、借鑒。
(二)實證分析法法社會學主張要把法律放在整個社會的大背景之下,不能孤立地就法論法,指出法學研究需要對以往的和現實的法律製度、法律事實進行經驗性的科學整理。卡多佐曾說過:“首先是〔1〕這種人本回歸體現在:刑法理念從報應的工具性轉變為目的的人本化,刑罰適用目的從報應刑論轉變為目的刑論。
·016·緒論需要某些重述,這些重述從先例的荒漠中找出法律的確定性和有序性。這正是法律科學的任務。”〔1〕環境刑事訴訟程序的實踐性很強,對其進行研究不僅需要法學思考,實證分析的方法亦不可或缺。通過調查研究、個案剖析等途徑,研究社會價值係統、文化背景對訴訟程序的影響,以構建環境刑事訴訟程序的微觀基礎。實證分析的方法能夠幫助法律“更多地回應社會的需要”。